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陈韶君、李强
页数:270
出版社:中国矿业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22
ISBN:9787564652180
电子书格式:pdf/epub/txt
内容简介
本书根据高等院校教育的特点及社会需求状况,借鉴和吸收了国内外经济法学的近期新研究成果,较为全面、客观、系统和准确地阐述了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全书共分l0章,内容有:经济法基础知识、企业法律制度、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企业破产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金融法、市场管理法律制度、经济仲裁与经济诉讼。本书可作为高等院校经济管理类专业教材,也可以作为经济师、会计师、经济管理、企业管理、行政管理、公共管理等的培训教材。
目录
第一节 法律基本概念
第二节 法律关系
第三节 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制度
第二节 代理制度
第三节 诉讼时效制度
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第一节 物权法律概述
第二节 物权变动
第三节 所有权
第四节 用益物权
第五节 担保物权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一节 合同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第五节 合同的保全
第六节 合同的担保
第七节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八节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九节 违约责任
第五章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第一节 企业概述
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概述
第三节 普通合伙企业
第四节 有限合伙企业
第五节 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第六章 公司法律制度
第一节 公司法基本概念与制度
第二节 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节 公司的财务会计
第五节 公司重大变更
第六节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七章 证券法律制度
第一节 证券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股票发行
第三节 公司债券发行
第四节 股票交易
第五节 上市公司收购
第六节 信息披露
第七节 投资者保护制度
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第一节 破产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
第三节 管理人制度
第四节 债务人财产
第五节 破产债权
第六节 债权人会议
第七节 重整程序与和解制度
第八节 破产清算程序
第九章 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一节 票据概述
第二节 票据法律关系
第三节 汇票的行为
第四节 本票和支票行为的特殊规则
第五节 支付结算制度
参考文献
节选
《经济法》:二、物权的概念与神类(一)物权的概念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与债权相比,物权具有以下特点:1.支配性物权的权利人对物享有直接支配的权利,是物权的主要特征之一。各种物权均以直接支配权作为其基本内容。“直接”是指权利人实现其权利不必借助他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完全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使权利。支配有安排和利用的意思,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综合。“直接支配”指的是对物不需要他人的协助和配合,权利人就能对物自主利用。而债权则属于请求权,债权实现有赖于债务人的履行行为。如买卖合同中规定,出卖人应于某年某月交货,即在交货期到来之前,买受人只享有债权而不享有物权。2.排他性排他性指的是物权人对于标的物具有意志支配力,能够排除他人意志以同样方式支配,也就是说一物之上只能成立一项所有权。而债权则具有兼容性,同一标的物上成立双重买卖,两项买卖合同均可有效,并不相互排斥。3.绝对性绝对性指的是物权的权利人享有物权,任何其他人都不得非法干预,物权的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都是物权的义务人,物权可以对抗所有人的财产权,排除任何他人的干涉,其他人有义务予以尊重,故其属于“绝对权”或称“对世权”。而债权则仅对特定的债务人存在,属于“相对权”或称“对人权”。(二)物权的种类在我国物权法律制度中,物权主要有以下一些分类方式:1.自物权和他物权所谓自物权,也称完全物权,是对于自己之物所享有的物权。他物权也称限制物权,是在他人所有之物上设定的物权。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所有权属于自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则属他物权。2.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都属于他物权,也就是限制物权。我国《民法典》的物权编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居住权这几种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以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为使用、收益的目的而设立的,因而被称为“用益”物权,用益物权针对的是物的使用价值。担保物权指的是以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的物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担保财产依法优先受偿。我国的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担保物权针对的是物的交换价值。3.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是设定在动产之上的物权,如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动产留置权等;而不动产物权则是设定于不动产之上的物权,如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抵押权等。用益物权一般存在于不动产之上,担保物权中的抵押权原则上也是以不动产为客体,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质权与留置权则只能以动产为客体,不得设于不动产之上。4.独立物权与从物权独立物权指的是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如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居住权。从物权指的是自身并无独立价值,只能从属于其他权利存在的物权,如担保物权必须从属于主债权而存在,而地役权从属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存在。三、物权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物权法律制度有4个方面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保护原则、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物权公示原则,这4个原则也体现了物权与债权的基本区别。(一)平等保护原则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物权平等保护原则指的是国家会平等保护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二)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是物权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物权法定中的“法”指法律,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除法律明确规定可以由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外,一般不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需要说明的是,物权法定中的法律,既包括物权法,又包括其他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这些法律中都有对物权的规定。另外,物权法定指的是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应由法律规定。由此可以看出,物权法定有物权种类法定和物权内容法定两层含义。物权种类法定指的是物权的种类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能自由创设物权,也就是说当事人不能创设民法或其他法律所不承认的物权。物权内容法定指的是物权的内容由法律规定。物权的内容指物权的权利义务,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期多长,承包经营权何时设立,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权限,承包地的调整、收回、被征收中的权利义务等。物权法的许多规定都是强制性规范,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不能由当事人约定排除,除非法律规定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些例外情形。(三)物权客体特定原则物权客体特定原则也就是一物一权原则,它指的是物权只存在于确定的一物之上,若物没有确定,则谈不上物权。具体来说,物权客体特定原则包括以下基本含义:一是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物;二是一个独立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三是在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根据其份额对财产享有相应的权利,但份额本身并不是单独的所有权;四是一物之上可以存在数个物权,但各个物权之间不得相互矛盾;五是一物的某一部分不能成立单个的所有权,物只能在整体上成立一个所有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