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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释学导论:以民法为视角(第三版)

封面

作者:王利明著

页数:781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2021

ISBN:9787519762254

电子书格式:pdf/epub/txt

内容简介

“法无解释不得适用。”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以后,我国法治建设所迫切需要的是如何准确解释和适用现有法律。法律解释弥补了法律规范的不足,保持了法律规则的开放性,从而为调整日益复杂的社会关系提供准确的法律适用依据。从体系构成上看,法律解释方法包括狭义的法律解释方法 (如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等)、价值补充方法(包括不确定概念和一般条款的类型化)和法律漏洞填补方法(如类推适用、目的性限缩和目的性扩张等)。本书以上述各种法律解释方法为主线,对各种法律解释方法的适用条件、适用步骤、各种解释方法的适用顺序以及适用中应遵循的规则等展开研究。同时,还大量引用真实案例,以更直观地展示各种法律解释方法的运用过程。本书是我国有名民法学者王利明教授的经典著作,对法官、律师、公司法务、其他司法工作者及学生学习法律解释学具有重要的指导和参考价值。

作者简介

王利明
湖北仙桃人, 中国人民大学一级教授、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曾任第九、十、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第九届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第十、十一届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学科评议组成员兼召集人。曾获“第一届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中国有突出贡献的博士学位获得者”等荣誉称号。代表作品有《民法总则研究》、《民法典体系研究》、《人格权法研究》、《物权法研究》(上、下卷)、《合同法研究》(第1~4卷)、《侵权责任法研究》(上、下卷)、《法学方法论》、《民商法研究》(第1~10卷)等,论著曾多次获得国家和省部级奖励。

