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甘培忠
页数:217
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
出版日期:2021
ISBN:9787510932236
电子书格式:pdf/epub/txt
内容简介
《商业法评论2020.2(总第3集)》主要栏目包括当期聚焦、前沿专论、新秀风采、域外撷珍、学会巡礼。 中国商业法研究会(以下简称“研究会”),英文名称为China Business Law Society,缩写为CBLS。研究会成立于1993年,由从事经济、法律理论研究的社会各界人士自愿组成,是进行学术理论研究的全国性学术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研究会重点对公司企业治理、营商环境、商贸和仓储物流、民营经济、共享经济、平台经济、电子商务等领域的法律问题开展前瞻性研究。
目录
应以出席董事计算董事会决议表决权总数——对《公司法》第111条的修改建议
理论澄清与制度建构:非破产情形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研究
公司法经理权制度的反思与完善
【前沿专论】
类型化视角下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研究
公司型社会企业的法理基础及公司法规制
论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回购股份的处分制度
公司对外担保中的形式审查义务研究——以相对人推定善意还是自证善意为展开
【新秀风采】
我国公司合并无效事由的实证法分析
智能投顾中的风险分散失灵问题研究
【域外撷珍】
董事作为受托人
【学会巡礼】
中国商业法研究会2020年年会综述
节选
《商业法评论2020.2(总第3集)》: 二、符号主义人工智能法律主体之否定 (一)不具备自然人的法律主体特征 符号主义人工智能仅仅是对理性推理的简单表达,并不具有人类的其他感知能力。人类作为世界上最复杂的生物体,之所以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人,不仅仅因为其是理性的判断个体,还是意志、情绪、感觉、道德等等非理性的个体。 首先,符号主义人工智能不具有像自然人一样的自主意识。作为人类创造的工具,符号主义人工智能明显不像自然人一样享有生命,人类是通过大脑从而对世界形成一定的认知,并以此为基础拥有改造世界的能力。而符号主义人工智能仅仅通过对事先算法的输入与输出完成一定的任务,其本质是对人思维的信息过程模拟,虽然可能取代人的部分脑力劳动,但是不能像人类一样具有自主意识、认知能力,不具有主观能动性。如AlphaGo一样,在围棋领域内发挥着超乎人类智慧的作用,其通过对算法的不断输入和强化,以最快的速度不断求解,从而得出一个最优答案,这种智能完全是依靠编程的机械性,没有目的和意识,仅依靠记忆的超大容量和求解的超快速度战胜人类。 其次,符号主义人工智能不具有像自然人一样的理性能力。符号主义人工智能在解决问题时,主要依照预先设计好的程序和规则进行,其所得的结果也只是对数据进行简单输入输出的产物,不能自主地提出问题或者创造性地解决问题,如果出现程序未能预先设定的情况,其不能灵活做出改变,很难做出合适的反应,甚至还可能会中断程序的运行。人类的法律主体地位主要表现为通过自主意识和理性能力做出相对的意思表示,而符号主义人工智能虽然可以模拟“像人类一样思考和行为”,但是不具备真正的智能,不能通过自主性做出相应行为。 符号主义人工智能缺乏自然人相应的能力。首先,对于理性推理的简单化表达,符号主义人工智能解决具体问题过于狭窄,而且目标单一,不能解决日常中不断新出现的各种生活难题,同时其问题的解决也需要耗费其他条件来予以支持。其次,符号主义人工智能忽视非理性的领域,对于情感、意志、情绪等不涉及加减运算的因素不能通过符号主义人工智能得到展现。因此符号主义人工智能很难被称为“人”,也不应具备法律意义上的主体地位,这种人工智能实体就类似于一个只能够解决一些专业问题、冷冰冰推理运算的智能机器。 (二)不具备法人的法律主体特征 法人通常具有成员和财产的双重要素,既可以是人和财产的结合团体,也可以是依特殊目的所组织的财产。从根本上讲,法人与其他组织一样,是自然人实现自身特定目标的手段,它们是法律技术的产物,它的存在从根本上减轻了自然人在社会交往中的负担。法人之所以被法律确认为民事法律主体,意在为自然人充分实现自我提供有效的法律工具。 首先,法人在形式上表现为一种组织,实质上需要具备独立的意志和财产。而符号主义人工智能的存在形式表现为“物”,很明显不是团体或者组织,即不具备法人的形式要件;其次,在实质上,法人财产由法人独立控制,无论是成员出资、他人赠与还是国家拨付,最终还是由团体所有,而不是其中某个或集体成员共同所有;法人的意志源自团体成员的共同意志,并与之相独立。因此,意志同样也存在于法人之中,而正是以团体成员中自然人的存在为基础,才有赋予团体被拟制为法律主体的正当性。符号主义人工智能无法对财产拥有所有权,且无法从财产中获益,至多只享有类似占有、处理的权能,意志也无法拥有,难以如法人一般,体现其背后自然人的意志。 在责任承担和限制方面,法人具有独立财产,可以独立承担责任。只有当控制者滥用实际控制地位时才能对法人人格进行否认,即“刺破公司面纱”,突破责任承担的一般规定。而符号主义人工智能与以群体为常态的法人股东不同,其身后是以个体为常态的实际控制人,人工智能本身不具有承担责任的能力。因此,这一方面也不符合法人成为法律主体的条件。 综上,尽管现阶段符号主义人工智能的发展十分迅速,应用越来越广泛,研究也越来越深入,但符号主义人工智能只是可能会在某个特定方面具有超越人类的能力。符号主义人工智能主要通过设计的程序来对人类或者动物的思维进行模拟,但这并不能表示它对自己的行为有独立的理解,其只是简单地依照程序进行数据的输入和输出,不具有像自然人一样的自主意识、理性能力和责任能力,亦不具有像法人一样的组织形式和独立财产能力。因此,符号主义人工智能不能作为法律主体,仍然属于人类工具的一种延伸。 ……




![刑法评论-2017年第1卷[总第30卷]-技术教育社区](https://image12.bookschina.com/2018/20180510/B7663719.jp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