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卢意光,周伟、邹健
页数:332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2023
ISBN:9787521629620
电子书格式:pdf/epub/txt
内容简介
本书是从我国医疗美容实际出发,将法律知识与实务操作相结合,围绕医疗美容的界定、医疗质量管理、美容广告、纠纷处理、知识产权风险、行政监管与诉讼、法律责任等核心问题展开论述,结合典型案例,解析重点、难点,提示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进而从专业角度提出合规建议和实用指导,以期为美容医疗机构做好全过程合规管理,为相关领域律师等实务工作者具体执业,提供指引和帮助。
作者简介
【主编】
卢意光: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兼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医药卫生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咨询专家、上海市律师协会医药健康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等;专注医事法领域法律实务,业务范围包括医疗美容、医疗损害、临床试验、医疗数据、假劣药认定、医疗新技术应用、医疗保险、涉医涉药民行刑交叉责任等,被多家国际法律评级机构收录为医事法领域专业律师。
【副主编】
周伟: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江苏省卫生法学会理事,主要业务领域包括医疗卫生合规及风险控制等。
邹健:湖南中医药大学教师,兼任中国卫生法学会理事、湖南省法学会卫生法研究会副会长、湖南省医院协会监事、全国高等院校医事(卫生)法学教育联盟理事等,主要研究领域包括卫生法、医院管理及数据合规等。
本书特色
★ 20余个重点问题 丨38个典型案例
★ 以案说法——精选真实案件,讲解法律规范
★ 专业度高——资深律师与高校学者经验总结
★ 实用性强——指导合规运营,提示法律风险
目录
第一章 医疗美容概述
第一节 医疗美容与生活美容的区分
第二节 美容医疗机构设立的流程
第二章 美容医疗机构依法执业
第一节 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
第二节 美容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
第三节 美容医疗机构的从业人员管理
第四节 美容医疗机构的药事管理
第五节 美容医疗机构的医疗器械管理
第三章 医疗美容对外宣传与合作
第一节 医疗美容广告
第二节 美容医疗机构与第三方合作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第四章 医疗美容纠纷处理路径
第一节 医疗美容纠纷
第二节 医疗美容纠纷民事调解
第三节 医疗美容纠纷民事诉讼
第五章 医疗美容行政监管与行政诉讼
第一节 医疗美容行业发展现状与行政执法监督管理
第二节 美容医疗机构的行政诉讼
第六章 医疗美容所涉刑事责任
第一节 非法行医罪
第二节 医疗事故罪
第七章 医美行业知识产权风险与管理
第一节 知识产权风险
第二节 商标权风险与管理
第三节 著作权风险与管理
第四节 商业秘密风险与管理
第五节 专利权风险与管理
附录 常用法律法规、卫生标准及规范性文件
节选
医疗美容广告合规发布 1.依法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的“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第4条第2款规定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美容医疗机构在发布医疗美容广告之前必须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2.通过自有网站发布医疗美容广告
自有网站包括美容医疗机构自建网站、微信公众号、头条客户端等。根据《卫生部关于门诊病历登载医疗机构简介等不纳入医疗广告审查范围的批复》,医疗机构在门诊病历、内部期刊或本机构开设的网站中,登载本机构简介、专科特点、疾病防治知识以及专家门诊安排等内容暂不纳入医疗广告审查范围。但这是否意味着,美容医疗机构在自有网站上发布的信息,只要登载在机构简介、专科特点、疾病防治知识以及专家门诊安排等内容里面,就不需要审查呢?答案是否定的。
上述规定旨在合理划分广告和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基础性服务信息的界限。若该信息用语既不属于机构简介、专科特点,也不属于疾病防治知识、门诊安排,具有明显医疗广告特征且足以影响患者判断、选择时,该信息就属于广告,其发布行为及信息内容应当遵守《广告法》及《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
此外,《广告法》第46条明确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定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按照新法优于旧法,法律高于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原则,《广告法》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需要审批,因此医疗机构在门诊病历、内部期刊或自设网站上登载本机构简介,属于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活动,应当按《广告法》第 46条的规定在发布前申请审批。
3.通过第三方网络发布医疗美容广告
美容医疗机构可以委托第三方网站发布医疗美容广告或者通过百度、搜狗等付费搜索推广,且该形式已经成为美容医疗机构吸引客户的主要渠道之一。2016年的“魏则西事件”一度将这种方式推向舆论的风口浪尖,随之而来的是国家对该推广形式加强监管。2016年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出台了《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其中第3条第1款规定:“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因此,这些通过第三方互联网媒介推销美容医疗机构或医疗美容服务的行为也是医疗美容广告。按照《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同样必须办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4.其他媒介发布医疗美容广告
除上述途径外,期刊、杂志等传统媒介同样作为美容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的主要渠道之一,然而在时下的城市街头和市场上,由民营美容医疗机构自行编印、到处散发的医疗美容广告杂志泛滥成灾。按照《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的通知》中关于“除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版在社会上公开发行的图书、报刊和音像出版物,违者属非法出版活动”的规定,上述杂志为非法出版物,除此之外这类刊物往往在封面标注“内部期刊,仅用于交流使用”,但其内容上充斥着各种含有医疗美容技术、诊疗方法字样的医疗广告,按照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必须办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因该媒介为非法出版物,也无法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
案例一 某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广告违法案
2021年3月18日,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某医疗美容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后该局经调查确认,某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在其官方微信视频号主页中视频动态板块的“BEBO鼻综合”“自体脂肪全脸填充”“三分钟无痕祛眼袋”,利用患者术前术后对比图作为宣传内容,并在某第三方平台展示的 “精选案例”中,以日志的方式发布了共计17天的患者术前术后照片及文字叙述作为宣传。上述广告内容与当事人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中的内容不相符,该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与媒体类别发布医疗广告”的规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及《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处以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