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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直播平台著作权侵权制度研究

封面

作者:姚震著

页数:299页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22

ISBN:9787576404869

电子书格式:pdf/epub/txt

内容简介

本书通过对网络直播及网络直播平台内在规律的考察,结合网络直播平台著作权侵权制度现行规范渊源美国模式及本土规范基础中国模式的理论分析,探讨中国模式下网络直播平台著作权侵权制度的运行现状、困境及成因,最终从安全保障义务的新视野提出重塑网络直播平台著作权侵权制度的对策建议。

目录

绪论

第一章 网络直播与网络直播平台概论
第一节 网络直播
第二节 网络直播平台
第三节 网络直播平台在著作权法上的法律性质
小结

第二章 网络直播平台著作权侵权制度的现行规范渊源——美国模式
第一节 美国模式的理论基础
第二节 美国模式的形成背景
第三节 美国模式的制度载体
小结

第三章 网络直播平台著作权侵权制度的本土规范基础——中国模式
第一节 立法上的移植和发展
第二节 中国模式的理论建构和规则体系
第三节 新型案例对中国模式的影响
小结

第四章 中国网络直播平台著作权侵权制度的运行现状、困境及成因
第一节 中国网络直播平台著作权侵权制度运行的应然逻辑
第二节 中国网络直播平台著作权侵权制度的司法实践
第三节 中国网络直播平台著作权侵权制度的困境
第四节 成因之一——美国模式的制度基因局限性
第五节 成因之二——中国模式的自身建构局限性
小结

第五章 重塑网络直播平台著作权侵权制度的对策建议
第一节 中国模式之反思
第二节 新视野下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制度
第三节 安全保障义务下的网络直播平台著作权侵权制度
小结

总结
参考文献
后记

节选

  三、网络著作权间接侵权理论  在保护创新者利益和社会公众获得新知识新技术权益、促进社会整体福祉之间保持平衡,是知识产权法的基本特征和永恒主题。著作权法正是秉承这一宗旨,不断通过精细、高超的制度设计和规则安排,在作者(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权利人和投资者、原始著作权人和后继创新者、本国和他国之间不懈且艰难地寻求利益平衡。”著作权法被认为是一种平衡的设计,在限制获得保护作品的成本和对作品提供激励所产生的利益之间存在一个平衡问题。”利益平衡既是现代著作权制度的基本精神,也是著作权法不断进步和完善的根本指南。著作权法在作者和社会公众之间起到”平衡器”作用。如果不坚持著作权法的平衡器作用、违背著作权法的利益平衡原则,要么对著作权人提供过高的保护水平,典型如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发布的2008年度《特别301报告》要求中国立法科以网络服务提供者普遍的强制删除义务,不仅将显著加重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侵权责任,也将严重阻碍中国互联网产业的进步发展,最终损害社会整体利益;要么过度关注社会公众”对作品的接近”,不恰当地让渡著作权人的利益,典型如对合理使用范围的过分扩大,将严重侵蚀著作权人专有权利的保护范围,抑制著作权法对作者的激励功能。  虽然在著作权法三四百年的制度发展史中,通过立法者、著作权人、资本、社会公众不断地博弈和试错,基本保持了总体相对平衡的制度格局,但著作权法对技术进步的高度敏感性又使技术进步一次又一次地打破既有的利益平衡局面,复制、发行等传播方式不断迭代的过程也是著作权法利益平衡天平不断校准的过程。这里必须指出的是,著作权法对于技术进步的回应和校准,绝非简单地增加、减少一条规范、一个项目那么从容,重大技术变革往往会彻底颠覆既有平衡。为了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法律赋予著作权人一系列专有权利,著作权人可以通过许可、转让等方式实现利益诉求,且每一项专有权利都可以结合许可范围衍生出无数利益实现方式;同时,为了防止著作权人利益过度挤压社会公众利益,著作权法又将著作权人的利益范围严格控制在专有权利以内,只有未经许可进入了专有权利的控制范围,才构成对著作权人的直接侵权。随着现代传播技术的发展进步,侵权人在第三人实质性帮助下实施侵权行为或扩大侵权损害后果的现实又催生出著作权法上的间接侵权制度。应该说,无论是直接侵权还是间接侵权规则,都是著作权法回应技术进步、校准利益平衡的制度设计和立法手段。  然而,进入网络时代后,信息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再次打破平衡,数字化、虚拟化技术使作品的存储、使用和传播日益便捷、廉价,社会公众通过信息网络获得作品的方式、途径呈现多元化、低成本性。与此同时,著作权人对于作品的保有能力和控制能力却随着技术进步日益削弱,传统高技术壁垒为著作权人形成的天然屏障被打破,侵权损害后果也显著加重。社会公众利益更易保障,著作权人利益遭到严重侵蚀,著作权法原有的利益平衡天平被信息网络技术彻底颠覆。在这一背景下,为了因应网络技术的冲击,著作权法抓住网络环境导致的利益失衡关键变量,改造和发展间接侵权制度。一方面,由于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直接侵权人(也即网络用户)基本不具备独立实施侵权行为的能力,而是高度依赖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技术支持,因此,网络著作权制度的规制目标精准定位于提供网络技术和网络服务的实体而非直接侵权人。另一方面,”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直接侵权人存在分散性和匿名性的特征”,权利人不仅很难便捷地精准锁定直接侵权人,而且由于直接侵权人往往是自然人,权利人也很难获得充分赔偿,故著作权法将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责任主体目标定位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并配套以诉讼法上的行为保全制度(禁令制度)有效防止损害结果不可弥补地扩大,实现了著作权法利益平衡的再次校准。可以说,世界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不断表明:当代著作权间接侵权制度主要适用于网络著作权领域;而网络著作权间接侵权制度实际上就是规范和调整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的制度。  从目的来看,网络著作权间接侵权制度首在解决网络技术变革和冲击造成的利益失衡,从制度设计上加强对著作权人的保护,这体现在:一是抓住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与传统著作权侵权行为相比最大的主体变量,即网络服务提供者,解决著作权人难以锁定直接侵权人、难以获得充分赔偿的问题,将网络服务提供者制度性纳入侵权责任承担主体;二是通过合理确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平衡网络服务提供者因提供网络服务获利与承担著作权保护义务之间的关系,同时通过科以合理的间接侵权责任,推动和促使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技术手段预防和及时制止用户的直接侵权行为。其次,网络著作权间接侵权制度还将促进技术进步和互联网产业发展作为宗旨,从而从根本上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在网络著作权间接侵权理论指导下的制度设置和运行,一方面关乎社会公众获得作品、从事知识创新的网络土壤;另一方面也会影响互联网技术的创新迭代,尤其是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和过错认定标准的衡量把握,将深刻影响相关产业的发展。如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科以过重的责任将不可避免地加重其运营成本和经营负担,导致其将有限资源过多投入风险防范中,进而可能降低服务质量和技术创新动力,最终不利于社会整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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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ticle Title:《网络直播平台著作权侵权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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