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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律责任研究

封面

作者:李喜莲

页数:243

出版社:清华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21

ISBN:9787302597186

电子书格式:pdf/epub/txt

内容简介

  作者在《民事诉讼法律责任研究(中国法学前沿·研究生教学参考书)》中从认识论、本体论和价值论三个层面界定民事诉讼法律责任的性质、内容以及诉讼法律责任制度的价值。在分析现行民事诉讼法律责任制度立法和司法现状的基础上,论证完善民事诉讼法律责任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提出完善民事诉讼法律责任制度的理论和具体内容设计。 为使民事诉讼法律责任制度具有现实操作性,作者还探讨了民事诉讼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及实践验证,并对民事诉讼法律责任的追究程序及救济程序进行了深入研究。追求重构民事诉讼法律责任制度体系化,并具有明晰的适用要件以及追究程序规范之目标。

作者简介

  李喜莲,女,法学博士,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副院长1995年考入湘潭大学法学院.1999年获法学学士学位,2005年在湘潭大学法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2006年考入重庆大学法学院2009年6月获法学博士学位兼任全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最高人民法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研究基地副秘书长、司法部调解理论研究与人才培训基地副主任兼秘书长主要学术研究领域.民事诉讼法学、证据法学,出版专著1本.与他人合作出版著作3本,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项,主持省部级项目7项,参加省部课题多项,在《法律科学》《法学评论》《法学杂志》等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30余篇

本书特色

从“民事诉讼法律责任、民事诉讼强制措施、虚假诉讼、逾期举证”关键词中去深刻理解民事诉讼法律责任。

目录

一、本课题选题价值和意义
二、国内外相关研究学术梳理及简要评述
三、本课题研究的总体框架
四、本课题研究的具体方法

第一章 民事诉讼法律责任的理论体系
第一节 民事诉讼法律责任认识论
一、民事诉讼法律责任的语词谱系
二、民事诉讼法律责任内涵之界定
三、民事诉讼法律责任的主要内容及责任形态
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律责任本体论
一、民事诉讼法律责任的本质属性
二、民事诉讼法律责任制度的特征
三、民事诉讼法律责任与相关概念辨析
第三节 民事诉讼法律责任制度价值论
一、民事诉讼法律责任制度是实现民事诉讼法秩序价值的重要手段
二、民事诉讼法律责任制度是实现公正价值的重要保障
三、民事诉讼法律责任制度是程序效率价值的重要保障

第二章 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责任制度的立法现状及原因分析
第一节 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责任制度立法现状
一、对违法审判行为的制裁性规定
二、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违法诉讼行为的规制
第二节 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责任于制度层面的问题
一、民事诉讼法律责任制度尚难成体系
二、民事强制措施制度的诸多内容欠科学化
三、民事诉讼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不甚明晰
四、以实体法律责任为主的责任方式与违法诉讼行为之性质不相适应
第三节 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责任制度存在不足的原因
一、受“重实体,轻程序”观念掣肘
二、受苏联民事诉讼理论的影响
三、对民事诉讼法缺乏正确的认识

第三章 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责任制度的运行现状
第一节 民事诉讼强制措施运行现状
一、责令退出法庭措施的运行现状
二、民事拘传措施的运行现状
三、民事罚款措施的适用现状
四、民事拘留措施的适用现状
第二节 民事强制措施于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适用强制措施的要件不清
二、适用强制措施的程序混乱
三、适用错误的救济途径不畅
第三节 民事强制措施运行不畅的原因分析
一、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性质不明且功能定位偏差
二、强制措施的相关规定欠完善
三、司法人员对适用强制措施顾虑重重

第四章 建构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责任制度的理路
第一节 建构民事诉讼法律责任制度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建构民事诉讼法律责任制度具有必要性
二、建构民事诉讼法律责任制度具有可行性
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律责任的立法体例
一、契合我国法律责任制度的立法模式
二、有利于民事诉讼法律责任制度的有效运行
三、有利于丰富民事诉讼法学理论

第五章 民事诉讼法律责任制度的具体内容设计
第一节 规范法官的诉讼法律责任
一、充实法院(法官)的程序性法律责任
二、充实法院(法官)诉讼中的实体法律责任
三、科学设置法官的个人责任
第二节 完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法律责任
一、完善民事诉讼强制措施
二、细化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法律责任
三、明确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法律责任

第六章 民事诉讼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与实践验证
第一节 民事诉讼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民事诉讼法律责任的主体要件
二、民事诉讼法律责任构成的主观要件
三、民事诉讼法律责任的客观要素
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及实践验证
一、虚假诉讼的定义及归责之构成要件
二、逾期提出证据承担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及实践验证

第七章 民事诉讼法律责任追责程序之完善
第一节 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责任追责程序之现状
一、民事诉讼法律责任追究程序整体上欠完备
二、民事诉讼责任的追责主体和裁决主体单
三、民事诉讼法律责任追责程序的行政化色彩较浓
四、民事诉讼法律责任追责程序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
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律责任追责程序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民事诉讼法律责任制度本身尚不健全
二、学理上对诉讼法律责任相关问题论证尚不充分
三、司法实践无暇顾及
第三节 健全民事诉讼法律责任追责程序的具体构想
一、完善民事诉讼法律责任的追究主体
二、规范民事诉讼法律责任追究程序的裁决主体
三、建构诉讼法律责任追责程序
四、完善当事人权利受侵的救济程序
结语
参考文献
附录

