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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实施研究(总论编)

封面

作者:齐湘泉,齐宸,李旺著

页数:10,325页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21

ISBN:9787562098126

电子书格式:pdf/epub/txt

内容简介

本书检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 实施十年的司法实践, 理论联系实际探讨《法律适用法》总论部分立法的热点问题, 回应学界对《法律适用法》的理论关切, 提出了若干见解独特的理论观点。

作者简介

  齐湘泉,男,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出版《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总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家庭、婚姻、继承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侵权论》《外国仲裁裁决承认及执行论》《赢在美国》《原理与精要》专著6部,主编、参编《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国际私法》等著作和教材30余部,在中外期刊、报纸上发表论文和文章140余篇。    齐宸,女,法学博士,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国际争端预防和解决研究院博士后研究人员。主要研究领域为国际私法、国际民事诉讼法、国际商事仲裁法、非营利组织。在《清华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学报》等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多篇。曾任美国律商联讯(Lexis Nexis)旗下独立媒体记者,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仲裁秘书。曾获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优秀博士毕业论文、第三届“中华法学硕博英才奖”三等奖等荣誉。    李旺,男,法学博士,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出版《国际私法》(第1-3版)、《国际民事诉讼法》(第1-2版)、《国际诉讼竟合》、《国际私法新论》等,主编、参编《国际私法》《联合国民商事司法准则撮要》《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制度研究》《法律基础教程》等著作和教材,翻译有《现代化与法》(当代法学名著译丛/合译)及《日本国际家族法》等。

本书特色

《法律适用法》作为重要的涉外立法,其实施牵涉到政府组织、外国第一、法人、其他组织及个人利益,必为各国及境外投资者、商人所关注。对中国法律适用法规范实施情况进行系统考察研究,向第一社会展示中国司法的公正性,有助于传播中国法律文化,有利于各国最好地把握和理解中国法律适用法,推动人员和经贸的跨国交流与合作。

目录

绪论

第一章 涉外民事关系的界定与思考
第一节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界定理论的移植与本土化
第二节 涉外民事关系界定的立法与立法缺失的司法补位
第三节 国际社会与各国界定涉外民事关系的立法
第四节 界定涉外民事关系理论
第五节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界定的思考

第二章 《法律适用法》第2条的定位与争鸣
第一节 基本原则与基本原则设立的必要性
第二节 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法律适用法》中的定位
第三节 最密切联系原则立法考察
第四节 我国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立法与实践
第五节 《法律适用法》第2条立法、理论与实践的思考

第三章 宣示性条款与法律基本原则之辩
第一节 界定《法律适用法》第3条性质的不同观点
第二节 宣示性条款考证
第三节 基本原则与宣示性条款之争的因由
第四节 《法律适用法》第3条为基本原则的理论与实践证成
第五节 《法律适用法》第3条是意思自治原则的升华

第四章 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的适用
第一节 国际条约与法律适用法的关系
第二节 当事人意思自治与国际条约的适用
第三节 国际惯例在我国的适用

第五章 强制性规定法律制度
第一节 从“直接适用的法”到强制性规定法律制度
第二节 中国强制性规定法律制度理论、立法与实践
第三节 强制性规定法律制度与相关法律制度关系
第四节 法院地国家强制性规定、准据法所属国强制性规定与第三国强制性规定的适用
第五节 强制性规定法律制度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运用

第六章 涉外民事关系定性的理论与实践
第一节 识别的主体
第二节 识别的对象与识别的作用
第三节 识别的依据
第四节 我国法院识别的实践

第七章 外国法查明的立法、理论与实践
第一节 外国法查明的概念与外国法查明的主体
第二节 外国法查明的责任分配
第三节 我国外国法查明制度实施中的问题
第四节 我国外国法查明制度的重新建构
……

