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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净值人群婚姻家事法律实务

封面

作者:缪衢,陈夏

页数:528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2022

ISBN:9787521628579

电子书格式:pdf/epub/txt

内容简介

高净值人群的婚姻家事的特点是,除了传统的房屋和存款之外,更多的还涉及股权、股票、信托、境外财产、境外上市公司等的分割和继承,因此更加关注房屋和存款之外的婚姻家事+股权的法律结合等。此外,高净值人群还往往有境外的资产,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更加复杂。本书针对该人群的纠纷,按照婚姻家事逻辑,以婚姻协议、婚内财产处分、夫妻债务、离婚股权分割、其他财产分割以及同居关系等,将知识体系化,以专业的团队进行专业的分析,提供专业的解决方案 。

作者简介

缪衢,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与财富管理委员会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律硕士,荷兰莱顿大学欧盟法与国际商法法学硕士。2007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拥有15年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曾在北京某法院担任法官多年,审理两千余件案件。
陈夏,美国执业律师,持纽约州及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律师执照,纽约美通律师事务所创始人/合伙人律师。
陈夏律师于2004年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获得法学硕士后,在北京从事律师职业,成功为公司客户代理商业纠纷案件。

本书特色

结合大量典型案例
按婚姻家庭、继承、执行、涉外分类
剖析94个实务要点
为高净值人群提供专业法律意见

目录

婚姻家庭篇

第一章夫妻间协议

第一节夫妻财产协议

001名为离婚协议实为财产分割协议,是否有效?

002婚内财产分割协议能否对抗不动产权属登记?

第二节离婚协议

003未在婚姻登记机关备案的离婚补充协议是否有效?

004双方约定的“保婚条款”是否有效?

005离婚协议可否因一方婚内出轨而被撤销?

006对离婚协议中有关股权分割的约定理解有歧义怎么办?

007离婚协议约定“财产已分割完毕”,未明确约定的财产还能再分吗?

008离婚协议已对股权分割作出约定,离婚后又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应以哪份协议为准?

009股东仅主张优先购买权可以对抗离婚协议对股权的分割吗?

010一方能否以对上市公司股权信息不知情为由,主张撤销股权分割协议?

011离婚协议中将股权赠与子女的约定是否可撤销?

012债权人能否主张撤销债务人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约定?

……

节选

001 名为离婚协议实为财产分割协议,是否有效?
裁 判 要 旨
离婚诉讼中达成的离婚协议, 虽名为离婚协议, 但无自愿离婚的约定, 协议内容主要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 该协议实为财产分割协议, 合法有效。
案情简介
廖某某与陈某某系夫妻关系,婚后因感情破裂,一方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在法院判决离婚之前,双方自愿签订了《离婚协议》,约定了有关财产分割以及子女抚养的内容。
离婚后,廖某某与陈某某因离婚后财产纠纷,再次诉至法院。法院认定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有效,并依据该协议对离婚时未分割的剩余财产进行了分割。
廖某某对一、二审判决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院)申请再审,主张《离婚协议》系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原审法院以该协议为依据分割财产属于认定事实错误。最高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廖某某的再审申请。
裁判思路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是,双方当事人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否有效。最高法院对此的裁判思路如下:
首先,关于协议的性质。廖某某与陈某某签订《离婚协议》时,廖某某已向相关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案件正在法院审理中。根据《离婚协议》的内容,该协议主要涉及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的内容,并无自愿离婚的约定,因此该协议虽名为离婚协议,但实为财产分割协议。
其次,关于协议的效力。该协议上有双方当事人及见证人的签字,协议的形式和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廖某某以该协议第一页没有其签名、没有加盖骑缝章、形式不完备等为由,认为该协议属陈某某伪造,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此外,廖某某亦未合理解释该协议第二页上其签名真实,且写明双方各执一份的情况下,其无法提供该协议原件的事实。
综上,最高法院认为《离婚协议》应为合法有效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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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ticle Title:《高净值人群婚姻家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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