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
页数:623
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
出版日期:2022
ISBN:9787510935794
电子书格式:pdf/epub/txt
内容简介
本书为“中国民法典适用大全”的重头之一,即《中国民法典适用大全(商事卷·证券)》,由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编著。作者以【关联规定】【条文释义】(本条主旨、条文演变、条文解读)【适用指引】【比较法例】等栏目,对商事卷·证券共14章、226个条文进行了详细解读。 本书由最高人民法院参与民法典立法工作的同志和各民事审判庭室的资深法官分工撰写,内容具有一定的指导性和参考性,能为全国法院进行统一系统的民法典学习培训,以及统一裁判尺度、确保民法典的正确适用提供重要的辅助作用。因此,该书的出作用。因此,该书的出版也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5个章、79个条文进行了详细解读。 本书由最高人民法院参与民法典立法工作的同志和各民事审判庭室的资深法官分工撰写,内容具有一定的指导性和参考性,能为全国法院进行统一系统的民法典学习培训,以及统一裁判尺度、确保民法典的正确适用提供重要的辅助作用。因此,该书的出作用。因此,该书的出版也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
目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零四十条【婚姻家庭编的调整范围】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原则】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婚姻家庭关系中的禁止行为】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婚姻家庭的道德规范】 第一千零四十四条【收养的基本原则】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亲属、近亲属、家庭成员的范围】第二章 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自愿】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法定结婚年龄】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结婚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婚后男女双方互为对方家庭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婚姻无效的情形】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胁迫婚姻可撤销】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隐瞒重大疾病的婚姻可撤销】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五十五条【夫妻地位平等原则】 第一千零五十六条【夫妻姓名权平等原则】 第一千零五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享有人身自由权】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夫妻抚养、教育和保护子女的权利义务平等】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夫妻相互扶养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条【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一条【夫妻相互享有遗产继承权】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及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约定财产制】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第二节 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的抚养义务与子女的赡养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八条【父母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九条【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条【父母子女相互继承权】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一千零七十三条【亲子关系异议之诉】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的抚养和赡养义务】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兄弟姐妹间的扶养义务】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协议离婚的程序和条件】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离婚冷静期】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对协议离婚的审查】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婚姻关系的解除时间】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现役军人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男方离婚请求权行使时间上的限制性】 第一千零八十三条【复婚登记】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父母的探望权】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共同财产的处理】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离婚经济补偿】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后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夫妻共同债务的偿还】 第一千零九十条【离婚经济帮助制度】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被收养人的范围】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送养人的范围】 第一千零九十五条【父母危害未成年人时监护人的送养】 第一千零九十六条【监护人送养孤儿】 第一千零九十七条【生父母共同送养】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的条件】 第一千零九十九条【亲属间的收养】 第一千一百条【收养子女的人数】 第一千一百零一条【夫妻共同收养】 第一千一百零二条【异性收养】 第一千一百零三条【继父母收养继子女】 第一千一百零四条【收养自愿原则】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程序】 第一千一百零六条【被收养人的户口登记】 第一千一百零七条【生父母亲友的抚养】 第一千一百零八条【优先抚养权】 第一千一百零九条【外国人在中国收养子女】 第一千一百一十条【收养保密义务】 第二节 收养的效力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收养的效力】 第一千一百一十二条【养子女的姓氏】 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收养行为的无效】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被收养人成年之前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被收养人成年之后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解除收养的登记】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解除收养的身份效果】 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解除收养的财产效果】索引后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