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李永军
页数:437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21
ISBN:9787300286242
电子书格式:pdf/epub/txt
内容简介
契约自由的这种价值理念也正是商品经济和自由竞争所需要的,因为自由竞争的商品经济是建立在这样一种思想之上的:市场上的每一个人均在追求利益的大化,所以,让他按照自己的意志去行为,必然能够得到财富的大增长。而社会的财富就是个人财富的总和,所以,个人财富的增长就是社会财富的增长。契约自由巧妙地配合了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为资本主义的发展立下了汗马功劳,它被认为是私法的原则也就极其自然了。今天,我们也处在商品经济的浪潮之中,契约自由是我国合同法的灵魂和生命,当属无疑。
作者简介
李永军,法学博士,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领导小组成员,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副会长,中国企业破产法起草小组成员。 代表作品有:《合同法》《民法总论》《民法总则》《自然之债论纲》《海域使用权研究》《破产法律制度》《破产重整制度研究》《合同法原理》 《票据理论与实务》 《民法总则》 《我国法上真的不存在物权行为吗?》 《契约效力的根源及其正当化说明理论》 《我国合同法是否需要独立的预期违约制度》《重申破产法的私法精神》 《私法中的人文主义及其衰落》 《论商法的传统与理性基础》 《从契约自由的基础看其在现代合同法上的地位》 《民法上的人及其理性基础》 《物权与债权的二元划分对民法内在与外在体系的影响》《民法上的住所制度考》《民法上的公共利益考》《自然之债源流考评》 《论债的科学性与统一性》 《论债法中的本土化概念对统一的债法救济体系的影响》《集体经济组经济组织法人的历史与法律结构》 《论债因在我国合同法中的作用》《民法典编纂中的权利体系及其梳理》《“契约+非要式+任意撤销权”:赠与的理论模式与规范分析》 《论无因管理在我国民法典上的规范空间》《物权的本质属性究竟是什么?》《论民法典之‘合同编’与‘总则编’和‘物权编’的体系关联》《民事合伙的组织性质疑——兼评《民法总则》及《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相关规定》《论我国民法典上用益物权的内涵与外延》《论民法典合同编中‘合同’的功能定位》《民法典涉他合同中第三人利益的实现途径》《合同法上赔偿损失的请求权基础规范分析》等。作为首席专家承担国家社科基金重大课题“民法典的内在与外在体系研究”、重点课题“民法典分则的内在与外在体系研究”等。
目录
第一节我国民法典下合同法的基本构造
第二节合同的概念
第三节比较法上的合同概念
第四节合同制度在私法体系中的地位
第五节合同在人民生活和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第六节合同的分类
第二章契约自由及其在现代合同法上的地位
第一节契约自由的含义
第二节契约自由原则的衰落及其在现代合同法上的地位
第三章合同的成立及其程式
第一节合同的成立及其程式概述
第二节合同成立的第一步――要约
第三节契约成立的决定性阶段――承诺
第四节契约成立的性质和要件
第五节缔约过失责任
第四章契约的生效
第一节契约生效概述
第二节当事人的缔约能力
第三节合同形式应符合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
第四节合同不违反公序良俗且标的合法
第五节影响合同效力的其他因素
第五章合同的无效与可撤销及效力待定
第一节民法典中关于合同效力瑕疵的救济制度构造
第二节无效与可撤销的基本概述
第三节可撤销合同的原因分析
第四节无效合同的原因分析
第五节对无效与可撤销原因的合同的法律救济
第六节效力待定的合同
第六章合同债权的保全
第一节合同债权保全的概念
第二节债权人的代位权
第三节债权人的撤销权
第七章定式合同(格式条款)及其规制
第一节定式合同概述
第二节定式合同产生与存在的基础
第三节对定式合同规制的法理基础
第四节对定式合同的规制
第八章合同解释规则
第一节契约解释概述
第二节解释的基本原则概述――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的历史与现在
第三节客观主义兼主观主义原则下的解释规则
第四节补充性解释
第九章合同权利与义务的移转
第一节合同权利与义务移转概述
第二节合同债权的让与
第三节债务承担
第四节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承受
第十章合同的履行
第一节合同履行概述
第二节合同履行中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则
第三节利他合同
第四节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第五节合同履行的定金担保
第十一章违约责任
第一节违约及违约形态概述
第二节几种特别的违约形态
第三节违约责任
第十二章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第一节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概述
第二节合同权利、义务因解除而终止
第三节合同权利、义务因其他原因而终止
第十三章买卖合同
第一节买卖合同概述
第二节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
第三节风险负担
第四节瑕疵担保责任
第五节特殊买卖
第六节关于“一物数卖”的说明
第十四章赠与合同
第一节赠与合同概述
第二节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
第十五章借款合同
第一节借款合同概述
第二节借款合同的效力
第十六章保证合同
第一节保证合同概述
第二节保证的成立
第三节保证合同的效力
第四节保证的其他实践规则――主要根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十七章租赁合同
第一节租赁合同概述
第二节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
第三节房屋租赁合同的特别问题
第十八章融资租赁合同
第一节融资租赁合同概述
第二节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
第三节融资租赁合同的终止及后果
第十九章保理合同
第一节保理合同概述
第二节保理合同的基本效力
第二十章承揽合同
第一节承揽合同概述
第二节承揽合同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章建设工程合同
第一节建设工程合同概述
第二节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效力
第三节建设工程合同的其他问题
第二十二章运输合同
第一节运输合同概述
第二节运输合同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章技术合同
第一节技术合同概述
