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教育社区
www.teccses.org

人民法院案例选分类重排本(2016-2020行政与国家赔偿卷共2册)

封面

作者:优选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

页数:1352

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

出版日期:2022

ISBN:9787510934247

电子书格式:pdf/epub/txt

内容简介

优选人民法院历来高度重视案例指导和案例研究工作,全国法院加强审判执行工作,审理具有广泛社会影响的案件,形成了典型案例和指导性案例,有效发挥了案例的引导、示范和教育功能,促进了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提升了司法公信力。由优选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定期编辑的《人民法院案例选》,自1992年至2020年已经连续出版154辑,出版时间跨度长达29年,是优选人民法院最早创办的案例研究连续出版物,也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出版时间最早、延续时间最长、出版册数最多的案例研究书籍。
为方便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律师等法律职业共同体和社会公众对司法案例的学习与使用,我们曾数次对《人民法院案例选》进行汇编整理,如今应读者要求,人民法院出版社参照以往合订本编辑体例,再次重磅推出《人民法院案例选分类重排本(2016-2020)》!

目录

第一章 公安
第一节 治安管理
第二节 交通执法
第三节 消防
第四节 其他

第二章 市场监督管理

第三章 税务

第四章 司法行政

第五章 民政

第六章 劳动与社会保障
第一节 劳动
第二节 工伤
第三节 社会保障

第七章 教育

第八章 土地管理
第一节 土地登记
第二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与收回
第三节 其他

第九章 房屋管理
第一节 房屋登记
第二节 住房保障
第三节 房屋拆迁安置
第四节 房屋征收或者征用

第十章 城市建设和规划
第一节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与验收备案
第二节 规划变更补偿
第三节 其他

第十一章 证券

第十二章 道路交通

第十三章 专利

第十四章 物价

第十五章 安全生产

第十六章 生态环境
第一节 环境保护
第二节 公益诉讼

第十七章 盐业

第十八章 农林牧渔
第一节 农业
第二节 林业
第三节 渔业

第十九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章 国家赔偿

第二十一章 其他
关键词索引

节选

  其一,职权来源。在一些领域,行政机关的职权直接来源于规范性文件,常见的如“三定方案”等。同时,行政机关经常通过规范性文件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职权进行细分,例如确定地域管辖和层级管辖规则等。此外,因行政机关分立、合并、撤销等原因导致行政职能调整时,规范性文件也往往成为确定行政职权归属的重要依据。  其二,事实认定。规范性文件同样影响行政机关收集证据和认定事实的范围。例如《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建法[2012]19号)规定,房屋征收范围内已按照房改政策出售的公房,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建筑面积按照房改售房合同标明的建筑面积确定。实践中,该规定就成为房屋征收部门认定被征收房屋面积的依据。  其三,法律解释。行政机关经常通过规范性文件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不确定法律概念作出解释,这些解释往往是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进行定性或处理的重要依据。例如,工伤认定机关依据规范性文件中有关时速超过20km/h的电动自行车为机动车的解释,将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认定为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所规定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情形。  其四,行政程序。行政机关经常通过规范性文件对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行政程序作出细化、补充规定,有时也作简化规定,这些规定经常成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的程序依据。  其五,考虑因素。行政机关应当考虑某因素但未考虑的,或者不该考虑某因素而予以考虑的,可能构成滥用职权。有时,规范性文件设定了作出行政行为前应当考虑的因素,法院在审查行政机关是否滥用职权时,离不开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  其六,处理结果。行政机关经常通过裁量基准文件对法律规范所规定的处理幅度作出细化规定,这些规范性文件经常作为行政机关作出特定行政行为的依据,法院对行政行为是否明显不当的认定往往以对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为前提。  不难看出,行政行为各个方面和环节都可能以规范性文件为依据,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直接关系到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是否超越职权、是否滥用职权以及是否明显不当。因此,无论行政行为内容中是否引用了某一规范性文件,只要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依据了将该规范性文件,该规范性文件就应属于一并审查的对象。  (二)规范性文件作为行政行为依据的表现样态  除了规范性文件被行政行为直接引用外,规范性文件作为行政行为依据的情形还包括以下几种:其一,行政不作为的依据。行政作为与行政不作为均属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规定原告可以请求对行政行为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一并审查,根据同一术语在同一法律中具有相同含义的基本原理,适用于一并审查制度的被诉行政行为也应包括行政不作为。实践中,行政机关亦经常以规范性文件作为其不具有特定职责或履责条件尚未成就的依据。例如,原告请求确认被告不为其办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告为其办理,诉讼中被告依据《某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试行)补充细则》的规定认定原告不符合办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条件,原告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一并审查。①其二,行政行为的间接依据。规范性文件既可以是行政行为的直接依据,也可以是间接依据。例如,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是依据另一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法院要一并审查前一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往往也无法回避对后一规范性文件合法性的审查,此时亦应允许原告同时针对两个规范性文件提出一并审查请求。从我国规范性文件的状况看,常见的情形是行政机关通过规范性文件授权下级行政机关制定更加细化的规范性文件,或者行政机关在适用规范性文件过程中通过解释又形成新的规范性文件,行政规范的形成权始终在行政系统内部层层传递,法律规范可能被逐渐稀释、异化直至发生质变,行政规范割据的局面亦可能由此生成。如果法院仅能对行政行为直接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一并审查,而不能向源头上溯,不仅无法审查行政行为直接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更无法阻断行政规范割据局面的形成。  其三,多阶段行政行为的依据。有时行政机关在一个完整的行政过程中先后作出多个相互关联的行政行为,前一行政行为构成后一行政行为的基础。原告在针对后一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情况下,也可能对前一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请求一并审查。例如,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某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规定》确认某建设项目的初始容积率为1.0,而实际容积率为3.18,该市国土环境资源局据此要求建设单位补交容积率调整后的土地差价款800余万元。②该案中,《某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规定》是建设部门确定初始容积率的依据,而建设部门确定的初始容积率又对国土部门作出补交地价款通知行为的合法性直接相关,尽管本案被诉行为并非建设部门确定初始容积率的行为,但法院显然不能对这一行为的合法性置之不顾,而对该行为的审查又离不开对上述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因此,从过程论的视角看,该规范性文件实际上也是国土部门责令补交地价款行为的依据。

下载地址

立即下载

(解压密码:www.teccses.org)

Article Title:《人民法院案例选分类重排本(2016-2020行政与国家赔偿卷共2册)》
Article link:https://www.teccses.org/139125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