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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提起反垄断公益诉讼问题研究

封面

作者:谭袁

页数:252

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23

ISBN:9787522714929

电子书格式:pdf/epub/txt

内容简介

  《检察机关提起反垄断公益诉讼问题研究》系作者2017年主持的中国法学会部级课题“检察机关提起反垄断公益诉讼问题研究”的最终成果。  《检察机关提起反垄断公益诉讼问题研究》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基本理论展开了分析。  《检察机关提起反垄断公益诉讼问题研究》认为,我国反垄断法实施机制面临诸多困境,无法简单通过内部改革得以突破,需要借助外部制度的引入来加以解决,而检察机关提起反垄断公益诉讼具有坚实的法理基础、紧迫的现实要求和巨大的制度价值。  《检察机关提起反垄断公益诉讼问题研究》对已于2022年为我国反垄断法所引入的检察机关提起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如何具体实施展开了研究,同时认为我国今后应当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反垄断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并就其中涉及的重要实体和程序问题进行了前瞻性探讨。

作者简介

  谭袁,男,湖北恩施人,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出版《反垄断执法权配置问题研究》《标准必要专利核心争议探究及制度建构》两部学术专著,《反托拉斯法:案例与解析》译著,发表论文二十余篇。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一般项目等国家、省部级课题。最高人民法院研修学者,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反垄断专家库成员,北京市法学会“百名法学英才”。

目录

引言

第一章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基本理论
第一节 检察权的产生及其发展
第二节 公共利益的界定
第三节 公益诉讼的定义与类型
第四节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制度优势与价值

第二章 我国反垄断法实施机制及其面临的困境
第一节 我国反垄断法实施机制概述
第二节 我国反垄断行政执法面临的困境一:存在不作为且无法得到有效纠正
第三节 我国反垄断行政执法面临的困境二:存在乱作为且无法得到有效纠正
第四节 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面临的困境
第五节 我国反垄断行政诉讼面临的困境
第六节 总结

第三章 检察机关提起反垄断公益诉讼的法理基础、现实需求及制度价值
第一节 检察机关提起反垄断公益诉讼的法理基础
第二节 垄断损害的特殊性及对检察机关提起反垄断公益诉讼的现实需求
第三节 检察机关提起反垄断公益诉讼的制度价值
第四节 反垄断公共利益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得以有效保护

第四章 检察机关提起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
第一节 检察机关提起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针对的涉嫌垄断行为类型
第二节 检察机关提起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管辖
第三节 检察机关提起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与现行反垄断法实施机制的协调
第四节 检察机关提起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的公告制度
第五节 检察机关提起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范围

第五章 检察机关提起反垄断行政公益诉讼
第一节 检察机关提起反垄断行政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分析
第二节 检察机关提起反垄断行政公益诉讼的行政行为类型
第三节 检察机关提起反垄断行政公益诉讼管辖
第四节 检察机关提起反垄断行政公益诉讼与现行反垄断法实施机制的协调
第五节 检察机关提起反垄断行政公益诉讼的检察建议前置程序

参考文献

节选

  《检察机关提起反垄断公益诉讼问题研究》:  三 反垄断执法机构不作为无法得到有效纠正  (一)程序方面的不作为无法得到有效纠正  反垄断执法机构程序方面的执法不作为又可以依据是否有相关主体进行举报而划分为两种情形,接下来也结合这两种情形展开分析。  首先,没有相关主体进行举报的情况下反垄断执法机构在程序方面不作为。对于客观存在的垄断行为,如果反垄断执法机构在程序上并不主动展开反垄断执法,这种不作为将无法得到有效纠正。因为对于此种情形之下的反垄断执法,除非反垄断执法机构主动对外披露,否则外界很难知晓其是否已经注意到实践中所存在的垄断行为,因而也就更加无从知晓其事实上所存在的执法不作为。既然反垄断执法机构事实上所存在的执法不作为都不为外界所知,自然也就没有相关主体针对这种不作为寻求救济,因此无法得到有效纠正。  其次,有相关主体进行举报情况下反垄断执法机构在程序方面的不作为。在这种情形之下,尽管存在举报人或者新闻媒体的督促,从而能够对反垄断执法机构形成一定的压力,但这并不意味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这种不作为就能够因此而得到有效纠正。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方面,反垄断执法机构会以执法资源不足进行“抗辩”。“从经验上看,执法资源的丰裕程度常常与执法的规则化紧密相关,前者越是充分,日常监管就越是到位,反之则日常监管越是缺位。”但是,执法资源本身并不是一个可以精确量化的事物,以执法资源不足为由来解释反垄断执法机构为什么未能展开反垄断执法并不能完全令人信服。如果执法资源不足可以成为反垄断执法机构解释为什么未展开反垄断执法的理由,那么,某些经济相对欠发达地区的反垄断执法案件为什么反而要比经济发达地区的反垄断执法案件更多?不过,由于并没有明确的标准能够准确判断反垄断执法机构所掌握的执法资源与完全查处市场上存在的垄断行为所需要的执法资源之间究竟有多大的空缺,因此往往无法对反垄断执法机构提出的这种抗辩进行有效反驳。另一方面,垄断协议案件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反垄断执法并不像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那样具有相对明确的时间限制,这就使得反垄断执法机构即便是在相关当事人举报的压力之下而不得不展开反垄断调查,其也可以采取敷衍的策略,只是在形式上对外作出展开调查的姿态,而实质上却仍然停滞不前。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垄断案件查处的信息披露方面并没有建立起成熟的制度,在案件调查的启动、案件查处的重要节点等方面的信息披露都尚停留在零星的新闻报道上,只是在案件最终查处结束作出执法决定以后才在其网站上对外进行披露。而欧盟委员会,美国司法部、联邦贸易委员会,以及德国联邦卡特尔局等多个司法辖区在反垄断执法的信息披露方面都要更加完整、全面、及时,能够做到自案件调查之日起至最终作出执法决定全流程的重要节点都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由于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启动反垄断调查时并不负有对外进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因此,即便有相关当事人进行了举报,至于反垄断执法机构是否真正启动了调查程序也往往无法为外界所知,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启动调查程序方面的不作为也就无法得到有效纠正了。  (二)实体方面的不作为无法得到有效纠正  反垄断执法机构实体方面的不作为有两个前提条件,即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涉嫌垄断行为构成垄断,以及涉嫌垄断行为客观上确实是垄断行为。反垄断执法机构未作出相关行政执法决定只是一种形式上的最终表现。但是,由于这两个前提条件很难外在地得以完全地确认,因此,反垄断执法机构实体方面的这种不作为也就很难得到有效纠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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