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林志伟,吴彦主编
页数:281 页
出版社: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9
ISBN:9787560954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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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一宗典型的招投标合同纠纷,也是深圳市首宗招投标合同争议案,因而备受传媒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尽管该案经过二审法院的努力,在分清是非责任的基础上得以调解解决。但是,该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仍然值得我们探讨和研究。(1)被告在开标后,甚至原告已实质中标后,中止开标会,修改招标文件是否合法有效?关于原告是否已实质上中标,被告修改标底的行为是否合法有效是本案争议的焦点。实践中,在招投标中所采取的定标方法根据工程具体情况也会有所不同。主要有:分段评标法、合理低价中标法和评审法等。所谓评审法,就是招标机构在全面了解各投标人的投标书内容的基础上,对工程造价、工期、质量、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措施、主要材料消耗量、企业信誉等进行分析研究、比较或评分,择优确定中标人的一种方法。《(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条例)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第23条第3款规定:“采用打分方式确定中标人的,投标人得分最高者为中标人。”本案中,定标是采用评审法。对于2000年8月29日前的招投标活动的合法性,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对公布的标底双方也一致认同,但对评标委员会是否打商务分上出现了分歧。8月31日被告呈给建设局领导的报告及招标部副部长何文以及参加投标的安能、越众两投标人的证言等证据均证明了评委对参加投标的六个投标人打了商务分,且原告得分为8.03分,而其他投标人为0分。上述证据经质证属实。被告虽否认打了商务分,但不能提供相关的证据。对此,法院应认定原告的陈述,而对被告的辩解不予采信。根据《实施细则》第23条第3款之规定,以及本案所采用评审法的事实,原告应确定为中标人,符合定标的实质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23条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接收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本条规定了招标文件进行修改或者澄清的程序。在招标有效期内,招标行为与招标文件同时具有法律效力,招标人不得随意撤回,修改或者变更招标文件,否则会对投标者产生影响,也会给某些人在招投标过程中进行串通和暗箱操作留下可乘之机。但如果一概不允许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不仅不客观,实践中也难以行得通。为了规范这一行为,法律对招标文件的修改和澄清规定了具体的操作程序:①前提条件: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和澄清
本书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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