第二节技术开发合同
第三节技术转让合同与技术许可合同
第四节技术咨询合同与技术服务合同
第二十四章保管合同
第一节保管合同概述
第二节保管合同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章仓储合同
第一节仓储合同概述
第二节仓储合同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六章委托合同
第一节委托合同概述
第二节委托合同的效力
第三节委托合同的终止
第四节委托合同与间接代理
第二十七章物业服务合同
第一节物业服务合同概述
第二节物业服务合同的效力
第三节物业服务合同的终止和物业服务人的解聘
第二十八章行纪合同与中介合同
第一节行纪合同
第二节中介合同(居间合同)
第二十九章合伙合同
第一节合伙合同概述
第二节合伙合同的内部与外部关系
第三十章准合同
第一节无因管理
第二节不当得利
节选
第六版修订说明《民法典》出台之后,为了配合民法典的顺利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和修订了一系列与民法典相关的司法解释。当然,绝大部分都是对原来已经存在的司法解释根据民法典作出了修改。与合同法相关的司法解释主要是:(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2021年1月1日施行);(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2021年1月1日施行);(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1年1月1日施行);(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1年1月1日施行);(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1年1月1日施行);(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年1月1日施行);(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年1月1日施行);(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年1月1日施行);(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年1月1日施行);(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年1月1日施行);(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1年1月1日施行);(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1年1月1日施行);(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年1月1日施行);(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1月1日施行)。本书第六版修订,主要是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修改进行的。与此相适应,第十五章借款合同和第十六章保证合同是修改比较大的。因为与该两章相关的司法解释有大幅度修改。借款合同主要是借贷利息利率方面的变化,24%和36%这样的标准确实已经不符合中国经济生活的发展需要,必须降低。另外,保证本身就有很大的争议。例如,独立保证是否有效?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如何确定?连带保证人之间有无追偿权?债权人对连带保证人之一作出的行使担保责任的意思表示对其他保证人是什么效力?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期间是什么关系?债务人破产后,债权人与保证人如何行使权利,等等。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在保证合同这一部分有几点应当特别注意:(1)当事人对于一般保证或者连带责任保证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认定。这与以前的《担保法》相差太大。(2)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于连带责任人之间的追偿权有明确的规定。当然,连带保证人之间没有追偿权这种立法例,后果如何,只能等待实践给出答案。(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2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请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主张担保债务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停止计息的,人民法院对担保人的主张应予支持。”这肯定是错误的,它混淆了一般民法上的债权与破产债权的关系。该解释第24条的规定却是一个很有意义的条款:“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担保人,致使担保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担保人就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担保人因自身过错未行使追偿权的除外。”至于独立担保,此次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得非常清晰:“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或者约定担保人对主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承担担保责任,该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主合同有效的,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主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金融机构开立的独立保函发生的纠纷,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也就是说,我国司法实践不一般地承认独立担保,但金融机构在具备一定条件下所开立的独立保函有效。其他主体订立的独立担保合同中关于独立性的约定无效,但该无效不是指担保合同整体无效,仅仅是指关于独立性的约定无效。当然,本书此次修订还有一些其他内容的修改,在此就不一一列举了。作者非常感谢各位读者的关爱!同时,我也向各位尊敬的读者承诺:一定不辜负大家的期望,不断修改此教材,使它更适合教学和研究使用。 李永军 2021年3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