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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法律手册

封面

作者:张稚萍

页数:599 页

出版社:当代中国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0

ISBN:9787801708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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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第十三条 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第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第十八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第十九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第二十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第二十二条 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第二节 动产交付第二十三

目录

第一编 租赁法律第1章 法律第2章 司法解释及司法文件第二编 租赁监管第3章 综合类第4章 市场准入类第5章 物权登记类第6章 业务类第三编 租赁税收第7章 综合类第8章 营业税第9章 增值税第10章 所得税第11章 印花税第12章 房产税第13章 关税第四编 租赁会计第14章 会计政策第五编 租赁外汇第15章 外汇管理第六编 租赁业促进第16章 产业政策第17章 地方租赁政策第七编 国际公约与部分国家、地区租赁法律第18章 国际公约第19章 部分国家、地区租赁法律附录索引

节选

《融资租赁法律手册》内容简介:融资租赁自1981年引入中国至今,已近30年。由于没有专门立法,相关的政策、规章、文件等散见于各处,在应用操作时有诸多不便、《融资租赁法律手册》编者从法律、监管、税收、会计、外汇、租赁业促进、国际公约与部分国家和地区租赁法律等七个方面,对相关资料进行了收集、整理和摘编,不仅对融资租赁从业人员及相关人士有实际参考价值,也对推动融资租赁立法的研究有着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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