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何勤华 著
页数:555
出版社:商务印书馆
出版日期:2022
ISBN:9787100207539
电子书格式:pdf/epub/txt
内容简介
中国近现代法学,是一个舶来品,它源自西方。那么,西方法学是何时产生?产生后又是如何发展,其学术风貌又是如何?本书依次对古代希腊的法学思想、罗马法学的形成与发展、中世纪欧洲法学的风貌,以及法国、德国、英国、美国和日本等主要西方国家法学的形成与发展做了详实的介绍和评述。最后,本书以基础法学如法理学、法史学、法社会学和比较法学为线索,对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至今西方法学的发展进行了总结。本书试图阐明法学与其他社会科学一样,它是随着人类社会的成长而日益进步,随着人类文明的提升而逐渐繁荣。追求人类的幸福,探寻社会的公平正义,就是法和法学前进的基本动力。
作者简介
何勤华,1955年3月生,上海市人。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著有《西方法学史纲》《20世纪日本法学》《中国法学史》《法律文化史谭》等多部作品,主编《法律文明史》(全16卷,参与撰写《法律文明的起源》《宗教法》《中华法系》《大陆法系》),在法学类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180余篇。留学日本东京大学法学部,1992年起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1999年获“第二届中国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称号。曾任华东政法大学校长。兼任中华司法研究会副会长、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会长。
本书特色
适读人群 :法学本科以上本书开宗明义梳理了古代希腊罗马法学家的经籍,关注中世纪西欧以罗马法为主的法学复兴运动,分国别理清了近现代部门法律学术思想的发展与流变,为读者搭建起了世界法学发展的主要干线与脉络分支,从而全面系统地向读者描绘出一幅法治国家的思想图景。
目录
第一版序
第二版序
第三版序
导论 西语“法学”一词的起源及其流变
第一章 古代希腊的法学思想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柏拉图的法学思想
一、西方历史上第一部法学专著《法律篇》
二、法的正义理论
三、法治的理论
第三节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理论
一、法治的含义
二、法治的根据
三、法治的各项措施
四、亚里士多德法治论的历史意义
第四节 斯多噶学派的自然法思想
一、斯多噶学派对自然法的表述
二、对斯多噶学派的自然法思想的评价
第二章 罗马法学
第一节 罗马法学形成的诸种条件
一、商品经济的发展
二、古代罗马的立法活动
三、法律与宗教相分离而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体系
四、古代罗马法律教育的兴起
五、以自然法为核心的法学观的传播
六、职业法学家阶层的形成
七、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学术环境
第二节 罗马法学产生和发展的几个阶段
一、罗马法学的产生
二、罗马法学的发展
(一)共和国后期(公元前202-前27年)罗马法学的发展
(二)帝国前期(公元前27年-公元284年)罗马法学的鼎盛
(三)帝国后期(284-527年)的法学发展
(四)查士丁尼时期(527-565年)的法学
第三节 罗马法学的特点
一、以私法学为核心
二、对法理的精深研究和对概念的缜密表述
三、强烈的实践性
第三章 中世纪西欧法学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罗马法学的复兴
一、 注释法学派
……
第四章 法国法学
第五章 德国法学
第六章 英国法学
第七章 美国法学
第八章 日本法学
第九章 二次大战后西方法学的发展——以基础法学为中心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节选
