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中国法制出版社
页数:16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2022
ISBN:9787521631722
电子书格式:pdf/epub/txt
内容简介
《缔结条约管理办法》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际法研究和运用,提高涉外工作法治化水平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在总结实践经验和有关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和优化相关程序,增强可操作性,明确了重大事项向党中央报告的制度,细化了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和国务院核准条约的范围、条约适用于港澳特别行政区的办理程序、条约的国内法审核以及部分程序的制度设计等内容,主要有:一是加强党对缔约工作的领导。二是完善缔约工作程序。三是细化需经批准和核准的条约范围。四是增加条约适用于港澳特别行政区的办理程序。五是加大从法律角度对条约进行审查的力度。
作者简介
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主办的中央级法律类专业出版社和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
本书特色
《缔结条约管理办法》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际法研究和运用,提高涉外工作法治化水平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在总结实践经验和有关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和优化相关程序,增强可操作性,明确了重大事项向党中央报告的制度,细化了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和国务院核准条约的范围、条约适用于港澳特别行政区的办理程序、条约的国内法审核以及部分程序的制度设计等内容。
目录
缔结条约管理办法
节选
第六条 下列条约,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名义缔结: (一)涉及国务院职权范围的条约; (二)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有关部门职权范围的条约; (三)其他需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名义缔结的条约。 特殊情况下,经国务院审核决定,前款所列条约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缔结。 第七条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国务院授权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国务院其他机构,可以就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缔结条约。 第八条 条约内容涉及政治、外交、经济、社会、安全等领域重大国家利益的,应当将条约草案及条约草案涉及的重大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党中央。 第九条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名义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名义谈判条约的,由外交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外交部在启动谈判前不少于20个工作日报请国务院决定。 第十条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谈判条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外交部在启动谈判前不少于20个工作日报请国务院决定: (一)条约内容涉及外交、经济、安全等领域的重大国家利益: (二)条约内容涉及国务院其他部门职权范围; (三)其他应当报请国务院决定的情形。 第十一条 条约谈判中,对经国务院决定的条约中方草案所作改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报请国务院决定: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据该条约享有的权利或者承担的义务有重大影响: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有关重大问题上的立场有影响: (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据其他条约承担的国际义务不一致: (四)其他应当报请国务院决定的情形。 第十二条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名义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名义签署条约,或者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由外交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外交部在签署前不少于10个工作日报请国务院决定。 确因特殊情况未按前款规定时限报批的,应当向国务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条约签署前,国务院有关部门法制机构应当从法律角度对条约进行审查。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名义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名义签署,且根据缔约程序法或者有关规定应当报请国务院审核并建议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批准或者加入,或者报请国务院核准、决定加入或者接受的条约,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据其他条约承担的国际义务不一致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在条约签署前不少于30个工作日征求司法部的意见。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在签署条约的请示中予以说明: (一)拟签署的条约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据其他条约承担的国际义务是否一致;有不一致的,应当提出解决方案;根据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应当征求司法部意见的,还应当附司法部的意见: (二)拟签署的条约是否需要征询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以及征询意见的情况: (三)拟签署的条约属于多边条约的,是否需要作出声明或者保留以及声明或者保留的内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