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马少华著
页数:332页
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出版日期:2021
ISBN:9787040573695
电子书格式:pdf/epub/txt
内容简介
本书是“新闻评论”的经典教材,以“案例化教学”为突出特色,分析了大量有代表性的评论作品,并邀请新闻评论一线作者就一些经典案例分享了经验体会。本版修订幅度较大,除大幅更新案例外,还注重吸纳最新的评论现象,加入了学界、业界对新闻评论的最新思考,反映了近年来中国新闻评论的迅猛发展和崭新图景。本书视野开阔,旁征博引,娓娓道来,深入浅出。通过对比古今中外的论著和评论作品的操作规范、表达方式,描述了中国近代以来新闻评论形式演变的基本趋势,揭示了新闻评论的一般规律。更重要的是,本书紧密围绕新闻评论业务实践展开,不仅深入浅出地介绍了评论写作的理念和方法,还重视培养学生逻辑思维、缜密论证、有效表达的能力。本书作者曾做过多年的媒体评论员、时评专栏作家,积累了丰富的新闻评论写作经验和大量教学案例。本书是作者10年新闻评论一线编辑、写作经验和20多年高校新闻评论教学经验、理论研究的结晶。本书既可作为高校新闻学、传播学、广播电视新闻学、网络与新媒体、广告学、汉语言文学等专业的本科、研究生教材,亦可供新闻从业人员学习参考。
目录
第一节 新闻评论的传播特点
第二节 新闻评论的思维和表达的特点
第二章 新闻评论中的观点
第一节 观点的认识性特征
第二节 评论观点中不同的判断类型
第三节 评论中观点之间的关系
第三章 新闻评论中的论据
第一节 论据的类型
第二节 论据的来源
第三节 论据的要求
第四节 论据的积累
第四章 新闻评论中的叙事
第一节 评论中的叙事因素
第二节 评论的叙事策略
第五章 新闻评论中的论证
第一节 论证的作用及其方法
第二节 演绎推理的运用
第三节 归纳推理、类比推理与喻证法的效果
第六章 新闻评论的结构与节奏
第一节 评论结构的特点
第二节 评论的开头与结尾
第三节 评论论证的结构
第四节 评论的节奏
第七章 新闻评论的选题
第一节 评论选题概述
第二节 评论选题的类型
第八章 新闻评论的标题
第一节 评论标题的信息
第二节 评论标题的效率性
第三节 评论标题的表现力
第九章 新闻评论的语言
第一节 评论语言的规范性和效率性
第二节 评论语言的表现力
第十章 社论、述评与评论性按语
第一节 社论
第二节 新闻述评
第三节 评论性按语
第十一章 新闻评论的伦理
第一节 新闻评论的伦理责任
第二节 新闻评论伦理的相关问题
参考书目
后记
2012年第二版以来作者的评论教学日志和相关文章
节选
有同学认为:在交通领域,闯红灯者的“不良示范”与刑法中的“教唆”有差异:前者没有“故意”,而后者就是“故意”。“文章类比的是教唆罪,教唆罪是有意识地去引导,但是这个案子里的大货车并不是有意识地引导后面的人去闯红灯。我可以不守规则,但我没有要求后面的车不守规则。有意识在法律中非常重要。” 还有同学认为:小车变道导致后面的大车侧翻,这个责任是可以推断出来的。但是,你不能因为第一辆货车闯红灯就推断出第二辆小轿车会变道,变不变道是小轿车司机自己的选择。 这位同学一方面注意到一个行为的可预期性;另一方面更在意行为主体的责任,即每一个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另有一位学法律的同学认为:教唆犯罪,是一个人的教唆行为导致另一个人的犯意——从事一个违法犯罪的行为。也就是说,他的犯意必须是由你引起的,而且他真的从事了犯罪,在这个基础上才有教唆罪的成立。而在这个交通案件中,首先我们不能说是第一辆货车闯红灯的行为,导致后面的车辆违反规则,可能他们本身就有违反规则的意念。第一辆货车闯了红灯,后面的车辆也有可能守法;也有可能第一辆货车停下来等红灯,但是第二辆车还是想闯红灯,这个时候可能就会与第一辆货车相撞。这说明,不能从第一辆货车的错误推导出后面更严重的后果和相应的责任。 但也有同学认同这个类比:刑法和交通法规的规则都是人行为准则的规范。这个案例中前车的示范引发严重后果这种现象在生活中并不是很典型。典型的是闯红灯:在路边等红灯本来好好的,一旦有人开始走,就会有很多人都往前走。我觉得交通法规确实该引入“不良示范罪”。刑法中如果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刑罚是很重的,交通法规中的“不良示范罪”惩罚可以轻一点,但是这个类比可以成立。 显然,追责“不良示范”的思路,在总体上对这位同学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他在自己的思想中接通了生活中其他的“不良示范”现象——它们往往是社会治理的顽疾。 还有一位同学则讲了自己对这个案例看法变化的过程,先是不认同,后是赞同:我一开始不认同这一类比,因为教唆罪是把自己的主观意愿强加给别人,让别人去犯罪,他也有一个参与的过程,但在“不良示范罪”中前面的人并没有要求后面的人也那样做。引起大家争议的可能主要是最后一句话,但继续往前读,“这正是我们所忽略的:严惩了主犯,而没有对‘始作俑者’的惩罚”,我们可以把重点放在始作俑者,这个类比论证的有效性在于教唆罪中的始作俑者和第一辆闯红灯的始作俑者的相似性。 从这位同学的表述中可以看出,文章中“始作俑者”这个被抽象表达的概念,弱化了对后车事故产生影响的闯红灯者与教唆犯罪者在主观意图的有无和影响的直接与否上的差异,而突出了两者的共性,这对这位同学改变看法产生了重要影响,即,她并不是没有意识到两者的差异,但一个抽象的词语就掩盖了差异。 这可能正是一些类比得以成立的基础,即,我们实际上是在一个更为抽象的层面看到两个事物的相似性。而这种抽象本身超越了两个事物具体的差异。 另有一位同学不是对该类比推理的效力表达赞同或不赞同,而是认为,这个问题不宜使用类比推理。他说:“我对论证的结论比较赞同,但是用类比的方式不太合适。制定法律是因为生活和实践中有这样的情况需要法律来规范,如果举更多的现象或数据可能会更好。” 这位同学的意思其实是: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应当回到交通领域之中寻找更多的论证资源,比如同类情况发生的频率、严重情况,以及非立法追责不足以解决问题的程度。这实际上是倾向于在这个特定的问题上依靠归纳推理得出结论。 这场课堂争议显示出类比推理说服效力可能具有这样的特点:它们可以说服那些认为两个事物的差异可以忽略的人,或者不是很了解两个事物差异的人;而不能说服那些更加在意被用来类比的两个事物之间的差异的人。 评论作者在运用类比推理的时候调动的相关、相似的论据资源,首先局限于自己的知识水平。这种基于有限知识水平的类比推理,对于不同知识水平的受众而言,具有不同的论证力。 如上例中,对教唆犯罪特定条件的了解,就使课堂上一位学法律的同学排除了这种类比的合理性。 这里存在着类比推理在论证效力(可接受性)方面的规律:我们对事物的深入认识,会使我们更多地看到事物的具体规定性。而事物的具体规定性,则限制了其用来“类比’——扩展到其他事物的可能性。用一位同学在分析此前另一个类比推理案例时所说的话来概括:“论证力也将随着人们对这一问题的认识的加深而减弱。” 用来类比的所有事物都有差异,我们在类比中是否应当重视或忽视这些差异,取决于这些差异与具体议题的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