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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审查实务

封面

作者:..

页数:243

出版社: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23

ISBN:9787564391911

电子书格式:pdf/epub/txt

内容简介

  《不动产登记审查实务》作者从不动产登记审查实务出发,摒弃了对我国现行的不动产登记审查模式是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抑或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相结合的讨论,借鉴了人民法院审查案件证据材料的经验,就登记机构对不动产登记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如何进行合理审慎的审查做了系统、详细的阐述。

作者简介

刘守君,男,1969年9月出生,党校大学文化,高级经济师职称。乐山市首批学术和技术带头人。 原全国房屋登记官考试命题专家库成员,参加2011年全国房屋登记官考试命题,参加2012年、2013年全国房屋登记官考试审题。 1993年9月至2014年5月,在犍为县房地产管理所从事房屋登记工作,现专职从事不动产登记研究和咨询。 主要荣誉:四川省优秀人民陪审员、乐山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无锡产监杯”《物权法》与房地产权属管理知识竞赛二等奖、乐山市房地产管理先进个人。 主要研究兴趣:民法物权,不动产登记。出版专著《房屋登记中的民法原理与实务》《房屋登记收件实务》。有100余篇有关不动产(房屋)登记的论文、案例剖析文章发表在《中国不动产》《中国房地产》《房地产权产籍》《四川房地产》等专业期刊上。

目录

第一章 不动产登记审查概说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审查的定义
第二节 不动产登记审查的特征
第三节 不动产登记审查的原则
第四节 不动产登记审查的意义
第二章 不动产登记审查模式和审查方法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审查模式
第二节 不动产登记审查方法
第三节 登记机构内部的不动产登记审查分工
第三章 不动产登记的合法性审查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职权的合法性审查
第二节 不动产登记启动主体的合法性审查
第三节 不动产登记内容的合法性审查
第四节 不动产登记适用法律、法规的准确性审查
第五节 不动产登记程序的合法性审查
第六节 不动产登记材料的合法性审
第四章 不动产登记的真实性审查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启动主体的真实性审查
第二节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真实性审查
第三节 不动产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审查
第五章 不动产登记的关联性审查
第一节 单个的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与不动产登记间的关联性审查
第二节 各个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相互间的关联性审查
第三节 嘱托登记材料的关联性审查
第六章 不动产登记启动材料审查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审查
第二节 嘱托登记文书审查
第三节 依职权启动不动产登记文书审查
第t章 不动产登记启动主体身份证明材料审查
第一节 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审查
第二节 法人、非法人组织的身份证明材料审查
第三节 嘱托登记承办人员的工作身份证明审查
第四节 其他身份证明材料审查
第八章 不动产登记原因材料审查(一)
第一节 人民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审查
第二节 仲裁机构出具的法律文书审查
第三节 检察查封决定书、监察文书和公证书的审查
第九章 不动产登记原因材料审查(二)
第一节 基于行政许可产生的材料审查
第二节 基于行政确认产生的材料审查
第三节 基于征收、没收和收回不动产产生的材料审查
第四节 基于行政强制和行政合同产生的材料审查
第五节 基于相关行政行为产生的材料审查
第六节 其他登记原因材料审查
第十章 不动产登记原因材料审查(三)
第一节 基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产生的材料审查
第二节 基于双方民事法律行为产生的材料审查
第三节 基于多方民事法律行为产生的材料审查
第十一章 其他不动产登记材料审查
第一节 基于相关税费征收产生的材料审查
第二节 基于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产生的材料审查
第三节 基于不动产登记产生的材料审查
参考文献

节选

  《不动产登记审查实务》: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据此可知,只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可以批准土地使用权划拨。一般情形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土地使用权划拨的凭证是划拨土地决定书或划拨土地通知。因此,申请人申请不动产登记时提交划拨土地决定书或划拨土地通知作为不动产登记原因材料的,登记机构对其审查要点有:一是查验划拨土地决定书或划拨土地通知上面是否盖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印章。二是查验划拨土地决定书或划拨土地通知上的用地人、宗地坐落、宗地面积、宗地用途等内容与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上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或是否对应。三是可以通过人民政府的信息共享渠道、数据大平台或批准土地划拨的人民政府的官方网站查验划拨土地信息是否真实,以查验划拨土地决定书或划拨土地通知是否真实。四是不能收取划拨土地决定书或划拨土地通知原件时,查验收取的复印件与划拨土地决定书或划拨土地通知原件是否一致,该复印件上是否有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的确认签名。如果是通过人民政府的信息共享渠道、数据大平台、批准划拨土地的人民政府的官方网站获取的划拨土地信息打印件,该打印件上是否有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打印人的确认签名。五是通过人民政府的信息共享渠道、数据大平台或批准土地划拨的人民政府的官方网站不能查验申请人提交的划拨土地决定书、划拨土地通知的真假时,可以通过批准划拨土地的人民政府的办公电话核实并做好电话核实记录,电话核实记录包括双方的办公电话号码、双方通话人的姓名、对方回复的划拨土地决定书或划拨土地通知的真假情况、核实时间等。电话核实记录就是该划拨土地决定书或划拨土地通知的真假情况的佐证材料。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按《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据此可知,一般情形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因此,申请人申请不动产登记时提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批准文件作为不动产登记原因材料的,登记机构对其审查要点有:一是查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批准文件上面是否盖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印章。二是查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批准文件上用地人、宗地坐落、宗地面积、宗地用途等内容与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上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或是否对应。三是可以通过人民政府的信息共享渠道、数据大平台或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的官方网站查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批准信息的真假,以查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是否真实。四是不能收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原件时,查验收取的复印件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原件是否一致,该复印件上是否有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的确认签名。如果是通过人民政府的信息共享渠道、数据大平台、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的官方网站获取的集体建设用地批准信息打印件,该打印件上是否有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打印人的确认签名。五是通过人民政府的信息共享渠道、数据大平台或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的官方网站不能查验申请人提交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是否真实时,可以通过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的办公电话核实并做好电话核实记录,电话核实记录包括双方的办公电话号码、双方通话人的姓名、对方回复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的真假情况、核实时间等。电话核实记录就是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的真假情况的佐证材料。  三、宅基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按《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按《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第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政府审核批准。据此可知,不占用农用地的农村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批准权由乡镇人民政府行使,占用农用地的农村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批准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使。申言之,不占用农用地的宅基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由乡镇人民政府出具,占用农用地的宅基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因此,申请人申请不动产登记时提交宅基地使用权批准文件作为不动产登记原因材料的,登记机构对其审查要点有:一是不占用农用地的宅基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查验上面是否盖有乡镇人民政府的印章,占用农用地的宅基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查验上面是否盖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印章。二是查验宅基地使用权批准文件上的用地人、宗地坐落、宗地面积、宗地用途等内容与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上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或是否对应。三是通过人民政府的信息共享渠道、数据大平台或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的官方网站查验宅基地批准信息是否真实,以查验宅基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是否真实。四是不能收取宅基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原件时,查验收取的复印件与宅基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原件是否一致,该复印件上是否有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的确认签名。如果是通过人民政府的信息共享渠道、数据大平台或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的官方网站获取的宅基地批准信息打印件,该打印件上是否有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打印人的确认签名等。五是通过人民政府的信息共享渠道、数据大平台或批准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的官方网站不能查验宅基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是否真实时,可以通过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的办公电话核实并做好电话核实记录,电话核实记录包括双方的办公电话号码、双方通话人的姓名、对方回复的宅基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的真假情况、核实时间等。电话核实记录就是该宅基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的真假情况的佐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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