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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国际商法(第七版)(新编21世纪国际经济与贸易系列教材)

封面

作者:曹祖平

页数:464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22

ISBN:9787300310732

电子书格式:pdf/epub/txt

内容简介

本书的宗旨是帮助读者掌握国内外有关商法的基本的法律法规及其初步应用,为今后进一步的研究与应用打好基础。
其主要内容包括导论、商事组织法、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产品责任法、代理法、票据法、知识产权保护法、国际商事仲裁法。
本书相比传统国际商法教材有四点改进:对一些难懂的概念做了通俗易懂的解释;章节安排更合理,更加适合教学;各章均加入了有关中国的法律法规;各章正文后面以二维码的形式增加了“法律窗口”的内容。

作者简介

曹祖平,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主要负责教授国际商法、外贸函电和专业英语等研究生和本科生课程。发表了高水平学术论文10多篇,出版了教材和译著各4部。由其编著的《新编国际商法》《国际商法英语读物》《国际商务写作高级教程》等颇受学生欢迎。

目录

第一章 国际商法导论
第一节 国际商法概论 ………………………………………………………………………1
第二节 西方两大法系 ………………………………………………………………………4
第三节 两大法系的比较 ……………………………………………………………………17
第四节 国际商法与相近法律的比较 ………………………………………………………20
第五节 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与几组重要的概念 …………………………………………25
第六节 中国的法律制度 ……………………………………………………………………31

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
第一节 商事组织法概论 ……………………………………………………………………41
第二节 公司 …………………………………………………………………………………43
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 ………………………………………………………………………49
第四节 其他商事组织 ………………………………………………………………………69
第五节 中国的商事组织法 …………………………………………………………………76

第三章 合同法
第一节 合同法概论 …………………………………………………………………………83
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 …………………………………………………………………………87
第三节 合同的履行与违约 …………………………………………………………………119
第四节 合同的消灭 …………………………………………………………………………146
第五节 《电子商务示范法》 ………………………………………………………………158
第六节 中国的合同法 ………………………………………………………………………166

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
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概论 …………………………………………………………175
第二节 国际贸易术语 ………………………………………………………………………182
第三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193
第四节 卖方与买方的义务 …………………………………………………………………202
第五节 对违反买卖合同的救济办法 ………………………………………………………218
第六节 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 …………………………………………………………237

第五章 产品责任法
第一节 产品责任法概论 ……………………………………………………………………247
第二节 英美法系的产品责任法 ……………………………………………………………252
第三节 大陆法系的产品责任法 ……………………………………………………………265
第四节 关于产品责任的国际公约 …………………………………………………………269
第五节 产品责任法的新发展 ………………………………………………………………272
第六节 中国的产品责任法 …………………………………………………………………278

第六章 代理法
第一节 代理法概论 …………………………………………………………………………283
第二节 代理的分类 …………………………………………………………………………293
第三节 代理的内部关系 ……………………………………………………………………299
第四节 代理的外部关系 ……………………………………………………………………303
第五节 中国的代理法与外贸代理制 ………………………………………………………305

第七章 票据法
第一节 票据法概论 …………………………………………………………………………311
第二节 汇票 …………………………………………………………………………………321
第三节 本票与支票 …………………………………………………………………………342
第四节 《联合国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 ……………………………………………347
第五节 中国的票据法 ………………………………………………………………………350

第八章 知识产权保护法
第一节 知识产权保护法概论 ………………………………………………………………356
第二节 商标法 ………………………………………………………………………………359
第三节 专利法 ………………………………………………………………………………370
第四节 著作权法 ……………………………………………………………………………380
第五节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392
第六节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中的知识产权 …………………………………398
第七节 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 ……………………………………………………………399

第九章 国际商事仲裁法
第一节 仲裁法概论 …………………………………………………………………………412
第二节 国际常设仲裁机构与仲裁规则 ……………………………………………………416
第三节 仲裁协议 ……………………………………………………………………………428
第四节 国际商事仲裁程序 …………………………………………………………………433
第五节 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438
第六节 中国的仲裁机构、仲裁规则与仲裁法 ……………………………………………442

