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胡爱国
页数:492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21
ISBN:9787562099895
电子书格式:pdf/epub/txt
内容简介
作为高等职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警官高等职业教育正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一线政法工作对专门人才的迫切需求而与时俱进。近年来,全国司法类高职院校都积极探索高职教育教学规律、完善专业人才培养模式,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司法类专门人才的客观需求,创新内容涉及各个方面,包括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等,当然也少不了至关重要的教材建设。编写一套以促进就业为导向、以能力培养为核心、以第一第一职业生涯发展为目标、突出当前警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特点的系列规划教材就显得尤为重要。 为适应司法类专业人才培养的需要,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决定遴选理论功底扎实、教学能力突出、实践经验丰富的优秀教师组成编写组,对警官高等职业教育原有的系列教材进行重新编写。本次编写按照“就业导向、能力本位、任务驱动”等职业教育新理念的要求,紧紧围绕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开展工作。基础课程教材体现以应用为目的,以必需、够用为度,以讲清概念、强化应用为教学重点;专业课程教材加强针对性和实用性。同时,遵循高职学生自身的认知规律,紧密联系司法工作实务、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模式以及课程教学模式改革实践,对教材结构和内容进行了革故鼎新的整合,力求符合教育部提出的“注重基础、突出适用”的要求,在强调基本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同时,强化社会能力(含职业道德)和应用能力的培养,把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职业素养三者有机融合起来。
作者简介
胡爱国,男,1963年生,安徽桐城人,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党委副书记、副教授,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曾任司法部全国高职高专法律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安徽省人民政府立法咨询员,2006年10月随司法部赴德国高等法律职业教育培训团参训。先后主编、参编《民法》《商事法学》《民法原理与实务》《合同法学》《民事法律原理与实务》《安全教育读本:为你的平安人生上保险》等公开出版教材8部;公开发表《试论合同法基本原则》《试论贷款合同抵押权的设立与实现》《皋陶与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等学术研究论文近20篇。承担并主持2005年度安徽省社科联立项资助课题“皋陶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承担并主持2007年度安徽省教育厅省级重点教学研究课题“文科类高职院校人才培养模式研究”。
目录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第三节 民法的体系和渊源
第四节 民法的适用范围
第五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六节 民法的性质及其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
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第三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
第四节 民事法律事实
第五节 民事权利
第六节 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
模块二 民事主体
第三章 自然人
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节 监护制度
第四节 自然人的户籍与住所
第五节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第六节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四章 法人
第一节 法人概述
第二节 法人的民事能力
第三节 法人机关
第四节 法人的成立、变更和终止
第五章 非法人组织
第一节 非法人组织概述
第二节 合伙企业
第三节 个人独资企业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
模块三 民事法律行为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第二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第三节 意思表示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五节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的返还财产责任
第六节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七章 代理
第一节 代理概述
第二节 代理的种类
第三节 代理权的行使
第四节 代理权的消灭
第五节 无权代理
第八章 诉讼时效和期限
第一节 时效概述
第二节 诉讼时效
第三节 期限
……
模块四 民事权利
节选
《民法教程》: (一)民事主体制度 民事主体制度主要是对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资格及其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从事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和承担民事责任等一般问题方面的规定。它包括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方面的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等制度、代理制度和时效制度等。民事主体制度是民法体系的基础。 (二)物权制度 物权制度是规范财产的所有和使用关系的基本制度,它是我国民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其中所有权制度是物权制度的核心,它反映的是财产归属关系,即静态的财产关系,它既是财产流转关系的前提,也是财产流转关系的结果。当然,物权制度除所有权制度外,还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制度。前者表现为权利人对物的使用价值的支配性;后者则是以支配物的交换价值从而确保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为目的。 (三)债权制度 债是财产流转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也是商品交换中的最一般的法律规范。债法规范的对象是债之关系,传统民法中的债法体系是基于债的各种发生原因建立起来的,因各种债的发生能在形式上产生相同的法律效果,即“效果的同一性”,这为确立债的一般规则奠定了基础。债的一般规则是对各种债的形式的共同规则的概括,富有抽象性,也是规范交易过程、维护交易秩序的基本原则,它对各种具体之债有着宏观意义上的指导作用;而债的分则是各种具体之债的具体规则,它具有实用性、针对性的特点。债的分则包括合同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它与债的一般规则共同建构了我国民法的债法体系。 (四)人格权制度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为维护其独立人格所第一的最基本权利,也是民事主体取得、行使其他民事权利的前提和基础,它是民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点自无异议。基于人身权(主要是人格权)和财产权是民法的两大支柱,民事主体制度和侵权行为制度并不能概括、涵盖人格权制度的全部内容,只有单独设立人格权制度,才能全面展示人格权法的复杂内容,才能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的人格权。所以,人格权应当成为一项独立的民事制度。 (五)知识产权制度 对于知识产权是否应纳入民法体系,在立法上和理论上争议都很大。我们认为,知识产权在本质上仍然是私权,是一种人身权与财产权相结合的民事权利。其调整的对象是因创造、使用智力成果而形成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其调整的手段和适用的原则也主要是民法的手段和原则,我国《民法典》第123条第1款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所以应将知识产权制度纳入民法调整的范畴。 (六)侵权责任法律制度 侵权责任法是保障民事权利得以实现的法律。对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等权利或利益的侵害都将构成民法上的侵权,行为人都应承担相应的侵权法律责任。侵权责任法律制度是民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民法的范畴。 (七)财产继承制度 继承法律制度是规定自然人生前的财产如何转移给他人的法律制度。它既与一国的政治、经济制度相关,更与一国的文化传统、婚姻家庭制度密切联系。继承是指基于自然人死亡而发生的财产转移,其产生的财产关系是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一部分,所产生的财产继承权也是财产所有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它是我国民法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当然,我们也应当承认,由于财产继承权主要是发生在具有一定身份关系(如婚姻关系、血缘关系和收养关系)的自然人之间,民法调整财产关系的一些原则并不能完全适用于财产继承关系。 二、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渊源就是指民法的表现形式。 (一)制定法 具体来讲,我国民法的渊源主要有: 1.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其他法律的制定根据。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制定的,除序言外,共4章138条。宪法中有关民事活动的规范,如所有权制度的规定,公民基本权利中关于民事权利、婚姻家庭制度的规定等,既是宪法规范又是民法规范,是我国民法的渊源之一。从理论上讲,在民事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可直接依据宪法的规定处理案件。 2.民事法律。民事法律是指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有关民事活动的规范性文件。2020年5月28日由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于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该法共1260条,是我国最主要的民法渊源。 除《民法典》外,我国还有许多民事单行法和民事特别法,比较重要的有《收养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此外,其他法律中有关民事活动的规一定也是民法的渊源,如《土地管理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有关民事活动的规定。 3.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的民法规范。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有权制定行政法规。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的行政权力一直很强大,行政立法也很受重视。与此相对应,行政法规在整个法律规范中也就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行政法规中有关民事活动的规范也是民法的渊源之一,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等行政法规中,就有部分关于民事活动的规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