节选

  (一)民事诉讼法律责任主体具有多样性民事诉讼法律责任主体具有广泛性,是多元主体所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民事诉讼乃以公权力解决私权纠纷的活动,当事人和法院是共同推动诉讼活动进行,是主要的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然而,民事诉讼活动的完成,在一定情形下,还需证人、鉴定人、翻译人、案外人等其他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参加。民事诉讼法律责任是由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行为所引起的,而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行为既可能是诉讼主体的违法行为,也可能是其他诉讼参与人所实施的违法行为。因此,民事诉讼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包括:当事人、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且这些诉讼法律关系主体进人诉讼程序的目的不一。其中,有些诉讼参与人参加民事诉讼活动乃对国家机关履行一定的协助义务,与民商事主体在契约自由和意思自治主导下的民商事活动有所不同,民商事主体为民事行为的目的往往是就某一具体事宜达成意思一致。此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是单面法律关系,在同一个法律关系中,民事权利的主体往往是单一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多面的,在同一个诉讼法律事实中,承担责任的可能既有裁判者,也可能有一方当事人或诉讼参与人。(二)承担民事诉讼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具有多样性违反程序法律的行为在学界被称为程序性违法行为,它具有“形式上的违法性”,可能造成“侵权性违法”后果和“公益性违法”后果①。“侵权性违法”后果是指程序违法行为损害了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程序权利或者实体权利;“公益性违法”后果是指程序违法行为虽然没有损害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但却违反了程序法律规定或者程序原则,直接或间接地危害司法秩序,从而损害一定的公益。民事诉讼的侵权行为是指侵害其他诉讼参与人权利的诉讼行为,这种行为可能因为法律规定的疏漏而没有形式上的违法性,但确实侵害了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程序权利或实体权利。在民事诉讼中,还存在一些违法程度较轻、侵权后果不明显、一般不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陈瑞华教授称之为“技术性”②违法行为。在民事诉讼中,完整的诉讼事实通常需要多种行为的配合,比如起诉,如果法院不予立案,诉讼就不能继续;民事诉讼违法事实也同样可能是多种行为的配合,比如管辖错误,既需要原告错误起诉,也需要法院错误受理,当然这种错误可能会因被告的应诉答辩而被修正。因此,在同一个诉讼过程中,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可能是起诉行为,也可能是裁判行为,还可能是诸如保全行为之类的诉讼辅助行为。(三)民事诉讼法律责任形式具有多样性由于民事诉讼法在本质上是规范法院审判权力与义务,规范当事人诉讼权利与义务的法律规范。民事诉讼是法院的审判行为与当事人诉讼行为结合在一起的司法活动,因此,承担民事诉讼法律责任主体既包括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也包括当事人,还包括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同的主体,在民事诉讼中的诉讼行为不同,违反法律规定的方式及后果也有区别,故而其承担的法律责任形式也是多样的。如违反管辖制度规定造成后果的,法官可能承担内部行政责任,法院还可能承担发回重审的程序责任;如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法官还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同时,在民事诉讼中,违法行为侵害的客体既可能是当事人的程序权利,也可能是人民法院的审判秩序,还有可能是对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因此,民事诉讼法律责任的形式既有程序责任,也有民事、行政、刑事等实体责任。此外,民事诉讼法律责任是一种综合性的不利后果,具体体现在民事诉讼法律责任既包括客观行为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承担的不利后果,也包括民事诉讼违法主体因主观的可谴责性而承担的不利后果,前者如违反异议期限、上诉期限、再审申请期限等规定,这种不利后果针对的是一种违反民事诉讼法的客观行为,主观的非难性不是责任构成要件;后者如因枉法裁判而承担的刑事不利后果,这种不利后果针对的不仅是违法行为,而且更针对特定的主体和主观非难性,体现了民事诉讼法律责任客观归责与主观归责的统一性,体现了民事诉讼法律责任不利后果的综合性。综上所述,民事诉讼法律责任作为一种综合性的法律责任机制,具有其自身的特质。民事诉讼是法院、原告和被告三方互动的过程,是审判权和民事诉权共同作用的场所。诉讼主体实施诉讼行为一方面乃基于民事诉讼法赋予的权利或权力;另一方面乃基于民事诉讼法设定的义务。如若对诉讼主体违反义务的行为进行限制,直接赋予其法律上的不利后果(制裁或负担)即可,这也是民事诉讼法律责任的主要特性。然后,诉讼主体因消极不行使权利或权力,而故意损害对方当事人权益或社会利益时,诉讼主体应当对其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此时,若要对诉讼主体消极为诉讼行为的行为加以限制,方法之一就是使权利者和权力者失去权利或权力。这种法律上的不利后果为民事诉讼法律责任所特有。因为,民事诉讼乃解决私权纠纷,基于私法自治之法理,当事人对其私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有自由处分的权利。与此相应,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一定的诉讼权利是基于更好地维护其实体权利,或者体现诉讼程序正义性。但同时,民事诉讼又有代表国家的公权力机关法院的介入,基于诉讼效率考虑,各诉讼主体权利或权力的行使或为诉讼行为,应当受到特定条件限制和程序规程的约束,这种程序性约束(诉讼法上的不利后果)通常表现为程序性权利失权或程序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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