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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财产保卫战:资深律师手把手教你如何争取继承合法权益

封面

作者:张红丽,李军泽,贺敬,张伟强,谭忠秋,魏

页数:240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2023

ISBN:9787521636383

电子书格式:pdf/epub/txt

内容简介

本书作者全部为婚家诉讼研究会会员,每周研究数百件婚姻家庭继承案例,从研究案例中提炼出公认的继承领域的认知误区和关注焦点,继承领域内大的争议焦点本书都有涵盖。对家事继承领域内公众甚至律师们争议较多的焦点问题,主编们通过生活中客户实际纠纷的引入+上升到法律问题的提炼+找寻同类型案例的判决倾向+对客户给出的可行性方案+升华解读此类判决背后法律规定、伦理、道德、法理,为被同类问题烦扰的客户及律师们指明主流倾向性判法及背后深刻的伦理、法理背景。最后,结合团队承办的大量的离婚类、财产分割类、抚养、赡养、收养、继承类案例梳理编著出本书内容。

作者简介

主编:张红丽律师
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现为深圳市律师协会信托委员、广东诚公律师所婚家委主任、婚姻家庭咨询师。曾任职于全球电子制造业巨头FOXCOON集团中央法务总处法律顾问;主导参与多起与华为、APPLE、HP、SAMSUNG等世界知名企业的磋商与法务谈判,对婚姻家庭纠纷及家庭财富传承具备深厚的法律功底及丰富的案例承办经验。

副主编:
李军泽律师
中共党员,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毕业,曾从事过教师工作,现为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专职执业律师。
贺敬律师
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党员,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深圳市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专家。主编:张红丽律师
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现为深圳市律师协会信托委员、广东诚公律师所婚家委主任、婚姻家庭咨询师。曾任职于全球电子制造业巨头FOXCOON集团中央法务总处法律顾问;主导参与多起与华为、APPLE、HP、SAMSUNG等世界知名企业的磋商与法务谈判,对婚姻家庭纠纷及家庭财富传承具备深厚的法律功底及丰富的案例承办经验。

副主编:
李军泽律师
中共党员,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毕业,曾从事过教师工作,现为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专职执业律师。
贺敬律师
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党员,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深圳市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专家。
张伟强律师
有大型网络和大数据从业经验,熟悉ISO9000、ISO20000等企业管理模式,专注于企业法律顾问、商事诉讼及婚姻家事纠纷。
谭忠秋律师
中共党员,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志愿律师,深圳市律师协会行业发展工作委员会委员。
肖强律师
曾任深圳市某法院婚姻家事专职调解员。现为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家事委员会委员。
魏涛律师
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主任。先后荣获区优秀律师、市法律工作者先进个人、省优秀村居法律顾问。
曾担任河南电视台法制频道嘉宾律师、郑州人民广播电台《法律服务时间》嘉宾律师、《青年导报》、《今日安报》法律点评律师;从2007年至今,一直致力于婚姻案件的办理与研究,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与诉讼技巧。

本书特色

操盘手写操盘经历 实操经验丰富
本书作者全部为婚姻诉讼研究会会员,每周研究数百件婚姻家庭继承案例,从研究案例中提炼出公认的继承领域的认知误区和关注焦点,继承领域内大的争议焦点本书都有涵盖。
作者业界影响力
作者在人力资源业内有一定知名度,读者对其有认同度,具有购买其图书的需求。
常见问题呈现 典型热点案例 专业精准分析建议
继承方面的相关问题全面呈现,专业律师提供建议

目录

第一编 继 承
第一章 法定继承 / 003
第一节 继承权:男女平等 / 003
第二节 法定继承的诉讼时效 / 008
第三节 独生子女不一定能继承父母的全部遗产 / 011
第四节 非婚生子可以继承生父母遗产 / 016
第五节 继子女的继承权 / 019
第六节 
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继子女能继承生父母和
继父母的遗产 / 024
第七节 继父母已离婚,继子女也可能继承其遗产 / 027
第八节 养子女也有代位继承权 / 031
第九节 养子女对生父母遗产无法定继承权 / 034
第十节 婚后法定继承所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039
第十一节 夫妻一方放弃继承,无须配偶同意 / 043
第十二节 离婚诉讼中一方死亡,另一方仍有法定继承权 / 051
第十三节 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的继承权 / 054
第十四节 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以多分遗产 / 059
第十五节 丧失继承权的情形 / 063
第十六节 
因获被继承人原谅,有过错的继承人可以重获
继承权/ 068
第十七节 要“人死债消”得放弃继承,否则父债子要还 / 073
第二章 遗嘱继承 / 080
第一节 自行打印遗嘱后签名的遗嘱效力 / 080
第二节 公证遗嘱不再天然优先 / 086
第三节 处分配偶财产的遗嘱效力 / 091
第四节 未留必留份的遗嘱部分无效 / 095
第五节 外籍人士所立处分国内遗产的遗嘱效力 / 099
第六节 精神疾病患者所立遗嘱的效力 / 107
第三章 遗赠扶养协议 / 112
第一节 遗产留给“她”,法院可能不支持 / 112
第二节 受遗赠人必须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 / 116
第三节 遗赠扶养协议的隐忧 / 120
第四节 遗赠扶养协议的无效与解除 / 127
第四章 遗产的特殊类型 / 132
第一节 死亡赔偿金并非遗产 / 132
第二节 宅基地使用权不可单独继承 / 138
第三节 拆迁补偿款的继承 / 142
第四节 合伙企业财产的继承 / 145
第五节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继承 / 149
第六节 知识产权的继承 / 154
第七节 保险赔偿金的继承 / 158
第二编 养育与监护
第五章 抚养与变更监护 / 169
第一节 成年子女也可追索抚养费 / 169
第二节 “AA制”夫妻间仍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 174
第三节 在无其他赡养人时,孙子、孙女有赡养祖父母的义务 / 181
第四节 穷儿子也要给富爸爸赡养费 / 186
第五节 子女间签署的赡养协议对父母不生效 / 190
第六节 与精神病人离婚,先变更监护人 / 194
第三编 家事、继承焦点案例
案例1 “一言堂”遗嘱面临的继承尴尬 / 204
案例2 无遗嘱的交通意外留下的身后“乱战” / 205
案例3 抚养费纠纷案 / 209
案例4 涉外抚养权纠纷案 / 211
案例5 “养女”的艰难继承路 / 216
案例6 家暴离婚案 / 221
案例7 父母出资付购房首付款,被定性借款应归还 / 224
案例8 公司股东离婚案 / 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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