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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律法规(第2版)

封面

作者:周晖、刘东、张冠男、杨四龙

页数:284

出版社:清华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21

ISBN:9787302579793

电子书格式:pdf/epub/txt

内容简介

教材注重理论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内容新颖、知识面广,具有实用价值
(1)合理编排教材内容,并注意与其他课程的协调与配合,避免内容重复。
(2)教材体例安排上更加新颖,版面设计上更富灵动性。《会计法律法规》(第二版)于每一章篇首设置“导学案例”,提出问题,引导学习者探知学习的主线,增强学习的“趣味性”、“主动性”;每一章篇中设置“小贴士”、“案例及解析”等栏目,内容编排及讲解由表及里、由浅入深,层层递进,强化学习的“渐进性”、教与学的“互动性”,强调知识的“应用性”,将内容烦琐的会计法律法规条文应用到千变万化的经济活动中;每一章篇末都有“练习题”,易于调动学生的兴趣与好奇心,从而引发学生的深入思考。同时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法律法规的能力。
(3)强化教材的实用性。所讲理论知识争取与实际运用相结合,理论浅显化,案例多样化。通过案例进行演练,降低了学生学习的难度,体会农村政策法规学习的乐趣。读者对象:高等本科院校、高等职业教育院校的经济管理类专业、法学专业的教师和学生;法律从业人员和相关经济管理人员。

作者简介

周晖 单位:北京农业职业学院 职务、职称:系主任 教授 中共党员 性别:女 年龄:55 专业:经济法 学历:学士 研究领域:经济法 ,担任主要课程有:经济法、会计法规、税法、婚姻继承法和刑法等。研究成果:《税法》(主编);《经济法》(主编)等。

本书特色

本书根据2021年全新法律法规以及司法案例修订,提供习题答案、教学课件等配套资源。

目录

第一章 会计法
第一节 会计法概述
第二节 会计核算与会计监督
第三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四节 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
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第三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第四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五节 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
第一节 合伙企业法概述
第二节 普通合伙企业
第三节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第四节 有限合伙企业
第五节 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第四章 公司法
第一节 公司与公司法概述
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节 公司债券
第五节 公司的财务会计
第六节 公司的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七节 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一节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第五节 合同的担保
第六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第七节 违约责任

第六章 破产法
第一节 破产和破产法概述
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
第三节 管理人和债权人会议
第四节 债务人财产
第五节 重整与和解
第六节 破产清算

第七章 证券法
第一节 证券法概述
第二节 证券发行与承销
第三节 证券交易
第四节 上市公司的收购
第五节 信息披露制度
第六节 投资者保护
第七节 违反《证券法》的法律责任
……

第八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九章 票据法
第十章 税务行政管理法律制度

参考答案
参考文献

节选

  《会计法律法规(第2版)/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本科)“法律法规”系列教材》:(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1.董事会的性质和职权。董事会是公司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经营决策和管理工作。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其成员为5~19人。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任期、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也可以设副董事长。2.董事会会议。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三)股份有限公司的经理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活动,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对董事会负责。《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四)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及义务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根据《公司法》第14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上述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第(1)项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如下义务。(1)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2)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或者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3)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或者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4)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已有。(5)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6)不得进行违反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以上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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