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吴贤静著
页数:282页
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
出版日期:2021
ISBN:9787542670557
电子书格式:pdf/epub/txt
内容简介
本书出于维护和提升环境质量的现实需求以及构建完备制度体系的诉求, 按照以下思路来展开论证和研究。该书内容包括: 导论 ; 环境质量法律规制规范阐释 ; 环境质量法律规制基本语境 ; 环境质量法律规制实施路径等。
作者简介
吴贤静,女,湖北荆州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武汉大学法学硕士、武汉大学一法国巴黎十一大联合培养法学博士:华中科技大学哲学博士后、深圳大学理论经济学博士后:2011年至2013年任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教师;2015年受聘为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云山青年学者”。兼任广东省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副秘书长、广东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等。 主要从事环境法、地方环境立法和经济法研究,在《法商研究》《法学评论》《现代法学》《当代法学》《学术研究》《南京社会科学》等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50余篇:5篇论文被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1篇论文论点被《新华文摘》摘编;博士学位论文《“生态人”:环境法上的人之形象》获2010年湖北省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多篇论文获得省级政府奖励和省级学术团体奖励。 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3项,主持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2项;主持其他省部级科研项目6项;主持地方环境资源立法、地方智库研究等横向课题10余项。多次参与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教育部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国家环境资源立法项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和亚洲银行资助重大项目研究。出版专著2部、合著1部、参编环境资源法学和环境政策学教材5部(其中副主编一部)。
目录
一、环境质量构成环境法学研究的问题导向
二、环境质量规制成为贯穿立法和政策的主线
三、环境质量法律规制亟待完备的制度应对
第一章 环境质量法律规制规范阐释
第一节 环境质量的理论诠释
一、环境质量的内涵厘定
二、环境质量的特点归结
三、环境质量关键词论辩
第二节 环境质量的规范价值
一、环境质量描述环境容量限度
二、环境质量蕴含生态安全底线
三、环境质量彰显人类适度发展
第三节 环境质量法律规制解析
一、法律规制的一般概念
二、环境质量法律规制要素
三、环境质量法律规制目标
第二章 环境质量法律规制基本语境
第一节 环境立法凸显环境质量
一、以环境质量为立法目的
二、彰显政府环境质量责任
三、最严格的环境法制度应对
第二节 政府环境质量责任强化
一、政府环境质量责任理论依据
二、政府环境质量责任如何实现
三、政府环境质量责任如何问责
第三节 环境质量法律规制重点议题
一、水环境质量法律规制领域
二、大气环境质量法律规制领域
三、土壤环境质量法律规制领域
第三章 环境质量法律规制实施路径
第一节 环境质量法律规制主体
一、政府、公众和企业共治
二、政府主导环境质量规制
三、公众参与环境质量规制
四、企业环境质量自我规制
第二节 环境质量规制与立法模式选择
一、环境立法模式解读
二、环境立法模式比较
三、我国环境立法模式选择
第三节 环境质量法律规制的制度工具面向
一、环境质量法律规制工具之衍变
二、环境污染防治
三、环境质量改善
四、环境空间管控
……
第四章 环境污染防治制度体系
第五章 环境质量改善制度体系
第六章 环境空间管控制度体系
结语
参考文献
节选
《环境质量法律规制研究》: 第一,监测预警机制。监测预警机制是发现和识别突发环境事件的第一步,区域内各行政区的相关单位应当做好区域环境质量与区域环境气象的常规动态监测,并且在数据收集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对突发环境风险进行评估,以确定何时何地会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依据监测数据和风险评估数据,一旦突发环境事件有可能发生,相关单位就必须启动预警机制,并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潜在污染状况进行分析。在确定了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之后,相关单位应当发布预警信息和实施预警措施。通常情况下,预警措施是分级别的,如《北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2016年修订)》将重污染天气预警分为蓝色预警、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四个级别。 第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和处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阶段是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程序的核心部分。在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之后,区域内各行政区都应当响应和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并根据不同的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来采取相应的启动措施。《珠江三角洲区域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将区域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分为两个级别,与这两个级别的预警相对应的应急响应措施有所不同。《北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2016年修订)》将重污染天气预警分为四个级别,并根据这四个级别分别设置了应急响应措施。值得注意的是,《珠江三角洲区域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在应急响应措施中还专门列出了“区域联动”,即珠江三角洲九个城市之间在区域重污染天气应对中的联动机制。除了珠江三角洲九个城市之间的联动外,《珠江三角洲区域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还强调珠三角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联动机制。 第三,应急终止之后的调查评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终止之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构应当坚持应急后缓解影响评估,对应对突发环境事件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进行总结,提出今后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措施的建议,并且及时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信息和环境影响后评估信息。 (三)完善突发环境事故应急法律规范体系 当前,我国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的法律依据主要有《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一些地方立法中的相关规定。完善我国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法律规范体系的思路包括:第一,健全和完善流域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规范体系,对突发水污染事件的预防和善后处理制度进行细化;第二,强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后评估和政府问责制度,要求突发环境事件的肇事者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第三,地方立法中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条款应当将细化国家立法和突出地方特色作为主要的发展方向。 (四)扩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中的公众参与 只有实现充分的公众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才能调动全社会的应急能力。公众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的参与是全过程的:首先,公众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其次,公众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的建设和平时的演练;最后,公众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宣传和自救演练。此外,公众可以参与编写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自救手册和完善应急避难场所。在实践中,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的政府环境信息公示有时会滞后,而公众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凸显了政府公开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内涵。“法律建制化的人民主权和非建制化的人民主权的普遍结合和互为中介,是民主地产生法律的关键。实现权利体系所需要的社会基础之养成,既不依靠自发运作的市场社会的力量,也不依靠有意运作的福利国家的措施,而是依靠产生于市民社会和公共领域、通过民主程序而转化为交往权力的交往之流和舆论影响。”对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而言,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的基本要求是准确、及时和完整。《政府信息公开办法》仅仅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做出了粗略规定,一旦被适用于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布领域,这一规定就未免失之简略。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阶段性特点,我们应当细化不同阶段的信息公示范围和信息公示要求。在这个意义上,作为应急处置的一个重要方面,信息公开应根据突发事件处置的总体要求,以合适的时间、地点与内容进行,而不宜随意进行。由于突发环境事件是公众尤为关注的、与民众利益关系密切的事件,因此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的恰当性之实质要求至少应当包含如下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政府应当及时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的原始资料,并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来源进行解释;第二,对公众的质疑予以答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