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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仲裁裁决书赏析

封面

作者: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靠前仲裁中

页数:527

出版社:商务印书馆

出版日期:2017

ISBN:9787100130219

电子书格式:pdf/epub/txt

内容简介

本书精心甄选了形式、表述、内容均佳的,处理纠纷类型涉及建设工程、委托代理、股权转让、特许加盟、租赁、保险、承包经营等领域的30篇很好仲裁裁决书。根据裁决书的写作风格和最突出的闪光点,将全书分为四个部分:
1.孜孜不懈——严谨构思,规范写作;
2.水无常形——灵活思辨,巧妙运筹;
3.举重若轻——深谙法理,善用法条;
4.精益求精——遵循惯例,专业判断。
这些精选的很好仲裁裁决书,在形式上不拘一格,既增加了可读性,又能使读者充分领略仲裁员的个人魅力;裁决书的用语简洁、行文连贯,通篇读来一气呵成、自然流畅;在内容上,则满足了有法有据、有问必答、有求必应的实体要求。此外,每篇很好裁决书后都附有评注,可谓是“点睛之笔”,以期通过“裁决+评注”模式的裁决书展示,让读者感受实务与理论相结合的魅力,同时引发读者对如何完善裁决书制作的探讨和思考。

本书特色

适读人群 :法律实务者参考,仲裁仲裁作为国际通行的争议解决方式,是一项高度精细化、专业化的法律技术。高质量的仲裁裁决书不仅是仲裁活动的集中体现,更是展示仲裁员专业素养和写作能力的智慧结晶;通过在裁决书中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争点归纳及分析等的论述,充分展现了每一则案例中所蕴含的仲裁法律技巧。但是,商事仲裁的保密性特征要求仲裁文书不得对外公布,这使得案外人难以通过学习研究结构良好、论证严谨、分析透彻、可执行性强的仲裁书从而掌握仲裁技术。
有鉴于此,商务印书馆和北京仲裁委员会(又名北京国际仲裁中心)联合策划了“中国仲裁文库”丛书。秉持形式、表述和内容三个指标要求,从北仲案件大数据中精心筛选各专业领域极具代表性的优秀仲裁裁决书,对相关案件信息进行保密技术处理后,组织邀请相应领域顶级专家对每一则典型案例从理论与实务二元维度对裁决书进行专业评析,进而形成“裁决+评析”的模式,汇编成册,以期最终形成一系列兼具实证基础和理论研究价值的中国商事仲裁案例精读。通过该种模式的裁决书展示,不仅可以让读者感受实务与理论相结合的魅力,同时也能使仲裁技巧为读者所了解,相信本套丛书对理论及实务工作者研究、熟悉并运用裁决规律均会有所助益。

目录

第一章 孜孜不懈——严谨构思,规范写作
1.清晰的逻辑安排——房屋买卖合同争议仲裁案
2.详略得当的篇幅——临床试验委托研究合同争议仲裁案
3.丝丝入扣的证据采信——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争议仲裁案
4.完整、规范的引言写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结算争议仲裁案
5.典型的“三段论”式分析——商品房买卖合同争议仲裁案
6.层层推进的论证方法——工业设备买卖协议争议仲裁案
7.紧密结合证据——区域特许经营合同争议仲裁案
8.多角度全方位的分析——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争议仲裁案
9.对于案情的详尽阐述——股权转让协议争议仲裁案
10.对各项主张的充分回应——信息管孔销售合同争议仲裁案
11.细致入微的周到表述——宾馆承包经营合同争议仲裁案

第二章 水无常形——灵活思辨,巧妙运筹
12.紧盯争议焦点,使复杂问题简单化——股权转让协议效力争议仲裁案
13.“以我为主”,重心置于逻辑推理——合作举办赛事合同争议仲裁案
14.驳回仲裁请求的不同思路——商品房买卖合同争议仲裁案
15.“设问辩驳”的论证方法——合作开发房地产协议争议仲裁案
16.写作体例上的创新安排——诉讼委托代理合同争议仲裁案
17.化解情绪的修辞手法——房屋转让合同争议仲裁案
18.在最终裁决中论述管辖权问题——场地租赁合同争议仲裁案

第三章 举重若轻——深谙法理,善用法条
19.不可忽略的合同效力问题——探矿权转让协议争议仲裁案
20.确认合同性质的重要性——图书创作合同争议仲裁案
21.合同解释在裁决书论述中扮演的重要角色——房屋租赁合同争议仲裁案
22.解释合同与解读法律规范相结合——履行股权转让合同争议仲裁案
23.对于多种法律关系的细分与拆解——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协议争议仲裁案
24.对于专业法律条文及部门规章的运用与解读——广告资源合作经营合同争议仲裁案

