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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

封面

作者:林来梵

页数:456

出版社:商务印书馆

出版日期:2017

ISBN:9787100130257

电子书格式:pdf/epub/txt

内容简介

本书抢先发售提出了“规范宪法学”(The theory of normative constitution)这一概念,并尝试在这种概念及其鲜明的方法论意识下建立其理论体系中的主干部分。
全书立足于规范主义的学术:立场,既有意识地告别了新中国宪法学研究中业已形成的政治教义宪珐学,又有意识地克服了宪法学研究中无中核结构的那种“泛社会科学化”的偏向。
本书初版以来,即受到法学界广泛关注,被目为当今我国:“规范宪法学”研究的代表性论著。

作者简介

林来梵,20世纪八十年代,中国出国留学人员;曾留学日本约八年,最终获法学博士学位;现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并任清华大学法学院公法研究中心主任;兼任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香港基本法澳门基本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等职;主要研究宪法学理论、人权规范理论等领域,兼涉法理学、比较法学的部分领域,被认为是我国“规范宪法学”的代表性学者;代表著有《中国的主权、代表与选举》(日文版)、《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宪法学讲义》、《宪法审查的原理与技术》(编)、《剩余的断想》、《文人法学》等。

本书特色

适读人群 :法律专业本科,法律专十年多前作者《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出版后,引起宪法乃至理论法学界极大关注,学界开始转向热议法学方法论问题。本书带给中国宪法理论研究的反思是深刻的、意义悠长的。就中国而言,宪法学方法论一直是需要探讨下去的,因此,本书再版的意义突出。本书市场已经断货,目前电子本除斥网络。我馆应该尽快出版纸本,弥补市场空缺,占领正版市场。

目录

绪论:有关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的前言
一、问题的所在
二、规范宪法学的第一层含义
三、规范宪法学的第二层含义
四、本书的要旨
第一编 宪法规范的认识手段
引论
第一章 宪法学的根本方法
一、20世纪我国宪法学的主要盲点
二、解咒:事实与价值的对峙
三、宪法价值的思想前提
四、21世纪中国宪法学的具体价值取向
第二章 宪法学的普通方法
一、宪法学方法的“无特定性”状况
二、无特定性方法的无特定性应用方法
三、宪法学的特定方法
四、其他一般方法:从比较宪法学角度的考察
第三章 宪法学的具体方法
一、引言
二、中日学者的不同特色
三、余论:借鉴的“绿洲”与“陷阱”

第二编 宪法规范的价值核心
引论
第一章 宪法权利总论
一、宪法与宪法权利
(一)宪法权利的内涵
(二)宪法权利的基本性质
(三)宪法权利的享有主体
二、宪法权利的类型
(一)宪法权利的学理分类
(二)我国宪法权利的类型
三、宪法权利的保障与界限
(一)宪法权利的保障
(二)宪法权利的界限
四、宪法权利规范的效力
第二章 平等权
一、平等权的内涵
(一)平等权的观念
(二)我国宪法平等权规定的规范结构
(三)平等权的法性质
……

