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李小鲁
页数:179
出版社:群言出版社
出版日期:2023
ISBN:9787519308117
电子书格式:pdf/epub/txt
内容简介
《法学教育改革与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研究》共六章。第一章为绪论,主要阐述了法学教育的界定、法学教育的价值、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历程、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等内容;第二章为国外法学教育的发展及其启示,主要阐述了国外法学教育的发展、国外法律人才教育对我国的启示等内容;第三章为法学教育改革与法律人才培养的思考,主要阐述了法学教育与法律人才的现状、法学教育改革的关键、法学教育改革的新挑战、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缺陷等内容;第四章为法学教育改革的具体内容,主要阐述了法学教育教学方法的改革、法学教育实践教学的改革、法学教育师资团队建设的改革、法学教育质量评估体系的改革等内容;第五章为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构建,主要阐述了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的具体方式、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价值与构建路径等内容;第六章为学术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构建,主要阐述了学术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学术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现状及成因、学术型法律人才培养的方法和途径、学术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构建路径等内容。
作者简介
李小鲁,男,汉族,1981年1月生,湖南省长沙市人,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经济法专业。现任教于重庆文理学院,讲师,研究方向:经济法、民商法、法学教育。重庆雨禾律师事务所律师,副主任。发表学术论文4篇,出版专著1部;主持和参与各级科研课题6项。
目录
第一节 法学教育的界定
第二节 法学教育的价值
第三节 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历程
第四节 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
第二章 国外法学教育的发展及其启示
第一节 国外法学教育的发展
第二节 国外法律人才教育对我国的启示
第三章 法学教育改革与法律人才培养的思考
第一节 法学教育与法律人才的现状
第二节 法学教育改革的关键
第三节 法学教育改革的新挑战
第四节 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缺陷
第四章 法学教育改革的具体内容
第一节 法学教育教学方法的改革
第二节 法学教育实践教学的改革
第三节 法学教育师资团队建设的改革
第四节 法学教育质量评估体系的改革
第五章 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构建
第一节 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概述
第二节 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的具体方式
第三节 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价值与构建路径
第六章 学术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构建
第一节 学术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概述
第二节 学术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现状及成因
第三节 学术型法律人才培养的方法和途径
第四节 学术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构建路径
参考文献
节选
