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英]胡克
页数:323
出版社:商务印书馆
出版日期:2022
ISBN:9787100209571
电子书格式:pdf/epub/txt
内容简介
本书是英国政治思想家胡克对16世纪英国国教政制的系统性论述。胡克深入批判了清教运动的激进倾向,对当时英国的政治危机做出诊断,认为英国乃至整个欧洲面临的失序状况都与宗教改革运动存在密切关联。胡克进而对法律的基础、政治权力的来源等普遍性问题做出了系统阐发,为英国政体提供了形而上学层面的论证,围绕王权的正当性这一核心主题具体讨论了16世纪的英国政治制度。通过对历史与现实的细致分析,胡克意在证明,国王既是英国专享合法的优选统治者,又应当遵守并维护英国的法律和习俗。本书不仅是理解16世纪英国历史和政治制度的重要文献,也是英国保守主义思想传统的奠基之作。
作者简介
[英]胡克(Richard Hooker,1554-1600),英国政治思想家,曾撰写八卷本著作《论教会政治体的法则》以论证英国国教政制的正当性,因此,胡克被后人视作英国国教(安立甘宗)的理论奠基人。除此以外,他的学说也对17世纪以来的西方政治思想传统产生过深远影响。 姚啸宇,中国人民大学古典文明研究中心博士,美国得克萨斯大学奥斯汀分校政治学系访问学者,现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政府管理学院讲师。主要从事政治学理论、政治哲学和政治思想史方向的研究。
丛书简介:古典文明研究工作坊创设的“经典与解释”丛书,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学界规模最大、持续时间最长的丛书之一,自2002年开设以来,迄今已出版逾500种。
“经典与解释”丛书自觉继承商务印书馆创设的“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的精神,为我国学界积累学术资源,尤其积极推动译介西方历代经典的绎读,以期源源不断的学子们能更好地认识西方历代经典。
古典文明研究工作坊精选若干西方经典,联合商务印书馆共同推出“‘经典与解释’丛编”。本丛编着眼于配合“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的发展,为这一百年学术大业添砖加瓦。
本书特色
16世纪英国国教政制的系统性论述,英国保守主义思想传统的奠基之作。
目录
中译者前言
部分文献的英文缩写对照表
论宗教改革的政治后果
第一章 处理这些事情的缘由,在其中我们可以期望什么,为此人们已经付出了巨大的辛劳
第二章 加尔文先生在日内瓦教会的事业首次确立了新的戒律它在我们当中引起了冲突和争吵
第三章 何以如此之多的人被训练得热爱那套戒律
第四章 是什么原因使得许多博学之士也赞同那套戒律
第五章 他们要求通过辩论进行裁断
第六章 除非双方都服从某个最终的裁决,否则争论将永无止境
第七章 这八卷书所包含的内容
第八章 如果你们意图推行的改革真的实现了,何以有正当的理由恐惧它很可能造成的诸多危险后果
第九章 对上文的总结
论法的普遍法则
第一章 撰写这篇一般性论述的原因
第二章 论上帝于太初之先所定的法,这法是他行万事所依循的
第三章 自然的行动者遵守的法则,以及它们遵守法则的必然方式
第四章 天使工作时遵守的法则
第五章 那种引导人在他的行动中模仿上帝的法则
第六章 人开始了解他们所遵守法则的最初开端
第七章 论人的意志,行为的法则被创造出来就是为了对它进行引导
第八章 论理性发现法则,并指引意志朝向善之物的自然方式
第九章 遵守理性所教导法则的益处
第十章 理性如何引导人们制定用来统治社会的属人法,并且使他们对法律表示同意,独立社会的团体正是依靠这些法律才得以维持
第十一章 通过《圣经》,上帝进一步让人们知道指引他们的超自然法则
第十二章 有如此之多的自然法或理性法被记录在《圣经》中的原因
第十三章 将神圣法书写下来的好处
第十四章 对于《圣经》被设立的目的而言,《圣经》所具有的充分性
第十五章 论《圣经》中所包含的实定法、某些实定法的可变性以及《圣经》的一般用途
第十六章 一个结论,表明上述内容如何与那成问题的事业相关
论英格兰的王政制度
第一章 对人们有关王权问题的判断提出的一条告诫
第二章 什么是他们的统治权
第三章 基督教国王掌握这种统治权的时候,凭借的是什么权利,以何种方式掌权,他们受什么限制,这种权力能够带来何种便利,以及他们依据何种范例;总而言之,他们掌握统治权的方式
第四章 位于基督之下的国王,在他们的领土之内被授予教会首脑的头衔
第五章 论召集和解散教会公共事务大会的权力
第六章 论他们制定教会法律的权力
第七章 论君主将主教提拔为高阶教士的权力
第八章 论他们对所有人员和教会案件发号施令的权力