《西方法学史纲(第四版)/中华当代学术著作辑要》:国家学说狄骥认为,国家是社会的一个器官,社会是人们通过共同的欲望结合起来的集团,所以,国家也是以人们的共同欲望为基础的,它是通过发布命令的人(统治者)与接受命令的人(被统治者)之间的分化而形成的,是强者对弱者的统治。为了保障因文明进化而产生的新的共同欲求,就需要国家。在现代社会,国家这个社会器官已变得极为复杂。如一方面,形成了大臣、议会等各种下部器官;另一方面,国家自身也在不断分化,产生出中央政府领导和监督之下的州、市和县等组织。但这些变化,只是国家量上面的变化,而非质的变化。在本质上,国家仍是命令者对接受命令者的统治。作为这样一种国家,它具有各种命令性的功能和契约性的功能以及其他派生的功能。具体为:国家的功能,首先是命令性功能和契约性功能,后者主要有两类,即管理行为和外交功能,而前者,则分为一般性命令(立法功能)和特殊性命令,特殊性命令又有两种功能,即执行功能和统治功能,在执行功能中,主要是一般的执行功能和特殊的执行功能,后者又包含了司法性执行功能和行政性执行功能两种。这些功能的分化发展,是与人的意识的发展相对应的,是作为国家等于人格的意思行为而出现的。对资产阶级古典宪法学理论的批判狄骥在展开自己的社会学宪法学理论的同时,对传统的资产阶级古典宪法学进行了批判。狄骥认为,以艾斯曼为代表的法国传统宪法学,是建立在法国《人权宣言》的基础之上的,它强调了两个基本点,即以人格化的民族作为主体的国家主权和具有人格的个人的不可转让的自然权利,以及由此派生的国民主权原理、代表制等。狄骥认为,到20世纪初,这种传统的宪法学已经瓦解,一方面,人们已经认识到这种宪法学的两个基本思想,即国家主权和个人的自然权利,是一种不切实际的幻想,不可能成为法律制度的科学根据。就国家主权而言,神授意志固然是虚构,全民意志也不能成立,因为意志只能是个人的或若干个人意志的总和,而个人意志决无权迫使反对者接受其意志。就个人自然权利而论,由于人是社会的人,根本不可能有个人的自然权利,如果有个人权利,也只能来自社会,个人不能根据这种权利而强迫社会接受其意志。另一方面,随着19世纪末以来社会政治、经济、科学和文化的发展,国家的行政职能大为扩大。因此,传统的公法制度必须由新的制度来取代。这种新的原则是:统治者并无主观的权利,但具有为满足公众的需要而组织公共服务的权力。它的行为只是为了这一目的才具有约束力和法律价值。“因此,公务观念代替了主权观念。国家不再是一个发号施令的主权权力,它不过是一批人,他们必须使用他们所掌握的权力来提供公众需要。公务观念成了现代国家学说的基础。”狄骥的理论为法国公法学引入了社会学的方法和观念,开阔了宪法学的视野,丰富了其内容,但仍是非科学的。因为,第一,从系统论角度分析,狄骥的社会连带主义虽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如这种理论强调的人既是个人的又是社会的,人们如果想要生存,就必须遵循连带关系的社会法则,人们始终而且只能生活在社会关系中,等等,都是正确的。但是,这种连带主义理论在整体上并不科学,因为它虽然指出了人们之间的社会连带关系的事实,但这种事实与资本主义社会的现实并不相符,它指明了社会性和个性、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共同性,但不能说明其实现的途径和物质力量,对于资本主义社会人们的复杂关系(包括经济的、政治的和伦理的),仅用社会连带关系予以说明,显然是将人们的尤其是阶级社会中人们的社会关系简单化了。第二,狄骥的社会连带主义过分强调了个人所应当履行的社会义务,不承认或限制个人的主观权利,尤其是他关于工人和资本家分工后都应各自忠于职守等理论,都具有一种对早期资产阶级天赋人权及民主思想的反动的色彩,反映了资本主义进入帝国主义的时代特色。第三,用社会连带主义解释资本主义社会宪法学的社会基础,一方面,具有历史进步意义。因为这种理论对建立在以自然状态、自然权利以及社会契约等理论基础上的宪法学是一种变革,它将宪法学置于20世纪初叶的资本主义社会现实中来加以研究、分析,扩大了宪法学研究的视野,在内容和方法上都使资产阶级宪法学更为丰富,具有现实主义的色彩。但另一方面,狄骥将宪法学建立在社会连带主义之上,又使他的理论掩盖了社会上划分为不同阶级和阶层的现实,回避了资产阶级宪法学的阶级本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