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郭若愚 主编 彭霞 副主编
页数:278
出版社:清华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22
ISBN:9787302593669
电子书格式:pdf/epub/txt
内容简介
本书主要根据高等院校经济管理专业的专业特点安排内容和体例结构,针对教育需求特点和职业实际需要,遵循培养复合型和应用型人才的教学规律,阐述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和重要制度。全书内容分为六篇,分别是经济法基础、市场主体法律制度、合同和担保法律制度、市场管理法律制度、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经济纠纷的解决制度。全书力求从实际出发,立足学生必须掌握的实用内容,让学生掌握交易流程中的主要法律规定。
作者简介
郭若愚,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讲师;北京大学法学学士、重庆大学管理学硕士;长期从事高校经济与管理各相关专业的民法与经济法教学,参编《电子商务》《国际贸易实务》等教材,并参与相关教学科研项目,具有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
彭霞,博士;重庆工商大学法学与社会学学院副教授;讲授课程主要有知识产权法、竞争法、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方向为知识产权与竞争法。
本书特色
本书结合经济管理类学生专业背景,根据市场交易这一动态过程中涉及的交易主体、交易的达成和履行、对交易行为的规范、交易纠纷的解决而选取相关内容,并适当增加相关法律的基础知识,内容系统性和实用性并重,配套电子课件、教学大纲、模拟试卷、即测即练、扩展阅读、习题答案等教辅材料,有利于课堂教学和自学。
目录
第一篇 经济法基础
第一章 经济法概述
第一节 法的一般原理
第二节 我国经济法的历史沿革和立法现状
第二章 经济法基础知识
第一节 经济法律关系
第二节 经济法律行为
第三节 物权和债
第四节 诉讼时效
第五节 经济法中的法律责任
第二篇 市场主体法律制度
第三章 一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概述
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第四章 合伙企业法
第一节 合伙企业概述
第二节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第三节 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和与第三人的关系
第四节 普通合伙企业的管理
第五节 普通合伙企业的入伙与退伙
第六节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第七节 有限合伙企业
第五章 公司法
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
第二节 公司法基本制度
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节 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章 企业的终止与清算
第一节 企业的终止
第二节 企业的清算
第三篇 合同和担保法律制度
第七章 合同法
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
第六节 合同责任
第七节 合同的解释
第八节 有名合同的法律规定
第八章 担保法
第一节 担保概述
第二节 保证
第三节 抵押
第四节 质押
第五节 留置
第六节 定金
……
第四篇 市场管理法律制度
第五篇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第六篇 经济纠纷的解决制度
参考文献
节选
1.确定清算人或清算组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合伙企业解散,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组的法律地位与董事会相当,清算组在执行清算事务范围内,它所承担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都与董事会相同。2.债权申报及审查清算要进行债权申报、审查和登记。个人独资企业中,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合伙企业中,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中,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3.清理财产、制订清算方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清算组或清算人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1)清理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通知、公告债权人。(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企业未了结的业务。(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5)清理债权、债务。(6)处理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7)代表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公司中,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4.分配企业财产(1)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所欠税款,其他债务。(2)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分配。(3)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其中清算费用是指企业自宣布清算以来的各项费用,包括财产维持费用、员工工资或生活补助、通信费、交通费、诉讼费及清算组的各项花销。职工工资是指企业在宣布清算前拖欠员工的工资和奖金。社会保险费用是指企业在宣布清算前拖欠员工的依法应当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是指企业应解散而终止与员工的劳动合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员工的经济补偿。所欠税款应当包括企业在宣布清算前应缴未缴的各项税金以及企业在清算过程中发生的应缴税金。5.清算结束,办理注销登记(1)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15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