《法学教育改革与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研究》: 诊所式法律教育拥有较为多元的评价体系,包括学生自我评价、社会评价、学生案件小组内互评、教师评价四部分。由于学生在诊所式法律教育中面对的是开放的人和事,学生所承办案件的成败得失、当事人满意度、教师与其他同学对学生在提供法律服务时的整体评价等,均会对诊所式法律教育的结果产生影响,仅靠传统的考试评价方式无法全面衡量学生在诊所式法律教育中的表现,因此,必须由不同角色从多个角度进行综合评价。 诊所式法律教育以向社会输送职业人才为培养目标,教学内容既包含学校内部,又扩展到社会领域。同时,职业教育教学评价作为一个复杂开放的系统,要想降低评价信息的不确定性,提高评价结论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也必须扩大评价所依据的信息来源,努力调动各评价要素积极参与评价活动。因此,诊所式法律教育教学评价的主体不应该仅仅局限在教师或者院校的教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扩大评价主体的范围,使评价主体能够覆盖诊所式法律教育教学活动的各个领域,实现主体的多元性。诊所式法律教育教学评价的主体应包括:诊所教师、学生、真实案件当事人、法律实务专家和课程专家。当教师、学生、当事人、行业专家和课程专家成为评价共同体之后,将有利于及时、客观、全面地汇总各方评价意见,提供更多的评价依据。通过对教学评价的共同参与,学生既能及时向教师反馈教学信息、评价教师教学效果,又可以通过白评或者互评的方式促进自身职业能力的提升;法律实务专家可以对实践教学环节及其效果进行科学有效的价值评判,并及时反馈社会对于本行业职业能力最新的需求动向,促进教学实践调整相应教学侧重点;教师不仅可以全面掌握学生的学习进展状况,还可以通过课程专家的评价更好地领会课程设计者的意图,更好地实现教学目标;课程专家则可以及时地发现课程在教学实践中存在的不足与缺陷,并按照实际需求和实践规律做出课程调整;真实案件的当事人则可以最直观、真实地反应诊所学生职业能力的不足与缺陷,促进教学活动的调整与完善。 诊所式法律教育教学内容实践性强、教学方法灵活多样,整个教学活动是一个系统、开放、变化的过程。面对如此纷繁复杂、灵活多变的教学过程,任何一种单一的评价方法都难以实现对整个教学过程全面、准确、有效的评价。因此,诊所式法律教育教学评价必须根据评价内容和评价过程的不同属性采取不同的评价方式,体现评价方式的多样性。当教师的教学效果为评价内容时,可采用问卷法、观察评分法、成果分析法等评价方法;当学生的学习效果为评价内容时,评价方法一般可分为等级评定法、档案袋评价法和评语法等;当评价内容为教学规模、教学场地经费时,多采用定量评价法;当评价内容是教学实践环节的相关任务或能力时,则多采用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自我评价与他人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同时,在教学活动尚未进行时,多采用诊断性评价方法;在教学活动进行的过程当中,通常采用形成性评价;而在某一教学活动告一段落时,则通常采用总结性评价。 总之,诊所式法律教育教学评价方式的选择,要注重量化评价与质化评价相结合、诊断性评价与形成性评价和总结性评价相结合、自我评价与他人评价相结合,通过多样化的评价方式,使诊所式法律教育教学评价获得实效。诊所式法律教育教学评价的内容或对象要能够全面覆盖诊所式法律教育教学活动的各个领域,不要有所缺失或者遗漏。 鉴于诊所式法律教育教学自身活动结构复杂、内容丰富,既包括课堂教学部分,又涵盖实践教学环节;既包括教师的教,又包括学生的学;既需要教学中的人的主动参与,又需要教学中的事和物的客观辅助。因而,在确定评价内容的具体范围时,必须突出它的全面性。诊所式法律教育教学评价的内容从整体上说主要包括对教师的评价、对学生的评价以及对法律诊所院系的评价。具体而言,对教师的评价主要侧重对教学任务和教学效果的考察;对学生的评价内容以其在案件代理过程中的综合表现为主,集中考察其职业能力和职业道德的养成情况;对法律诊所院系的评价主要集中在办学设施、师生规模、案件代理效果等硬件方面。这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诊所式法律教育教学评价内容的多样性和全面性。但还需补充的是,上述研究忽略了对法律诊所课程的评价。因此,全面的诊所式法律教育教学评价内容至少应当包括对学生的评价、对教师的评价、对课程的评价及对法律诊所院系的评价。同时,在具体的评价过程中,不仅要对教学的目标、内容、过程、方法和结果进行评价,还要对教学的理念、态度、价值观等进行评价。总之,评价的内容要努力做到主观与客观、整体与部分的统一,力求全面。 诊所式法律教育教学活动是一个有序开放、灵活多变的系统过程,这要求对诊所式法律教育教学系统的评价与对职业教育教学系统的评价一样,不仅要贯穿整个教学活动的始终,更要选择适宜有效的评价时机,即强调评价时机的适切性。否则,频繁、混乱的教学评价,不仅会大大降低职业教育教学评价的准确性和有效性,还会大大提高整个评价的成本预算。评价时机的适切性要求评价者要准确掌握整个法律诊所教学活动不同阶段的划分节点,充分了解各个阶段的不同特征,为选择适宜的评价时机提供可靠依据。诊所式法律教育教学评价标准的系统科学性是指在诊所式法律教育教学评价过程中所制定的各种标准不仅覆盖全面、有机统一,而且能够针对不同的情况具体施行,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与操作性。诊所式法律教育教学系统是一个由不同部分组成的相互联系、有机统一的整体,各组成部分有着各自不同的功能和特点,通过一定的方式连接在一起。这要求在制定诊所式法律教育教学评价标准的时候,既要从宏观角度整体考量制定标准的系统性、全面性,又要从微观角度针对不同组织部分的各自特点制定科学可行的评价标准。通过制定系统科学的评价标准,有利于提高评价效率,强化评价功能,增强诊所式法律教育教学评价的针对性、操作性和有效性。对于法律诊所课程的评价,应当依据课程安排的紧凑性、课程内容的连贯性、理论与实践课程比例的协调性、课程目标的合理性等标准进行考量;对于诊所院系的考察,则主要应该从诊所院系的软硬件办学设施入手,如法律诊所的办公场所及资金保障、师生规模及比例、内部规章建设情况以及学生的案件代理数量与质量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