节选

  2.英国的法院组织  英国法是判例法,但并不是任何法院的判决都能形成先例,都具有约束力,只有高级法院的判决才能成为先例,才具有约束力。因此,为了理解判例法的形成过程,首先必须了解英国的法院组织。  第一,郡法院与治安法院。郡法院是根据1846年《郡法院法》设立的,专门受理轻微的民事案件。其特点有两个:一是它的管辖权完全由制定法限定;二是它具有明显的地域性。现在英格兰与威尔士约有400个郡法院管辖区,每个管辖区设一个郡法院,通常由一名巡回法官主持审判。审判时没有陪审团参加。若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可以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  治安法院在英国很早就形成了。它有权处理轻微的刑事案件,同时还具有一些管理地方行政的权力。1888年,治安法官的行政权转移到地方行政机关,仅保留了司法权。1952年《治安法院法》规定了治安法院管辖的范围:一是法律规定应以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二是对严重刑事案件的预审;三是少年犯罪案件;四是审理关于所得税、水电煤气费等的轻微民事案件。治安法院由2名以上7名以下治安法官组成。  第二,最高法院。中世纪英国的中央高级法院机构重叠,管辖权限不清。1873-1875年,《司法法》对法院系统做了重新调整,设立了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并非独立的法院,也不是最高审级。它由高等法院与上诉法院组成。高等法院是在合并原先的王座法院、普通诉讼法院、理财法院、衡平法法院、海事法院、离婚与婚姻诉讼法院和遗嘱检验法院的基础上组成的。新设立的高等法院包括五个分庭:大法官分庭,王座分庭,普通诉讼分庭,理财分庭,遗嘱检验、离婚与海事诉讼分庭。1881年,普通诉讼分庭与理财分庭被并入王座分庭,从而只剩下三个分庭。1971年,将遗嘱检验、离婚与海事诉讼分庭改为家庭分庭。其中遗嘱检验与海事诉讼分别划归大法官分庭与王座分庭管辖。  高等法院各庭由高等法院法官和记录法官开庭审判。对高等法院的判决不服的,可上诉至上议院。  上诉法院建立于1966年,由原来的刑事上诉法院和专理民事上诉的上诉法院合并而成,分为两个上诉庭,即民事上诉庭和刑事上诉庭。民事上诉庭受理不服郡法院判决的上诉案件;刑事上诉庭受理不服刑事法院判决的上诉案件。上诉法院由上诉法官、高等法院法官以及全国4名最高级的司法官员(大法官、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档案长和家庭分庭庭长)开庭审理。对上诉法院的判决不服的,也可上诉至上议院。  第三,上议院。在17世纪,上议院的司法权得到确立。最初只对不服大法官与衡平法法院判决的案件进行审理,后来上诉管辖权不断扩大,主要受理来自上诉法院、高等法院等高级法院的上诉。但是,这种上诉管辖权过去长期只限于民事案件,直到1907年才扩展到刑事案件。此外,上议院还有权对犯有叛国罪与重罪的贵族进行初审(1948年取消了贵族犯罪由贵族自己审理的做法)。在审理案件时法定人数为3人,只对上诉案件的法律问题进行审理,其判决是终审判决。  上议院为最高审级,只审理内容涉及有普遍意义的重大法律问题的上诉案件。其司法权由常设上诉议员行使;他们不阅案卷,只听取双方律师陈述,其裁决以上议院决议形式做出。  第四,大法官。大法官一职在英国具有特殊重要性。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后,大法官继续行使最高衡平审判权与其他权力。1875年,衡平法法院与普通法法院合并后,大法官仍是高等法院的大法官庭庭长。更为重要的是,大法官还是上议院院长、最高法院院长与重要的内阁成员。他除了主持上议院与大法官分庭的审判之外,还可以参加高等法院与上诉法院的庭审。大法官由首相提名,国王任命。而英国所有高级法院乃至治安法院的法官都由大法官向国王提名推荐。2009年7月下旬,英国上议院司法委员会在完成最后一批案件的审理之后,结束了其延续了几百年的使命。根据英国议会2009年7月初通过的《最高法院规则》,12位大法官将从威斯敏斯特宫搬人新的最高法院大楼,从10月1日起,最高法院将作为一个独立的政府分支机构重新开始运作。这项司法改革是英国前首相布莱尔新工党政府大规模宪政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2005年《宪政改革法》的自然延续。这项改革最直接的后果是,上议院被剥离了其最后一项实质性职能——最高法院的司法权,在历经500多年的权力衰减之后,上议院因此而近乎成为一个虚设机构。  第五,枢密院司法委员会。1641年,星宫法院①撤销后,枢密院②不再对发生于英国的案件行使管辖权。随着海外殖民地的建立,枢密院成为英国殖民地的最高上诉审理机关。1833年的一项法律创立了司法委员会。司法委员会附属于枢密院,由枢密院正副院长、大法官与3名普通法法院的首席法官组成。1871年后,将殖民地高等法院的法官增补人内。枢密院司法委员会除了受理来自殖民地的上诉外,还对殖民地的立法进行监督,将其认为与英国法相抵触的殖民地立法宣布为无效。它不受自己先前判决的约束,它的判决对英国本土的下级法院没有约束力,只有说服力。1931年《威斯敏斯特法》的颁布,特别是后来许多殖民地的相继独立,使该委员会的上诉管辖权主要限于受理英联邦若干地方的上诉案件与一些属于海军和教会的上诉案件。  除上述法院外,英国还有一些专门法院,例如军事法院与验尸法院等。  总之,英国的法院组织与法官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司法权较为分散,立法机构和某些行政机构与法院同时享有司法权。二是经过改革,法院组织虽然相比之前已大大简化并趋于系统化,但是法院体系仍较复杂,在最高法院之上还有一个上议院。三是根据1701年《王位继承法》的规定,法官可以终身任职并领取法定薪金,这被认为是保障司法独立的重要措施。四是英国高级法院的法官都是从业多年且出类拔萃的出庭律师,素质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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