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钱蓓蓓,张春宇,宋龙飞
页数:296
出版社:中国税务出版社
出版日期:2022
ISBN:9787567812031
电子书格式:pdf/epub/txt
内容简介
2021年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于7月15日正式实施。2021年12月8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的通知》(国发〔2021〕26号),明确: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认真学习行政处罚法……各部门要将行政处罚法纳入行政执法培训内容,作为行政执法人员的必修课……各部门要于2022年6月前通过多种形式完成对现有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并持续做好新上岗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工作。本书以新《行政处罚法》基本章节为脉络,以法律条文为载体,结合《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等规定,同时辅以税务行政处罚的典型案例,以税务行政处罚的流程为顺序展开,为税务行政执法人员掌握新《行政处罚法》的具体内容及其税务适用提供全流程实操指南。
目录
第一节 《行政处罚法》的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
第二节 行政处罚的原则
第三节 行政处罚与其他法律责任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种类
第二节 行政处罚的设定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和管辖
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第二节 行政处罚的管辖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适用
第一节 责令改正与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节 一事不再罚
第三节 从轻、减轻行政处罚
第四节 不予行政处罚
第五节 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
第六节 行政处罚实体从旧兼从轻
第七节 行政处罚无效
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调查取证
第一节 立案
第二节 表明身份与检查通知
第三节 回避
第四节 证据
第六章 行政处罚的听取意见
第一节 一般程序
第二节 听证程序
第七章 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
第一节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
第二节 行政机关负责人的集体讨论
第三节 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
第四节 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开与保密
第八章 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一节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
第二节 罚款的缴纳
第三节 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
第四节 行刑衔接
第九章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第一节 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和内容
第二节 简易程序行政处罚的履行与执行
第十章 行政处罚的监督和责任机制
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二节 行政处罚的复议、诉讼与国家赔偿
第三节 行政处罚的责任机制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新旧对照)
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
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
节选
(3)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税收征管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第十四条将“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视为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但没有将其作为行政处罚来看待。这里的“通知”不能理解为行政机关之间的内部通知行为,事实上税务机关是决定机关,向欠税的纳税人或其法定代表出具《阻止出境决定书》,然后交由出入境管理机关执行。 在“阻止出境”究竟是行政处罚还是行政强制措施上存在着一定的争议。阻止出境的决定会对相对人的人身自由产生一定的限制,而无论采用行政处罚还是行政强制措施都可以作出对行为人的人身自由产生一定限制的决定,所以判断阻止出境究竟是行政处罚还是行政强制措施的关键不在于行为内容。《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同时《行政强制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立即解除。”可见,行政强制措施有三个重要的特点:一是带有一定的紧迫性;二是措施的暂时性;三是可解除性。而行政处罚是一种终局性的制裁措施,不需要在紧迫的状态下作出,措施不是暂时性的,也不具有可解除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关于印发(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215号)中对阻止出境决定作出后的后续管理措施,比如要求在对欠税人进行控制期间,税务机关应采取措施,尽快使欠税人完税,以及期限一般为一个月,延长的话需要重新履行手续,以及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撤控等规定来看,阻止出境更宜定性为行政强制措施。而且从法律体系解释的角度来看,规定阻止出境的第四十四条也规定在《税收征管法》第四章税款征收部分,紧接着税收保全和税收强制执行,而非如收缴发票和停止发售发票一样,规定在第五章法律责任部分。 (4)责令限期改正。根据法律规范的不同,责令限期改正有时作为行政处罚的前置性要件,有时与行政处罚一并作出。其本质既是对违法行为违法性的确认,也要求行政相对人将违法状态恢复至合法状态,但并不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定权利义务形成增减,因此不能认为是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也明确将行政处罚和责令改正以及责令限期改正进行了区分。 (5)欠税公告。《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欠税公告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要求,本身并不减损被公告人的权益或增加其义务,因此不宜认定为税务行政处罚。 (6)联合惩戒。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4号)第二条规定:“税务机关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确定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向社会公布失信信息,并将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实施监管和联合惩戒。”联合惩戒可能包含行政处罚,也可能包含非行政处罚,要看违法行为违反的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具体是如何规定的,以及具体包含哪些惩戒措施,其自身不能作为独立的税务行政处罚种类。对于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失信主体采取的联合惩戒措施,目前的主要依据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等印发(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年版))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2798号),该文件罗列了27项联合惩戒措施另加一个兜底性“其他”的规定。但仔细分析这27项惩戒措施,有些是原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该文件只不过是将原有的惩戒内容整合进来,比如限制担任相关职务,其根本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限制高消费的根本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而有些其规定的惩戒措施,不能认为是行政处罚,比如之前论述过的阻止出境、向社会公示等;而有些联合惩戒措施的合法性本身就存在极大的争议,比如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其设立依据为国务院的规范性文件,这类限制性措施如何定性,本身也不明确。因此联合惩戒非常复杂,目前学术界和实务界对其合法性争议也比较大,笔者认为,不能简单地将联合惩戒认定为处罚或非处罚,而要根据具体的惩戒措施来具体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