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刘炫麟
页数:424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23
ISBN:9787576409574
电子书格式:pdf/epub/txt
内容简介
本书从健康法总论、医事法、公共卫生法、健康产品法、健康保障法五个部分进行论述,每个部分均选取了其重点、难点、热点内容进行论述。例如,在健康法总论中,对健康法的概念、基本原则、逻辑起点、核心、体系以及未来进行了必要的论述,并就我国健康立法的历史阶段进行阐述,具有系统性、体系化的特点。在医事法中,则涉及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知情同意、医疗损害鉴定、医疗美容、远程医疗、医疗人工智能、基因编辑、自愿施救与法定施救、医疗机构的安全保障义务、精神障碍者监护制度、医疗旅游、非亲属活体器官交叉移植、非医师行医等。在公共卫生法中,则涉及疫情预警和报告、公共健康刑事法治保障、野生动物法律保护与疫情防控、客运列车应否全面禁烟等问题,在当前疫情常态化防控的过程中,具有现实的指导性。在健康产品法中,内容主要涉及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制度、药物临床试验中的受试者权益保护、药师无证执业等问题。在健康保障法中,主要就医疗保障法的修改、医保医师监管、健康保障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作者简介
刘炫麟,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院长助理、经济法与社会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政法大学医疗保障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北京市民法典学习宣讲团主要成员。主要社会兼职: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理事兼副秘书长、北京开发区法治建设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协和医院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委员会委员等。曾荣获“首都百名法学英才”等荣誉称号。主要代表作有:《大规模侵权研究》《互联网医药法律问题研究》《公民健康权利与义务立法研究》等。
目录
第一部分 健康法总论
健康法:在新星通往明星的道路上奔跑
一、领域法对部门法的同构与互补
二、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卫生健康立法
三、健康法的概念
四、健康法的核心
五、健康法的基本原则
六、健康法的体系
七、健康权的司法救济
八、健康法的未来
健康法研究:体系化与类型化思维的缺欠
一、健康法的研究轨道
二、类型化思维与体系化思维的“内需”与“外显”
三、时代之问:在不确定之中如何寻求确定
首部卫生健康基础法、综合法诞生
一、制定过程“长路漫漫”
二、立法亮点“可圈可点”
三、人无完人,法无完法
四、面向未来。充满期待
健康立(修)法中的“急”与“缓”
一、健康立法中的“急”与“缓”
二、健康修法中的“急”与“缓”
三、健康法的现代转向
公民健康权利义务立法面面观
一、公民健康权利与义务的立法模式
二、公民健康权利与义务的立法内容
三、中国语境下的立法选择
第二部分 医事法
“小地震”:民法典对医疗执业的重要影响
一、医疗机构对医务人员有无追偿权
二、知情同意制度:从形式主义迈向实质主义
三、医疗机构的过错推定 加完善
四、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得到加强保护
五、“双子规制”:过度检查和过度医疗
新条例亮相:不同凡响
一、以患者为中心并给予人文关怀
二、重视医患沟通与纠纷预防
三、医疗质量安全与医疗风险评估控制
四、医疗纠纷后的告知事项和报告义务
五、医患和解与数额限制
六、二元化鉴定下的同行评议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的六个立法趣争
一、立法名称的考察与择定
二、医疗事故规定的存废及处理
三、行政调解应否明文规定
四、医患自行和解应否设定索赔数额限制
……
第三部分 公共卫生法
第四部分 健康产品法
第五部分 健康保障法
健康法:在新星通往明星的道路上奔跑
一、领域法对部门法的同构与互补
二、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卫生健康立法
三、健康法的概念
四、健康法的核心
五、健康法的基本原则
六、健康法的体系
七、健康权的司法救济
八、健康法的未来
健康法研究:体系化与类型化思维的缺欠
一、健康法的研究轨道
二、类型化思维与体系化思维的“内需”与“外显”
三、时代之问:在不确定之中如何寻求确定
首部卫生健康基础法、综合法诞生
一、制定过程“长路漫漫”
二、立法亮点“可圈可点”
三、人无完人,法无完法
四、面向未来。充满期待
健康立(修)法中的“急”与“缓”
一、健康立法中的“急”与“缓”
二、健康修法中的“急”与“缓”
三、健康法的现代转向
公民健康权利义务立法面面观
一、公民健康权利与义务的立法模式
二、公民健康权利与义务的立法内容
三、中国语境下的立法选择
第二部分 医事法
“小地震”:民法典对医疗执业的重要影响
一、医疗机构对医务人员有无追偿权
二、知情同意制度:从形式主义迈向实质主义
三、医疗机构的过错推定 加完善
四、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得到加强保护
五、“双子规制”:过度检查和过度医疗
新条例亮相:不同凡响
一、以患者为中心并给予人文关怀
二、重视医患沟通与纠纷预防
三、医疗质量安全与医疗风险评估控制
四、医疗纠纷后的告知事项和报告义务
五、医患和解与数额限制
六、二元化鉴定下的同行评议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的六个立法趣争
一、立法名称的考察与择定
二、医疗事故规定的存废及处理
三、行政调解应否明文规定
四、医患自行和解应否设定索赔数额限制
……
第三部分 公共卫生法
第四部分 健康产品法
第五部分 健康保障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