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杜万华
页数:3141
出版社: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2022
ISBN:9787516229842
电子书格式:pdf/epub/txt
内容简介
本书系《新编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刑事卷的第二版。在此次修订中,主要进行了以下工作:一是“增”,即增加了5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新发布的所有重要司法解释和司法文件以及各类案例。二是“删”,即删去了5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废止的所有司法解释和司法文件以及过时的案例。三是“改”,即对本书的整体结构进行了调整、对个别栏目的结构进行了优化。 总体来说,本书的栏目设置变化不大,与第一版基本相同。通过栏目下丰富的资料素材,能够全方位、多角度体现最高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实务中的思路、意见。
作者简介
x主编 杜万华
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原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
本卷主编 何 帆
湖北襄阳人,1978年生,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博士,曾从事经济犯罪侦查、刑事审判工作,现任职于司法机关。著有《刑事没收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刑民交叉案件审理的基本思路》(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刑法注释书》(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1)等,主编《新编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刑事卷》,另译有法政题材著作若干部。
本书特色
1内容全面更新,强调现行有效
本书根据2017年第一版以来发布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新公布的各类文件和案例进行了全面修订。
关于“增”。本次修订的新增内容约占全书的35%,新增了324个司法观点,增补了近30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50余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文件,14个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6个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近300个最高人民法院参考案例。其他栏目亦根据新的材料进行了相应补充。此次增补实体部分涉及扫黑除恶、正当防卫、疫情防控、知识产权、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网络、生态环境、野生动物资源等内容。程序部分主要涉及2021年施行的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相应地,第二版第五册以新解释为核心予以全面修订。
关于“删”。本次修订对于已被明确废止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司法文件、答复,直接予以删除;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参考案例,则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以及新公布的司法解释、司法文件进行全面梳理,剔除与之相矛盾和不合时宜的案例,以避免读者误用。
2优化编排体例,提升阅读体验
一是对新旧规定不一致之处增加了说明。有些司法解释、司法文件没有被明文废止,有些答复、审判业务意见根本就无法纳入清理范围,但实际上,上述文件的个别条文与后公布的刑法修正案、司法解释、司法文件的相关规定并不一致。对于这些不一致之处,第二版以注释的形式予以说明,尽可能理清新旧规则之间的关系,指出需要注意的地方,以便于读者理解和适用。
二是增加了标题层级,优化目录检索。例如,第六章危害公共安全罪有104个司法观点,第二版加设了8个二级标题。又如,第九章侵犯财产罪共165个司法观点,第二版不仅增加了10个二级标题,还增设了三级标题:如抢劫罪下分一般情节的定罪量刑、加重处罚情节的认定和转化型抢劫三种情形。在二级标题和三级标题下统领的司法观点,均按固有的逻辑顺序予以排列。如涉及自首部分的司法观点依照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排列。
二是根据内容关联度,调整栏目顺序。第一版各个司法观点下的栏目,基本按照文件、案例、著述的顺序排列,虽然整体上比较统一,但割裂了部分栏目内容之间的联系。第二版注重内容的实质关联,将内容相关的栏目尽量依次排序,方便读者对照阅读。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下跟排【链接: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下跟排【链接:理解与参照】。
目录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二章 犯罪
第三章 刑罚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二编 刑法分则
第一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二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三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四章 侵犯财产罪
第五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六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七章 渎职罪
第三编 刑事诉讼
第一章 综合
第二章 总则
第三章 审判
第四章 执行
第五章 特别程序
节选
(一)刑法修正案亦应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我国刑法(1997年刑法)对于溯及力问题,从实际需要和罪刑法定的要求出发,采用了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刑法第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对此,我们认为,刑法修正案仍然应当贯彻刑法所规定的从旧兼从轻原则,区分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1997年刑法不认为是犯罪,刑法修正案认为是犯罪的,只能适用刑法修正案生效以前的刑法,刑法修正案不具有溯及力。因此,不能以刑法修正案已经将该行为规定为犯罪、犯罪的主体范围已经扩大、犯罪构成的行为要件标准已经降低为由而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2.1997年刑法认为是犯罪,但刑法修正案不认为是犯罪的,只要这种行为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生效,应当适用刑法修正案的规定,即刑法修正案具有溯及力。 3.1997年刑法和刑法修正案都认为是犯罪,并且按照刑法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原则上应按1997年刑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1997年刑法处罚比刑法修正案重的,则适用刑法修正案。 4.根据1997年刑法已经作出了生效判决的,该判决继续有效。即使按刑法修正案的规定,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处刑较1997年刑法要轻,也不例外。因为,对一种行为刑法是否溯及适用,只限于未经审理或者虽经审理但尚未作出生效判决的场合;已经生效的判决,不应根据刑法的规定加以改变,以维护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严肃性和稳定性。①对此,1997年刑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已作出了明确规定。 就本案来讲,一审判决日期为2015年10月19日,宣判后被告人提出上诉,刑法修正案(九)于2015年8月29日公布、同年11月1日起施行,此时本案正在二审审理之中。因此,本案能否适用刑法修正案(九)关键在于比较1997年刑法和刑法修正案(九)对于贪污受贿犯罪的刑罚哪个更轻,如果刑法修正案(九)更轻,则应适用修正案。但是刑法修正案(九)只是将贪污贿赂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由以前规定的单纯的数额标准,修改为数额加情节的标准,并将数额划分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及“数额特别巨大”三个层次,而没有规定“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及“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标准,据此无法确定被告人耿三有受贿犯罪的具体情节和应适用的刑罚,也就无从比较新旧刑法规定的刑罚孰轻孰重。2016年4月18日,《解释》②公布并自该日起施行,进一步将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及“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明确化、具体化。那么对于本案《解释》是否具有溯及力? 我们认为,从刑法司法解释本身的性质来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3月9日颁布的《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司法解释只能对刑事司法实践活动中具体适用刑事法律问题进行解释,是立法原意内就如何具体应用刑事法律中所产生的问题加以明确化、具体化。所以,司法解释具有依附性特征,即必须严格地依附于所解释的刑法条文之规定,不能创制新的法律,不得对刑法修改、补充。因此,它的效力与其所解释的刑法效力同步,也即它的生效时间应与其所解释的刑法生效时间相同。从这个角度理解,《解释》应与刑法修正案(九)的效力同步,即《解释》虽于2016年4月18日公布,但其效力可以溯及至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之日。 此外,2001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规定:“二、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三、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四、对于在司法解释施行前已办结的案件,按照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错误的,不再变动。”具体到司法实践中,对于某一司法解释的适用应先看该解释出台前是否对同一问题有其他解释,如果没有其他解释,该解释是唯一司法解释,则适用该解释。如果在同一问题上先后出台两个解释且内容出现矛盾时,应选择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司法解释作为定罪量刑之依据。 本案中,被告人耿三有共计受贿人民币75.7815万元,根据1997年刑法的规定,应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故一审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并无不当;在二审审理期间,根据修正后的刑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受贿数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耿三有受贿75.7815万元,属于“数额巨大”,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与旧法相比,修改后的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处罚明显较轻,这种情况下应遵循从旧兼从轻的刑法适用原则,适用处罚较轻的新标准对被告人定罪量刑,即刑法修正案(九)和《解释》对本案均有溯及力。因此,二审法院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将耿三有的刑期改判为有期徒刑五年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06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