第三编 规范宪法的生成条件

引论

第一章 规范宪法的条件

第二章 宪法的民法基础

第四编 规范宪法的制度保障

引论

第一章 违宪审查制度

第二章 法律冲突的解决机制

第三章 司法独立的实现模式——以宪法学视角中的“日本模式”为焦点

补论:香港特区的基本法诉讼——附回归后的尝试及争议

后语

节选

  当然,一旦透过当代中国宪法规范的变动现象,我们就会被迫面对其背后的那些错综复杂的头绪。如前所论,从宪法规范的内面来说,正是因为中国尚未确立起一种类似于美国当代宪法学家罗文斯坦所谓的“规范宪法”意义上的宪法规范,才引致实在的宪法规范经受不了时流的激荡。为此,让实在的宪法规范获得规范性、实效性以及规范价值的功能,是当代我国立宪主义(或宪法政治主义)的主要历史课题。而在终极的意义上,这种宪法规范的重要品格,又不可能是实在的宪法规范自身所能设定的。它归根到底有赖于耶利内克所谓的“法创造力”,①或有赖于宪法制定权力的作用。因此,我们只能把立宪主义的理想寄托于当前的改革开放,寄托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这一伟大的历史实践。  有关这一点,我们也可以从上述的宪法规范变动理论所产生的历史背景中得到佐证。19世纪末,德国的俾斯麦宪法迎来了世纪转型期(1890年以后)的大激荡,俾斯麦宪法体制内部的君主主义原理与民主主义原理的对立趋于尖锐化和表面化,然而内部的任何一个政治势力都无力克服宪法体制内部的这些矛盾,以致这些矛盾最终只能消解于第一次世界大战的滚滚硝烟之中。这个时期德国宪法政治的激荡,就范的一种显在的冲击,使特定的宪法规范变为空文;后者则表现在宪法变迁的自在并不能直接导向规范宪法的生成。显然,这是两种在取向上截然相反的界限,强调前者,必然对宪法变迁的形态持消极的态度,①而只要认真地对待后者,则可能会更加心平气和地去接受宪法变迁成为宪法修改的一种前奏或必要阶段。  较之于宪法变迁,宪法修改在一般意义上是一个更值得重视的规范变动形态。对于当今的中国宪法来说,宪法修改既是克服宪法变迁所具有的上述的那两种终极意义上的界限的一种积极的宪法变动形态,同时,适当和适时的宪法修改的重复及其成果的积累,又是促成规范宪法形成所必须的要件。  从上述的意义而言,宪法规范的变动也是规范宪法生成的一种条件,一种动态的条件,而规范宪法的内部条件和外部条件,均必须在这一动态条件中得以成就和展开。  当然,任何急剧或频繁的宪法变动,均有可能危及实在的宪法规范(包括规范宪法的规范)所应具备的最低限度的权威性。然而,在更为深层的意义上,宪法规范的权威性并不取决于宪法规范的稳定性,因为宪法规范的稳定性和权威性本身,归根结底均取决于宪法规范的规范性,即取决于宪法规范本身是否体现了宪法制定权力主体的意志,是否已经升华为规范宪法。  另一方面,宪法解释的确也可成为那种用以缓解宪法变动的缓冲手段,同时它还可能是宪法变迁的一种程序性的技术,为此,我们没有必要不对其加以重视。②然而,必须看到,由于在现实中不存在具有实是诸种宪法动态论和宪法变迁论的时代背景。①在这个时代背景之下,连耶利内克这样一位法律实证主义的代表人物,都不得不以“事实的规范力”这一重要的概念去诠释宪法变迁的现象了。②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耶利内克毕竟没有放弃法学立场的底线。在中国学者看来,他也许本可以用“历史发展趋势”或“国民公意”等我国宪法学者耳熟能详的词藻(也是“良性违宪”论者们的概念)去轻松地说明激荡的宪法动态现象,但对于“历史发展趋势”或“国民公意”,宪法学本身又如何可以具体实证呢?  返观中国,我们总的来说应该看到:在所谓的那种“规范宪法”瓜熟蒂落之前,宪法规范的变动是不可避免的。当然,一般而言,在正常的政治形势下,施密特所言的宪法的废弃、宪法的废止、宪法的打破以及宪法的停止这些宪法的变动形态均不会在我国出现,但可以想见,宪法的变迁与宪法的修改则必然构成今后我国宪法规范变动的两个重要形态。  在上述的宪法规范变动的两个形态中,宪法变迁也是一个值得重视的重要形态,所谓“良性违宪”,其实在很大程度上就属于这种宪法变迁的现象。它虽然并未通过正式的程序去实现宪法规范的变动,但最终往往以宪法修改的形态使某些宪法条款的变更得到确认。如此看来.宪法变迁作为宪法规范变动的一种类型,在当今中国宪法规范变动过程中,起到了一定的过渡和缓冲的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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