第四章 精益求精——遵循惯例,专业判断
25.合理借鉴行业惯例——编剧及导演聘用合同争议仲裁案
26.专业判断贯穿始终——建设工程总包合同争议仲裁案
27.将专业知识融入对专业合同的解读——特许经营加盟合同争议仲裁案
28.阐述行业特殊性以补强裁决依据——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合同争议仲裁案
29.对琐细事项的一丝不苟——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争议仲裁案
30.巧引专业常理和法律原则定分止争——制作及安装合同争议仲裁案

节选

  (二)被申请人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对申请人有约束力的问题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合同后,被申请人双方于2005年3月7日又签订合同,第二被申请人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第一被申请人,并约定原与申请人签订合同中的所有权利义务由第一被申请人承担。因被申请人双方的此举未告知过申请人,所以此合同对申请人不具有约束力,第二被申请人不能以此为由主张免去其在本案合同中所承担的义务。但第二被申请人在第一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的合同中注明仅承担有前提条件的有限责任,且没有证据证明第一被申请人和申请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第二被申请人提供了办理房屋产权证所需的资料,在这种情况下,第二被申请人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证并不违约,故不应承担违约责任,而应该由第一被申请人承担合同违约的主要责任。  (三)关于如何确定申请人将办证所需费用交给Y中心的问题  本案合同第10条约定: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时发生的所有税款和费用,由申请人负责,且应当在领取产权证时一次性付清。从中看出,此约定并没有硬性要求在办理产权证前必须交付相关费用,在办理产权证前是否交清相关费用不是办理产权证的必然要件,申请人完全可以在领取产权证时一次性交清。但申请人在办证前应第一被申请人销售经理的要求,将办证费用交给了市场中心。虽第一被申请人否认与其有关系,并表示不承担责任,但根据第二被申请人提供的说明和申请人的陈述以及第一被申请人的陈述,仲裁庭认为,吴某当时是第一被申请人的销售经理,是代表第一被申请人履行职责,虽然第一被申请人否认收到此笔费用,并对申请人和第二被申请人的说法表示“吴某已经离开很多年了,现在没有人能够证实这种说法,公司不能确定这个事情,没有人说是,也没有人说不是”,但申请人和第二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员工吴某让市场中心代收费用一事均陈述一致,第一被申请人对吴某为其员工也予以承认,且市场中心是第二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企业法人单位,并且其是当时市场中心的主管——第二被申请人又是合同签订一方的当事人,与第一被申请人之间有代售或者房屋买卖等第三方关系,吴某指定第二被申请人下属市场中心收取费用也属合理范围。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条,第一被申请人对吴某未指定代收一事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由于第一被申请人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因此可以合理认定申请人按照吴某的要求将购房价款交给第一被申请人、将办房屋产权证等费用交到市场中心的行为,完全是针对第一被申请人的。因此,申请人将办理房屋产权证费用按吴某的要求交到市场中心,应视为已交付给第一被申请人,第一被申请人对此应负责。  (四)申请人是否向被申请人递交了办理房屋产权证所需的相关资料  合同第9条约定:通过第二被申请人办理房屋产权证,需要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双方向第二被申请人提供资料。但两被申请人都否认收到过申请人的任何材料。申请人称根据第二被申请人销售经理吴某的要求,在将办房屋产权证费用交市场中心的同时,也把相关资料交给了市场中心。但申请人既没有市场中心的收据,也拿不出相关的证据。因此,申请人提出将办理房屋产权证的相关材料交给了市场中心的主张,仲裁庭认为理由不充分,并应承担不能办理房屋产权证的相应责任。  (五)被申请人是否赔偿申请人请求的不超过已交付房价款一倍的赔偿金问题  仲裁庭认为,第二被申请人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办理房屋产权证,首先,第一被申请人将出售的房屋抵押给了T有限公司,直到2008年1月3日才解押,以至于不能办理房屋产权证,不得不在2007年7月4日向各业主致函表示歉意,虽第一被申请人认为其仅抵押了100万元,而整座楼房评估价值约3000万元且其中大量是第一被申请人自有的房屋,即使抵押人行使权利亦不会影响申请人权利,但仲裁庭认为该抵押权的设立是产权证不能办理的重要原因,与设定在其上权利价值的大小并没有必然联系,第一被申请人应当对此行为承担责任;其次,被申请人双方在2005年3月7日签订转移权利、义务的合同,第二被申请人客观上不再关注办产权证事宜;再次,第一被申请人的销售经理让申请人把办证相关费用交到市场中心,因不久又把房屋抵押了出去,在约定办产权证的期限内态度消极,致使不能及时给申请人办理房屋产权证。  综上,房屋产权证不能办理的责任主要在于第一被申请人,第一被申请人应当在房屋交付使用12个月内具备办理房产证的条件,此义务与申请人是否提供了资料并没有对应关系。由于第一被申请人此时仍然将房产抵押导致己方不具备办理房产证的条件,即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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