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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劵业从业资格考试(2007)证劵交易

封面

页数:362

出版社: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8

ISBN:9787500598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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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nbsp; 言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规范发展,不断提高证券经营机构的竞争能力和风
险控制水平,提升证券业从业人员和广大证券市场参与者整体素质,显得尤为
重要。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规定,从事证券业
务的专业人员,应当参加从业资格考试并取得从业资格。同时规定,凡年满18
周岁、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都可参加证券业从
业资格考试。上述规定对扩大证券市场从业人员队伍,提高证券从业人员的
专业水平,规范证券从业人员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006年以来,我国资本市场发展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市场化、规
范化、国际化的趋势日渐显著。为适应资本市场发展的需要,中国证券业协会
根据一年来法律法规的变化和市场的发展,对《证券业从业资格考试统编教材
(2006)》进行了修订:第一,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
试点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则,在《证券交易》中新增融资融券业务的章节;第
二,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重新编写《证券发行与
承销》中的相应内容;第三,根据新修订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及中国证监会
新颁布的《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等法规,增加了
有关股指期货的基础知识、交易规则方面的内容;第四,结合新会计准则,修订
了《证券投资分析》有关上市公司分析、财务分析及基金估值的相关内容;第
五,在《证券投资分析》中新增金融工程应用分析的内容;第六,对原教材中的
错漏之处进行修订,删除了已不再适用的内容。
    由于编写时间紧迫,书中难免有疏漏、错误之处,恳请读者指正。
    中国证券业协会
    2007年6月

第四章  证券自营和资产
    管理业务
    第一节  证券自营业务
  一、证券自营业务的含义与特点
  (一)证券自营业务的含义
  证券自营业务是指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经营证券自营业务的证券公司用自
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用自己名义开设的证券账户买卖有价证券,以获
取盈利的行为。具体地说有以下四层含义:
    (1)只有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经营证券自营的证券公司才能从事证券自营
业务。从事证券自营业务的证券公司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达到人民币l亿
元,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 000万元。
    (2)自营业务是证券公司以盈利为目的、为自己买卖证券、通过买卖价
差获利的一种经营行为。
    (3)在从事自营业务时,证券公司必须使用自有或依法筹集可用于自营
的资金。
    (4)自营买卖必须在以自己名义开设的证券账户中进行。
    证券自营买卖的对象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上市证券;另一类是非上市
证券。上市证券是指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人民币普通股、证券投资基
金、权证、国债、公司或企业债等,这是证券公司自营买卖的主要对象。上
市证券的自营买卖是证券公司自营业务的主要内容。非上市证券是指已发行
在外但没有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证券。
    非上市证券的自营买卖主要通过银行间市场、证券公司的营业柜台实现。
     (1)银行间市场的自营买卖,是指具有银行间市场交易资格的证券公司
在银行间市场以自己名义进行的证券自营买卖。目前,银行间市场的交易品
种主要是债券,采取询价交易方式进行,交易对手之间自主询价谈判,逐笔
成交。
    (2)柜台自营买卖,是指证券公司在其营业柜台以自己的名义与客户之
间进行的证券自营买卖。这种自营买卖比较分散,交易品种较单一,一般仅
为非上市的债券,通常交易量较小,交易手续简单、清晰,费时也少。
    另外,证券公司在证券承销过程中也可能有证券自营买入。如在股票承
销中采用包销方式发行股票时,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全额售出,按照协议,余
额部分由证券公司买入。同样,在配股过程中,投资者未配部分,如协议中
要求包销,也必须由证券公司购人。
  (二)证券自营业务的特点
  自营业务与经纪业务相比较,根本区别是自营业务是证券公司为盈利自
己买卖证券,经纪业务是证券公司代理客户买卖的证券。具体表现在以下几
点:
    1.决策的自主性。证券公司自营买卖业务的首要特点即为决策的自主
性,这表现在:
    (1)交易行为的自主性。证券公司自主决定是否买人或卖出某种证券。
    (2)选择交易方式的自主性。证券公司在买卖证券时,是通过交易所买
卖,还是通过其他场所买卖,由证券公司在法规范围内依一定的时间、条件
自主决定。
    (3)选择交易品种、价格的自主性。证券公司在进行自营买卖时,可根
据市场情况,自主决定买卖品种、价格。
    2.交易的风险性。风险性是证券公司自营买卖业务区别于经纪业务的另
一重要特征。由于自营业务是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和合法资金直接进行的
证券买卖活动,证券交易的风险性决定了自营买卖业务的风险性。在证券的
自营买卖业务中,证券公司自己作为投资者,买卖的收益与损失完全由证券
公司自身承担。而在代理买卖业务中,证券公司仅充当代理人的角色,证券
买卖的时机、价格、数量都由证券委托人决定,由此而产生的收益和损失也
由委托人承担。
    3.收益的不稳定性。证券公司进行证券自营买卖,其收益主要来源于低
买高卖的价差。但这种收益不像收取代理手续费那样稳定。
    二、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管理
    证券公司应根据公司经营管理特点和业务运作状况,建立完备的自营业
  务管理制度、投资决策机制、操作流程和风险监控体系,在风险可测、可
  控、可承受的前提下从事自营业务。同时,应当建立健全自营业务责任追究
  制度。自营业务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时,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证券自营业务的决策与授权
    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相对集中、权责统一的投资决策与授权机制。自营
  业务决策机构原则上应当按照“董事会——投资决策机构——自营业务部
  门”的三级体制设立。
    董事会是自营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在严格遵守监管法规中关于自营
  业务规模等风险控制指标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公司资产、负债、损益和资
  本充足等情况确定自营业务规模、可承受的风险限额等,并以董事会决议
  的形式进行落实。自营业务具体投资运作管理由董事会授权公司投资决策
  机构决定。
    投资决策机构是自营业务投资运作的最高管理机构,负责确定具体的资
  产配置策略、投资事项和投资品种等。
    自营业务部门为自营业务的执行机构,应在投资决策机构作出的决策范
  围内,根据授权负责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和执行工作。
    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自营业务授权制度,明确授权权限、时效和责任,
  对授权过程作书面记录,保证授权制度的有效执行。同时,要建立层次分
  明、职责明确的业务管理体系,制定标准的业务操作流程,明确自营业务相
  关部门、相关岗位的职责。
    自营业务的管理和操作由证券公司自营业务部门专职负责,非自营业务
  部门和分支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自营业务。自营业务中涉及自营规模、
  风险限额、资产配置、业务授权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应当经过集体决策并采取
  书面形式,由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后存档。
    (二)证券自营业务的操作管理
    根据证券公司自营业务的特点和管理要求,自营业务运作管理重点主要
  有以下几方面:
    1.应通过合理的预警机制、严密的账户管理、严格的资金审批调度、规
  范的交易操作及完善的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等,控制自营业务运作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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