第九章 论国王对劝惩以及其他司法权力的豁免
节选
《论16世纪的英格兰政体(“经典与解释”丛编)》: [4]众天使在他们工作的种类和方式上,也并不和我们悬隔千里。在他们属天活动的法则与我们这些必死之人活动的法则之间,具有某种对应的关系。所以,在某种程度上了解他们的法则,也有利于更好地指导我们自己。天使之所以承认自己和世人“同为仆人”(《启示录》19:10),岂不是因为他们侍奉同一位主人,就必定有某种他们都必定尊奉的法则?他们对那法则更为完善的服从,对于我们的更虚弱的服从来说,就成了一种榜样和鞭策。如果我们不会在教会的公共事务中顾及天国中天使的所作所为,那么当使徒讲到众圣徒都团结在属灵社会中的时候(《彼得前书》1:12;《以弗所书》3:10;《提摩太前书》5:21),又怎么会常常提到天使因此感到的喜悦呢?是的,使徒圣保罗推进得如此之远,以至于表明,即便是仅仅为了漂亮美观服务的教会的外部规制,在某种意义上也是为了天使的缘故(《哥林多前书》11:10)。如若在所有的得体行为之上,我们与他们最为相似,他们也就会最喜爱我们。因此,我们不能断定属于天使的法则和上帝教会的事务全无干系。 [5]我们讨论的大部分内容,是有关人如何发现理性要求他们必须遵守的事情,以及理性如何指导他们在可以自由拣选的事情当中做出选择。我们关切的问题,是申明法律的不同的性质,它们分别照管一切的人众,有的属于那些以民政或属灵的方式联合在一起的人们,有的与诸民族或各基督教民族中间的团体相关联,还有一些则和上帝通过他的圣言亲自启示的一切人有关。以上这一切无非是为了说明,既然人的行为具有各种各样的不同类型,那么有关的法律也就必须做出相应的区分。在属人的活动中,有的活动是自然的,有的是理性的,有的是超自然的,有的是政治的,最后还有一些是属教会的(ecclesiastical)。鉴于它们之间的差别如此之大,倘若我们不用各种活动特有的法则来衡量它们,那么我们对它们的理解和判断就会陷入混乱。 我们的对手所犯的第一种错误就表明了这一点,而这恰恰是他们事业的基础。因为,尽管他们正确地坚持,上帝必在一切事上得荣耀,而属人的行为倘若不受他的法则规范,便无法趋向他的荣耀;但是,他们错误地认为,在这方面上帝为人们指定的唯一的法则就是《圣经》。遵循着我们在自然工作中的法则——比如呼吸、睡眠和运动——我们像自然的行动者所做的那样,述说上帝的荣耀(《诗篇》148:7-9)。虽然我们没有明确有意地这样做,也没有在经过深思熟虑后决定遵循那项法则,但我们还是这样做了,只是(大多数情况下)没有多加思考而已。在合乎理性和道德的行为中,另外一种法则发挥了作用,我们服从这种法则(《罗马书》1:21),进而荣耀上帝,这是位于人之下的其他任何造物都无法做到的。这是因为其他造物没有对它们所做之事的品质进行考察的判断力,所以在它们的行为中,它们既不能责备,也不能赞同自己。人却两者皆可为,如同使徒所教导的。那些没有上帝的成文法来表明何为善、何为恶的人们,他们的心里却铭刻着人类的普遍法则,亦即理性法,他们依据这法则进行判断,好像他们依据的规则是上帝为了那个目的赐予所有人的(《罗马书》2:15)。理性法的确在某种程度上指导着人们如何崇敬作为他们造物主的上帝;但是,如何按照要求荣耀上帝,从而使他最终能够成为一位永恒的救世主,这一点却是神圣法教给我们的。这法则既探明了真理,也为我们提供了其他法则所缺乏的东西。因此,在道德行为中,神圣法特别能帮助理性法指导人的生活,而在超自然的行为中,它就成了唯一的向导。 我们继续推进讨论,让我们将人和其他人一同置于无论是民政的还是属灵的公共社会之中。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没有别的办法,只能再加上一种更进一步的法律。因为,虽然在此处,自然法和理性法也必然有其作用,但是在它们之外,还有某些法律也是必需的,也就是属人的和实定的法律,以及那涉及庞大社会之间交往的法律——诸民族之法和基督教民族之间的法律。因此,上帝的律法也曾说过:“在上有权柄的,人人当顺服他。”(《罗马书》13:1)一切社会的公共权力,位于该社会所包含的每个人之上。①这种权力的最主要的用途,在于为属于它所管治的所有人颁布法律。在这种情形下,该法律是我们必须服从的,除非有理由表明,理性法或上帝之法必定会发出相反的命令。因为,除非公共决定的法律支配了我们私人的和或然的决心,否则,我们就会使世上的合群生活变得完全不可能。对于这一点,我们自己就是最显而易见的例子。如今,你来我往的争辩将我们撕裂,而教会又因为它的政体受到如此巨大的困扰,这一切是如何发生的呢?毋庸置疑,如果人们当时愿意学习一下他们生活中的行为服从于多少种类型的法则,以及每种法则的真正的效力是什么,那么,这一切的争论本在它们最初产生之时就会平息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