目录

导言法律解释学——学科研究对象、体系与发展

第一节法律解释学的概念与研究对象

第二节法律解释学与相关学科的关系

第三节法律解释学的体系与研究方法

第四节我国法律解释学的研究现状及未来发展

第一编法律解释方法的基本理论

第一章法律解释方法概述

第一节法律解释概述

第二节法律解释的主体

第三节法律解释的目标

第四节法律解释的对象

第五节法律解释的方法

第六节法律解释与意思表示的解释

第七节法律解释的基本原则

第八节法律解释的结论

第二章法律解释方法及其理论的历史发展

第一节西方法律解释方法的发展

第二节我国法律解释方法的发展

第二编法律解释的具体方法

第三章狭义的法律解释方法

第一节狭义的解释方法概述

第二节文义解释

第三节体系解释

第四节当然解释

第五节反面解释

第六节目的解释

第七节限缩解释和扩张解释

第八节历史解释

第九节合宪性解释

第十节社会学解释

第四章不确定概念和一般条款的具体化

第一节不确定概念和一般条款具体化的概述

第二节不确定概念的具体化

第三节一般条款的解释和具体化

第四节不确定概念和一般条款的类型化

第五章法律漏洞的填补

第一节法律漏洞的概念及其认定

第二节法律漏洞填补的基本原理

第三节类推适用

第四节目的性扩张和目的性限缩

第五节基于习惯法的漏洞填补

第六节基于比较法的漏洞填补

第七节基于法律原则的漏洞填补

第六章解释方法的综合运用及适用顺序

第一节各种解释方法的综合运用

第二节法律解释方法的适用顺序

第七章法律解释、法律论证与利益衡量

第一节法律解释与法律论证的关系

第二节法律论证的基本方法

第三节法律解释过程中的论证负担

第四节法律解释与利益衡量

参考书目

后记

节选

  《法律解释学导论:以民法为视角(第三版)》:2.释法在“找法”之后,对于所找到的法律文本本身的适用范围、含义、立法意旨等依据一定的方法进行解释,裁判者应当运用各种方法进行阐释。一是确定法律条文本身是否需要解释。如前所述,按照“清晰的文义不需要解释”的规则,如果所要适用的法律条文的核心文义是清晰的,且可以适用于待决案件,则裁判者就不必进一步解释,而可以进入涵摄的环节。二是确定解释的对象。如果解释的对象是文义本身,无论是涉及核心文义,还是边缘文义,只要在可能文义的范围内,都属于狭义的法律解释。如果解释的对象是不确定概念和一般条款,就需要进行价值补充,可以运用类型化等方法。但如果超出了边缘文义的范围,裁判者就可能要进行漏洞填补。三是选择解释的方法。无论采取何种解释方法,都应当以文义解释为起点。只有通过文义解释不能确定其含义时,才能采用其他解释方法。此时,就需要选择适当的法律解释方法。但是,在作出此种选择时,应当考虑到法律解释方法的自然顺序,通常要进行体系解释、当然解释、反面解释,在此种方法不能得出解释结论时,才有必要进行目的解释。如果目的解释仍然不能得出结论时,才应采用社会学解释、合宪性解释等方法。各种方法的运用应当遵循一定的顺序,裁判者不能完全凭借个人的兴趣、嗜好等选用任何解释方法。在运用每一种具体解释方法时,也应当遵循一定的步骤。例如,首先必须进行文义解释,如果文义的含义是清晰的,就不必采用其他的方法进行解释:如果文义的含义存在复数解释可能性,则运用论理解释和社会学解释方法。四是解释过程中必须遵循解释的基本规则和程序。各种解释方法的内容十分丰富,都包含了特定的解释规则。例如,体系解释就包括了借助整体理解个别、同类解释、明示其一排斥其他、例示性规定优先于概括性规定等规则。每一种具体解释方法的运用,其也存在一定的步骤,这就是所谓的“程序”。例如,合宪性解释必须首先运用其他法律解释方法得出复数的解释可能;其次,依据案件事实选择相关的宪法规范,并解释该宪法规范;最后,通过法律规范的复数解释与宪法规范的结合排除不符合宪法的解释结论。五是各种解释方法应当相互结合使用,相互验证解释结论。通常情况下,如果多种方法都能得出同一解释结论,就意味着该解释结论是可靠的。如果不同的解释方法得出的解释结论并不一致,裁判者则应当谨慎地选择解释结论。例如,可以以社会公认的正义观念为依据,确定妥当的解释结论。六是价值补充要针对特定的对象。价值补充应当遵循其方法,即类型化。所以,凡是涉及不确定概念和一般条款,就不必再进行狭义的法律解释。在进行价值补充的过程中,应当考虑立法者所作的价值指引。七是漏洞的填补应当是在穷尽了所有狭义法律解释方法和价值补充之后进行的。裁判者首先要确定是否存在法律漏洞,只有在认定规则的缺失违反立法计划时,才有必要进行漏洞填补。在法律漏洞填补中,各种漏洞填补方法也有适用的顺序。例如,首先要运用类推、习惯法填补、目的性扩张和目的性限缩;然后才能依据法律的基本原则进行漏洞填补。各种漏洞填补方法也具有其自身的适用步骤,而在运用具体的漏洞填补方法时也需要遵循相应的步骤。3.涵摄所谓涵摄,是指在三段论推理的过程中,通过一定的方法将大前提中的规范要件和小前提中的事实要件密切地结合在一起,以得出妥当的裁判结论。涵摄的根本功能是实现特定案件中事实要件与规范要件的密切联系与妥当对应。裁判者在涵摄过程中需要采用演绎推理的形式,确定小前提是否可以涵盖在大前提之下,从而在案件推理中建立规范与事实之间密切而妥当的联系。司法实践中,有的裁判者喜好援引过多的条款,似乎认为,条款援引越多越有说服力。实际上,裁判过程中的有效涵摄并不在于条款的多少,关键在于所援引的条款是否具备了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是否成为完全法条并和案件事实具有对应性。与事实没有对应性的条款援引得再多,也不过是无用的堆砌。齐佩利乌斯教授认为,在法律思维过程中,“涵摄”的意义就是把通过法律用语所指称的一般概念等同于具体的情境要素,然而,这种同等对待并不一定仅仅是法律上规定的要素在具体案件中的完全一致的重新发现。如果在具体事实与抽象概念之间具有密切联系性,则可以完成涵摄过程。涵摄并不止于最密切联系规则的寻找,而在于作出妥当的裁判结论。因为一旦完成了涵摄,即产生法律责任或其他法律效果,例如认定合同有效或无效,解除或撤销能否成立等。进入涵摄阶段后,实际上就是进入了一个寻求裁判结论的过程。涵摄过程的完成,正如Bydlinski所指出的,意味着“案件事实被作为小前提而被涵摄到作为大前提的法律规范之上,最终得出结论”。也就是说,作为一个整体,在完成涵摄的工作时,除了考察事实与规范之间的密切联系性,还必须考察涵摄后所达成的法律效果。裁判者在寻找裁判规则时应当确定该规则与特定案件事实是否具有密切联系,以及当事人具体应承担怎样的责任或义务。在某些情况下,规范所确定的法律效果可能是较为抽象的原则性规定。例如,《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要承担侵权责任。裁判者寻找到这一根据后,仍然还不能确定具体的法律效果,还需要确定当事人应承担的侵权责任类型以及责任的具体范围。在这样一个过程中,也需要对法律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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