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法规应用研究中心
页数:364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2022
ISBN:9787521631302
电子书格式:pdf/epub/txt
内容简介
“法律一本通”系列丛书自2005年出版以来,以其科学的体系、实用的内容,深受广大读者的喜爱。我们对其进行了多次改版,丰富了其内容,增强了其实用性,再次博得了广大读者的赞誉。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分册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为中心,将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及近期新司法解释等法律文件逐条分析,成为学习和适用该法的实用图书。适合高校师生、普通读者参考使用。编者对本书再次进行了修订。本次修订除了增补上述内容外,还新增了近来收集到的最高人民法院及其研究室、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其法律政策研究室、公安部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修订后的本书能够反映当下我国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及其解释的近期新全貌。
作者简介
法规应用研究中心,中国法制出版社组织法律专业人士以满足人民群众学法用法需求为出发点,编写相关实用专业的法律工具书和通俗易懂的普及读物。
本书特色
以主法条为干,目录标注重点,收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典型性案例,提供【法融】数据库。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复议机关及其职责】
第四条【复议原则】
第五条【对复议不服的诉讼】
第二章 行政复议范围
第六条【复议范围】
第七条【规定的审查】
第八条【不能提起复议的事项】
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九条【申请复议的期限】
第十条【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和被申请人】
第十一条【复议申请】
第十二条【部门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
第十三条【对其他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申请】
第十四条【对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
第十五条【其他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
第十六条【复议与诉讼的选择】
第四章 行政复议受理
第十七条【复议的受理】
第十八条【复议申请的转送】
第十九条【复议前置的规定】
第二十条【上级机关责令受理及直接受理】
第二十一条【复议停止执行的情形】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节选
《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一本通(第九版)》: 第11条 交通运输行政复议机关收到交通运输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并制作《交通运输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见附件2)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制作《交通运输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见附件3)送达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前款规定外,交通运输行政复议申请自交通运输行政复议机关设置的法制工作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12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交通运输行政复议申请,交通运输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交通运输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责令受理通知书》(见附件4)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交通运输行政机关可以直接受理。10.《税务行政复议规则》(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 第44条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受理: (一)属于本规则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二)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三)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四)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五)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六)符合本规则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条件。 (七)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的职责范围。 (八)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第45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以后,应当在5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对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以后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审查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视为受理。 第46条 对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47条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第48条 上级税务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可以督促其受理;经督促仍然不受理的,责令其限期受理。 上级税务机关认为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11.《自然资源行政复议规定》(2019年7月19日自然资源部令第3号) 第10条 行政复议机构统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机关的其他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转送行政复议机构。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对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进行登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