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
页数:557
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
出版日期:2023
ISBN:9787510937033
电子书格式:pdf/epub/txt
内容简介
本书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各条款的立法要旨及实务操作要点进行了权威阐释,对于正确处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维护环境保护权益具有指导意义。
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6月13日)
第二部分 司法解释及配套案例新闻发布材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闻发布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配套典型案例新闻发布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配套典型案例发布会答记者问
第三部分 条文理解与适用
引言
第一条【适用范围和审判原则】
第二条【案件受理】
第三条【未办理相关手续的合同效力】
第四条【未经共有人同意处分】
第五条【民主议定程序】
第六条【林地承包经营权转让】
第七条【林地经营权重复处分】
第八条【林地经营权再流转】
第九条【侵害优先权的救济】
第十条【承包方变动时林地经营权的处理】
第十一条【合同当事人主张经营权流转超期】
第十二条【非合同当事人主张经营权流转超期】
第十三条【合同终止时地上林木的处理】
第十四条【公益林经营合同】
第十五条【森林资源资产抵押】
第十六条【新类型担保】
第十七条【森林生态环境修复】
第十八条【修复义务具体要求】
第十九条【森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第二十条【认购林业碳汇】
第二十一条【劳务代偿】
第二十二条【修复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适用条款】
第四部分 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
指导性案例
1.指导案例137号:云南省剑川县人民检察院诉剑川县森林公安局
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2.指导案例172号:秦某学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3.指导案例173号: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诉中国水电
顾问集团新平开发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昆明勘测设计研究院
有限公司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4.指导案例174号: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
雅砻江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
第五部分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与司法解释
节选
三是坚持绿色发展,准确把握发展与保护协同共生的辩证关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要充分认识到绿水青山既是自然财富、生态财富,又是社会财富、经济财富,准确把握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之间互为基础、互为目标、相互协调的关系,自觉在思想上行动上将两者统一起来。人民法院应当坚持协同推进的指导思想,不断创新审判执行方式,以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发展,以保障经济发展反哺生态环境改善,促进良性互动,形成良性循环。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找准环境保护、经济发展与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之间的平衡点,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积极适用预防性、恢复性司法措施,灵活运用多种责任承担方式,促进受损生态环境及时有效恢复,推动将经济发展、人类活动控制在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可承载限度范围内。 四是坚持系统观念,严格遵循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保护的科学路径。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生态是统一的自然系统,是相互依存,紧密联系的有机链条。人的命脉在田,田的命脉在水,水的命脉在山,山的命脉在土,土的命脉在林和草。司法审判应当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命共同体的重要论述,从系统工程和全局视野开拓司法参与环境治理的科学路径。注重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以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地、重点流域等为单位,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目标,建立生态环境治理协调联动机制。结合各辖区的地域特点,按照生态系统的内在规律,确定系统保护的基本思路,研究有效对策,创新具体举措。充分考量针对特定环境要素的修复行为对生态环境整体造成的影响,最大限度运用近自然方法、生态化技术确定修复方案,不断提升环境修复的系统性、整体性、功能性和均衡性。 五是坚持最严密法治,切实强化生态红线不可触碰的法律底线意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涉森林等环境资源案件的审理,要准确适用刑事、民事、行政等法律责任,综合运用环境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环境保护禁止令、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等制度措施,加大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的惩治追责力度,统筹推进生态环境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健全完善行政执法与环境司法衔接机制,严厉惩治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以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导致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犯罪行为,提升环境犯罪成本,震慑潜在环境危害者。正确运用法律解释规则和裁判方法,通过专门化的审判落实最严格的源头保护、损害赔偿和责任追究制度,着力解决生态环境修复难问题。 (三)落实《民法典》绿色原则,促进资源节约与生态环境保护 《民法典》第9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将绿色原则作为开展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绿色原则写入《民法典》,开世界民事立法之先河,为世界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中国方案,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坚持以绿色原则为引领,准确理解与适用《民法典》绿色条款,是环境资源审判的特色。 森林资源作为一种公共产品,具有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权利人享有权利的同时,应当遵循《民法典》绿色原则和绿色条款,遵守《环境保护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定。《森林法》以规范促进森林资源可持续利用和发展,维护森林生态安全,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现代林业发展为立法目的。司法审判应当充分考量森林资源的生态功能价值,避免简单将其作为普通财产处理,在尊重契约精神、促进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同时,注重对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制度的维护,推动森林资源有序合理利用,切实维护环境正义和代际公平。 本司法解释第1条规定,审理涉及森林资源的民事纠纷案件,应当贯彻《民法典》绿色原则,这是司法解释中第一次明确提出“绿色原则”。解释多个条款体现了对绿色原则的贯彻落实。 一是在林地承包经营纠纷处理中,以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为重要遵循。本司法解释第5条在维护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基础上,依法保护集体林地承包中已经对林地大量投入的善意相对人,避免社会资源浪费。本司法解释第7条基于占有使用林地所形成的交易公示外观,将合法占有使用林地作为林地经营权重复处分的确权考量因素,明确在受让方未依法办理登记手续的情形下,由争议发生前已经合法占有使用林地并大量投入的一方取得林地经营权,妥善解决因林地经营权流转产生的生态环境问题和纠纷。 二是在林业经营合同履行中,以避免资源浪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为重要目标。林业生产周期长,承包期、经营期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林木未到主伐期或未办理采伐许可的,不允许砍伐。本司法解释第13条充分考虑林业经营特点,对于合同终止时地上林木的处理,规定有约定的从约定,但该约定依据《民法典》第153条的规定应当认定无效的除外;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当事人事后协商一致延长合同期限至轮伐期或者其他合理期限届满的,可以请求在延长的合同期限内,由继续使用林地的一方承担合理林地使用费;当事人未能就延长合同期限协商一致的,林木种植方有权请求对地上林木价值进行合理补偿。 三是在森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中,以严格追究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侵权责任为基本要求。本司法解释以第17条至第22条六个条款,进一步细化了《民法典》第1234条、第1235条关于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和公益诉讼赔偿范围的有关规定,严格追究生态环境侵权人法律责任,引导社会公众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和环境容量,协同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