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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生的法-黔东南苗族侗族地区的法人类学调查

封面

作者:徐晓光

页数:348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0

ISBN:9787562035916

电子书格式:pdf/epub/txt

内容简介

本书共七章。第一章“法岩”与“埋岩”,探讨了口承法律文化下黔桂边界苗族侗族地区作为“先例”的埋岩;第二章诵唱与口头传承,探讨了黔东南苗族口承习惯法中的诉讼与裁定,苗族口承法状态下的纠纷解决与程序设定及黔湘桂边区侗族社会的口头“普法”形式;第三章文化场域与文化符号,探讨了侗族习惯法订立与实施的文化场域及苗族口承习惯法中的文化符号等问题;第四章“活法”与处罚法,通过田野调查探讨苗族“罚3个100”在村寨社会的功能,“涉牛”案件引发的纠纷及其解决,苗族婚姻习惯规则与国家法实施情况等问题;第五章生产与生计法,根据田野资料研究黔东南苗族村寨“田边地角”的土地纠纷及其解决途径,水火利用与灾害预防习惯法规范,苗族侗族传统林业保护规范及与国家法的契合等问题;第六章“范本”与村规民约,通过对村规民约的收集探讨了新型“村规民约”的性质与范本,国家法在新型“村规民约”中的体现及继承传统习惯法的内容:第七章契约文书与林业法,根据民族志和契约文书资料探讨明清时期对黔东南的皇木征派与林业经济环境的形成,清代锦屏林业开发中国家法与民族习惯法的互动,村寨内部纠纷解决机制及与国家司法衔接等问题,并通过黔东南东部八县的田野调查探讨当前正在进行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林权纠纷及其解决途径等问题。本书是凯里学院黔东南原生态文化研究招标课题(2007yst02)“原生态的法:黔东南苗族侗族地区的法人类学调查”的全部内容。

作者简介

徐晓光男,1958年生于辽宁省盘锦市。1982年毕业于吉林大学日本语言文学系,获文学学士学位。1988年西南政法学院中国法制史专业研究生毕业,获法学硕士学位,毕业后留在该校任教,长期从事中国法制史和民族法学的教学与科研工作。2000年7月获法学博士学位。1999年起在贵州民族学院工作,现为凯里学院副院长、教授、贵州省“原生态民族研究中心”主任、《凯里学院学报》主编、《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常务副主编、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学术带头人、贵州省省管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2003年获“中国杰出中青年法学家”提名奖。主要著作有《清代蒙藏地区法制研究》、《藏族法制史研究》、《中国少数民族法制史》、《苗族习惯法的遗留传承及其现代转型研究》、《清水江流域林业经济法制的历史回溯》;合著合译的著作有《法律多元文化视角下的苗族习惯法与国家法——来自黔东南的田野调查》、《苗族习惯法研究》、《羌族法文化研究》、《中国少数民族法制史教程》、《苗族法制史》、《法人类学基础》等;在国内外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一百二十余篇,编书多种。

本书特色

《原生的法:黔东南苗族侗族地区的法人类学调查》:民间法文丛书

目录

总序
绪论
第一章 “法岩”与”埋岩”
 第一节 无文字社会状态下的一种”立法”活动–黔桂边界苗族地区作为”先例”的埋岩
  一、”埋岩”的一般情况
  二、”埋岩”的范围
  三、”埋岩”的类型
  四、”埋岩”是一种”判例”
 第二节 “石头法”的嬗变–黔湘桂侗族地区从”款石”、”法岩”到”石碑法”的立法活动
一、”款石”:着重打击”贼盗”的基本法律
二、”法石”:作为”判例”的岩规系统
三、”石碑法”:不同渠道法律的载体
第二章 诵唱与口头传承
第一节 歌唱与纠纷的解决–黔东南苗族口承习惯法中的诉讼与裁定
一、苗族”理词”及其整理情况
二、”理词”体现诉讼案件的解决程序
三、口承诉讼文化的特点
第二节 古歌–黔东南苗族口承习惯法的一种表现形式
一、法文化研究视野下的苗族古歌分类
二、古歌传递习惯法的历史信息
三、古歌与其他口传作品在习惯法传承中的关系
第三节 看谁更胜一”筹”–苗族口承法状态下的纠纷解决与程序设定
一、”筹”与诉讼程序设定
二、从一则家庭纠纷看理师裁定过程
三、苗族传统诉讼程序设定的文化内涵
第四节 款词与讲款–兼论黔湘桂边区侗族社会的口头”普法”形式
一、款词及其分类
二、约法款及其讲款
三、款词体现习惯法基本特征
四、讲款的过程和特点
五、款词自身的特征及讲款的社会效果
第三章 文化场域与文化符号
第一节 鼓楼–侗族习惯法规范订立与实施的文化场域
一、鼓楼的初始样态与功能
二、作为民主议事和制定”约法款”的场所
  ……
第四章 “活法”与处罚法
第五章 生产与生计法
第六章 “范本”与村规民约
第七章 契约文本与林业法
后记

节选

《原生的法:黔东南苗族侗族地区的法人类学调查》共七章。第一章“法岩”与“埋岩”,探讨了口承法律文化下黔桂边界苗族侗族地区作为“先例”的埋岩;第二章诵唱与口头传承,探讨了黔东南苗族口承习惯法中的诉讼与裁定,苗族口承法状态下的纠纷解决与程序设定及黔湘桂边区侗族社会的口头“普法”形式;第三章文化场域与文化符号,探讨了侗族习惯法订立与实施的文化场域及苗族口承习惯法中的文化符号等问题;第四章“活法”与处罚法,通过田野调查探讨苗族“罚3个100”在村寨社会的功能,“涉牛”案件引发的纠纷及其解决,苗族婚姻习惯规则与国家法实施情况等问题;第五章生产与生计法,根据田野资料研究黔东南苗族村寨“田边地角”的土地纠纷及其解决途径,水火利用与灾害预防习惯法规范,苗族侗族传统林业保护规范及与国家法的契合等问题;第六章“范本”与村规民约,通过对村规民约的收集探讨了新型“村规民约”的性质与范本,国家法在新型“村规民约”中的体现及继承传统习惯法的内容:第七章契约文书与林业法,根据民族志和契约文书资料探讨明清时期对黔东南的皇木征派与林业经济环境的形成,清代锦屏林业开发中国家法与民族习惯法的互动,村寨内部纠纷解决机制及与国家司法衔接等问题,并通过黔东南东部八县的田野调查探讨当前正在进行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林权纠纷及其解决途径等问题。《原生的法:黔东南苗族侗族地区的法人类学调查》是凯里学院黔东南原生态文化研究招标课题(2007YST02)“原生态的法:黔东南苗族侗族地区的法人类学调查”的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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