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江必新
页数:172
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
出版日期:2021
ISBN:9787510930836
电子书格式:pdf/epub/txt
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 《民法典学习用书·人格权编》是一部很好好的《民法典》普法学习用书。全书立足司法实践,聚焦民法典各分编中的核心要义和重点问题,以“案例+理论”的方式,有针对性地讲解《民法典》人格权编的法律精神和相关规定。本书作为一套群众喜闻乐见的普法图书,不仅可以及时答疑解惑,回应社会关切,而且可以让百姓感受到民法典与自己生活息息相关,形成学习民法典、遵守民法典、运用民法典的良好氛围。
目录
第一节 人格及人格权
一、人格和人格权(让每个人都活得有尊严)
二、人格权法律关系(人格权的定位)
三、人格权的人身专属性(专属打造,概不转让)
四、死者的人格利益保护(逝者,也有尊严)
五、公开权(人格权商品化)
第二节 人格权的保护
一、人格权请求权(权利在手,你的尊严我来守)
二、因违约而侵害人格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违约也能让我精神受伤)
三、侵害人格权禁令(防患于未然)
四、侵害人格权责任认定的考量因素(责任认定,综合评判才公平)
五、人格权的合理限制规则(公众需要知情权)
六、身份权利的准用(身份请求权)
第二章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第一节 生命权
第二节 身体权
第三节 健康权
第三章 姓名权和名称权
第一节 姓名权
一、姓名权(“姓”能随便选吗?)
二、姓名权的内容(“名”能用字母吗?)
三、姓名的使用(可以起诉与你重名的人改名吗?)
四、姓名的变更(改名,其实没那么容易)
五、姓名的许可使用(明星的名字能拿来用吗?)
第二节 名称权
一、名称必须是唯一的(与姓名的区别之一)
二、名称可以转让(与姓名的区别之二)
第三节 侵害姓名权或名称权的方式
一、干涉姓名权的行为(离婚后,孩子能不能改名?)
二、盗用姓名权的行为(用捡来的身份证办卡侵权吗?)
三、假冒姓名权的行为(难道还有一个“我”?)
四、变更的法律责任(行不更名,坐不改姓)
第四节 笔名、艺名、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的保护
第四章 肖像权
第一节 肖像
第二节 肖像权
一、肖像权的定义(何为肖像权?)
二、肖像权的使用(不合理使用肖像,构成侵权)
三、侵犯肖像权的行为之一(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构成侵权)
四、侵犯肖像权的行为之二(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肖像的合理使用——教科书中的人物(肖像的哪些用法不侵权?)
六、肖像的合理使用——新闻报道(肖像的哪些用法不侵权?)
七、肖像的合理使用——必要时国家可使用(肖像的哪些用法不侵权?)
八、肖像的合理使用——展示特定公共环境(肖像的哪些用法不侵权?)
……
第五章 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六章 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习读本(人格权卷)》: 人格权法调整的是人格权法律关系。人格权法律关系就是因人格权发生的法律关系。 人格权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方面,具体来说:第一,人格权的主体是指人格权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法律关系主体,包括如你、我这样的自然人,也包括如公司这样的法人,还包括如合伙企业这样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非法人组织(但非法人组织只是部分人格权如名称权的权利主体)。第二,人格权的客体主要是人格利益,包括一般人格利益和具体个别人格利益。一般人格利益主要是指自然人的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个别人格利益包括生命、身体、健康、姓名、名誉、隐私、肖像等个别人格利益。无论是否上升到具体人格权,都受到法律保护,比如胎儿的人格利益、死者人格利益等,这体现了法律的人文关怀和对人格尊严的尊重。第三,人格权的内容也称人格权的效力,主要是指民事法律规定的有关人格的权利和义务。从义务人的角度讲,人格权是绝对权,任何不特定的第三人都负有不得加以侵害的义务,通俗讲就是“任何人都不能侵害我的人格权”;从权利人的角度讲,可以从两方面理解,一方面是人格权的积极权能,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所具体享有的对其他人格利益的支配和实现等权能,通俗说就是“我对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隐私权、名誉权等人格利益可以享有、维护以及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利用和处置”。另一方面是人格权的消极权能,是指人格权主体所享有的禁止他人对自己的人格权进行非法干预或侵害的权利,通俗讲就是“如果有入侵害我的人格权,我就有权要求侵害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责任”。 人格权法的渊源有:其一,宪法渊源。宪法渊源,是人格权法的最高指导原则。《宪法》中关于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的规定,都是我国人格权法的渊源。我国《民法典》关于人格权的确认和保护的规定,是宪法这些规定的具体化。其二,民法渊源。我国《民法通则》《民法总则》都单独设民事权利一章,并采取列举式的方式规定了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各项具体人格权。这些成为民法典具体人格权制度的渊源。《民法总则》第109条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民法典》在这个基础上,对于一般人格权作了明确规定。其三,其他法律渊源。一是单行法律,如《残疾人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有关于民事主体权利的规定;二是《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也有关于人格权的规范。三是其他行政法规中也有关于人格权的规定。其四,司法解释渊源。最高人民法院就审理人格权案件时如何适用法律作出具体解释,极大丰富了我国人格权法的内容。如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系统总结了司法实践中在认定精神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方面的经验,极大补充和完善了人格权法。其五,习惯。《民法典》第10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在法律渊源上,民法典明确了习惯对法律的补充作用,当民事纠纷裁判没有法律依据可循时,可以适用不违背公序良俗的习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