第八章 法律适用法法条竞合的法律选择
第九章 民事主体法律适用的变革与发展

后记

节选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实施研究(总论编)》:  第四,《法律适用法》第6稿草案第3条与第4条关系的捋顺。第3条是基本原则性质的规定,第4条“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也是基本原则性质的规定,这两条规定的价值取向是不同的,第3条规定将应适用法律的选择权赋予了法官,由法官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准据法,第4条规定将应适用法律的选择权赋予了当事人,由当事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第3条与第4条规定处于同一法律之中,同为法律原则,法律位阶和法律地位相同,这势必为法律选择方法冲突埋下伏笔,因为最密切联系原则与意思自治原则有相互否定的一面,二者之间只能是主次关系,不能是并列关系。第3条规定如果不做修改,第4条规定存在的基础或者法律效力将严重削弱。第3条与第4条并列规定且最密切联系原则位于意思自治原则之前实质上是把法律的选择权赋予法院,这与当前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协商选择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的潮流相悖,也与《法律适用法》立法宗旨相违。最密切联系原则与意思自治原则之间的关系应当是意思自治原则在前,最密切联系原则置后,在当事人没有选择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或者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无效的情况下,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意思自治原则的补充发挥作用。  《法律适用法》第6稿草案通过第二次审议后,全国人大法工委与《法律适用法》起草工作小组采取多种形式征求社会各界修改意见,许多专家、学者发表了建议。有学者不赞同将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法律适用法》基本原则,认为最密切联系原则如果作为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基本原则,那么整部法律只要有了这一条法律原则就够了,其他条款都是多余的,所有涉外民事案件法官可以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应适用的法律。有学者提出如果最密切联系原则和意思自治原则都作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基本原则,则意思自治原则应位于最密切联系原则之前,涉外民事关系首先适用的是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时,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  专家、学者们的意见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定位最密切联系原则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法律适用法》第三次审议时删除了《法律适用法》第6稿草案第2条第1款,将第2条第2款和第3条合并为《法律适用法》第2条。第三次审议稿修改最密切联系原则为基本原则性质的补充性原则,是立法机关基于对最密切联系原则内涵的界定及该原则在适用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的预判。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合并后《法律适用法》第2条将最密切联系原则变更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总的补充原则,捋顺了最密切联系原则与意思自治原则的关系,协调了最密切联系原则与具体法律适用规则的关系。  最密切联系原则由基本原则修改为补充性法律原则的原因,全国人大法工委负责人在《法律适用法》颁行后作了解释。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法律适用法》基本原则包含三方面含义:“一是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应当与该涉外民事关系具有最密切联系;二是法律适用规范援引的准据法与该涉外民事关系不具有最密切联系的,则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具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三是国际条约、国内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问题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这三方面内容各自独立,相辅相成,互为补充。“第一层含义是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第二层和第三层含义是不同条件下的补救条款,确保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涉外民事关系中得以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的三方面含义在《法律适用法(草案)》第二次审议稿中得以体现”。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审议通过《法律适用法》时保留了第三层含义,删除了第一方面、第二方面的内容,删除的主要原因是考虑到第二方面内容的存废。“第二方面内容有积极意义,涉外民事关系纷繁复杂,不可能保证确定适用的法律与该涉外民事关系之间衔接的天衣无缝,没有纰漏。有了第二方面的内容,就能纠正偏差,弥补缺失,使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回归最密切联系原则道路。正因如此,比利时、瑞士等国家国际私法都规定了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第二方面内容。第二方面内容也是一柄双刃剑,用得不好,会妨碍正确适用《法律适用法》。有了第二方面内容,民事主体、婚姻家庭、物权、债权等领域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变得不那么确定了,都有可能被推翻;涉外民事关系相当复杂,对确定适用的法律与该民事关系是否有最密切联系可能理解不一,加上各种各样的人为因素,也有可能抛弃正确选择的法律而走到错误的法律适用道路上去。权衡比较,还是删去第二方面内容更好一些,故我国《法律适用法》第三次审议稿删去了第二方面内容。第二方面内容的删除对第一方面的内容起到了釜底抽薪的作用,第一方面的基本原则在立法过程中已经尽量体现在各个具体的法律适用规范中,第一方面内容隐含的如果确定适用的法律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没有密切联系时该如何处理,恰恰是第二方面内容要解决的问题。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第一方面内容是对第二方面内容的铺垫,或者说第二方面内容是对第一方面内容的进一步明确。所以,删去了第二方面内容,再删去第一方面内容,就顺理成章,不觉得可惜了。”  从全国人大法工委负责人的论述可以看出,作为《法律适用法》基本原则的“最密切联系原则的三方面含义在《法律适用法》第二次审议稿中得以体现”,但是因为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该法基本原则产生的弊端是有可能造成法律选择的混乱,正确选择的法律得不到适用,影响法律选择和法律适用的公正性,最终不得不做出割舍,删除了最密切联系原则为法律适用基本原则条款,保留为补充性法律原则。这里需要特别提及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适用法》只是对第二次审议稿第3条做了修改,未对以第3条作为基本原则制定的分则条款进行修改,涉外民事关系各领域的法律适用仍然是以最密切联系原则为指导思想制定的。  比较《法律适用法》两次审议稿条文的数量也可以说明这一问题。第二次审议稿有54条,第三次审议稿有52条,后者对前者的修改为合并第2条和第3条为第2条,合并第15条和第16条为第14条,合并第20条和第21条为第19条,第10条调整为第6条,增加了第18条,其他条款未做变动,内容完全一致,这足以佐证《法律适用法》是以最密切联系原则为基本原则制定的。《法律适用法》第2条虽为兜底条款,仍不失基本原则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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