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高晋康
页数:440
出版社: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21
ISBN:9787550448001
电子书格式:pdf/epub/txt
内容简介
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在现阶段,它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经营协调关系。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宏观经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不能简单地认为经济法就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民商法也调整经济关系。本书讲解广义经济法,在内容安排上遵循民法一商法一狭义经济法的逻辑顺序来叙述,由导论、民法、商法、部门经济法四部分构成,共十五章。
作者简介
高晋康,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前院长、教授、经济学博士、博士研究生导师,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四川省学术带头人,四川省有突出贡献专家,首届四川省十大优秀中青年法学家,中国法学会商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法律教育研究会常务理事,四川省法学会副会长,四川省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会长,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金融法研究中心”主任,四川省高校重点实验室“法治量化与信息工程实验室”主任;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招标项目等10余项第一最和省部级课题,出版《法律运行过程的经济分析》等专著10余部,主编《光华法学文丛》和《金融法前沿丛书》,主编包括教育部“十一五规划教材”《经济法律通论》在内的教材多部,在《中国法学》《现代法学》《比较法研究》《法学家》等刊物公开发表论文80余篇,获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10余项,所主持的教改项目获第一最教学成果二等奖、四川省教学成果一等奖。 辜明安,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民商法研究所所长、法学博士、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理事,四川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入后备人选,四川省政协立法协商专家组成员,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近年来发表和出版相关成果50余项,包括个人专著《物权请求权制度研究》《中国民法现代化研究导论》两部,主编《民法》教材2部,参与编著《中国经济法》《商法》《物权法》《担保法》《经济法律通论》等教材及其他著作10余部;在《中国法学》(海外版)、《社会科学研究》《当代法学》等期刊发表民商法学论文40余篇,部分论文入选《商法研究精粹》或被《北京大学学报》等期刊转载;主持或参与完成各类课题多项,获得政府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等多项学术与教学成果奖励。
本书特色
谈到经济法, 人们一般会想到 “有关经济的法”, 这种望 “文” 而生的义恰好解释了经济法的最初含义。 无论是西欧国家还是中国, “经济法” 一词最初都是这种含义。
后来, “经济法” 被理解为一类同质的法律规范, 逐渐被界定为与民法、 宪法、 行政法等部门法并列的一个法律部门, 使 “经济法” 一词增加了新含义。 因此, 今天的 “经济法” 就有两种含义, 即 “有关经济的法” 和部门经济法。
这次改动幅度较大的章节主要有第五章 “物权法原理”、 第八章 “合同法基本原理” 以及第十一章 “证券法”, 其余各章均有不同程度的改动。
目录
第一节 本书内容与编写目的
第二节 民法概述
第三节 商法概述
第四节 经济法概述
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第三节 民事权利
第四节 民事法律事实
第三章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节 代理
第四章 诉讼时效
第一节 时效制度概述
第二节 诉讼时效的概念及效力
第三节 诉讼时效的种类
第四节 诉讼时效的计算
第五节 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延长
第五章 物权法原理
第一节 物权法概述
第二节 所有权
第三节 用益物权
第四节 担保物权
第五节 占有
第六章 知识产权法原理
第一节 知识产权法概述
第二节 专利法
第三节 商标法
第四节 著作权法
第五节 其他知识产权
第七章 债权法基本原理
第一节 债的一般原理
第二节 侵权民事责任
第八章 合同法基本原理
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第五节 合同的担保与保全
第六节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七节 合同权利与义务的终止
第八节 违约责任
第九章 劳动合同法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三节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节 劳动合同法上的法律责任
第十章 公司法与破产法
第一节 公司法
第二节 破产法
第十一章 证券法
第一节 证券与证券法概述
第二节 证券法律关系的主体
第三节 证券发行制度
第四节 证券交易制度
第五节 上市公司收购制度
第六节 证券监管制度
第十二章 票据法
第一节 票据法概述
第二节 有关票据的法律关系
第三节 票据行为
第四节 票据权利和义务
第五节 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第十三章 现代竞争法
第一节 现代竞争法概述
第二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三节 反垄断法
第十四章 税法
第一节 税法概述
第二节 税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我国现行主要税收法规内容
第四节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第十五章 银行法
第一节 中国人民银行法
第二节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第三节 商业银行基本法律制度
第四节 商业银行和客户
节选
《经济法(第9版)/二十一世纪“双一流”建设系列精品教材》: 二、著作权的主体和对象 (一)著作权的主体 著作权的主体是指享有著作权的人,即著作权人,包括以下几种: (1)作者。即创作作品的人,是著作权的原始主体。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仅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活动,不视为创作。作者包括创作作品的公民和视为作者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一般情况下,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就是作者,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注意区分作者和著作权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作者以外的人也可以成为著作权人。 (2)依法享有著作权的作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作者以外的其他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依据法律规定或基于继承、委托合同、版权转让合同、赠与合同也可成为著作权的主体。如《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由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又如《著作权法》第十八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根据委托合同约定,委托入可以成为著作权人。 (3)在特定条件下,国家可以成为著作权人。如国家接受著作权人的捐献、遗赠,就可成为捐献、遗赠作品的著作权人。 (二)著作权的对象 著作权的对象即指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作品应符合下列条件,才能取得著作权: (1)作品须具有独创性。作品独创性是作品取得版权的必要和重要条件,这是世界各国版权法共同性的要求。何谓独创性,各国法律未作明确规定,我国著作权法也如此,学术界也有不同的观点。比较一致的看法是,作品的独创性是指作者独立创作完成的创造性劳动成果。这里的创造性并不要求作品所表达的思想内容以及作品的文学、艺术形式是前所未有的,只要求作品是作者自己独立创作完成的,而不是抄袭、剽窃他人之作。 (2)作品必须以法律允许的客观形式表现出来或固定下来,以便他人能够直接或通过仪器设备间接看到、听到或触到,仅仅是头脑中的构思不能享有著作权。 (3)作品的思想内容不得违反宪法和国家法律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保护。 我国著作权对象的形式依《著作权法》的规定,有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纸、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民间文字艺术作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三、著作权的内容和保护期限 (一)著作权的内容 著作权由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组成。 1.著作人身权 著作人身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依法所享有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著作人身权不同于一般人身权,作品表现的虽然是作者的思想、感情、观点,但作品一旦被创作出来,即与作者的人身分离。基于作品产生的人身权也就与人身分离,作者的死亡并不导致著作人身权的丧失,即著作人身权(除发表权外)无限期地受到法律保护。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的权利。发表权是指作者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署名权是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作者有权决定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或不署名,署真名或署假名;修改权是指作者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2.著作财产权 著作财产权是指著作权人依法使用作品、许可他人使用作品、转让著作权并因此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因而,著作财产权包括使用权、许可使用权、转让权和获得报酬权。著作财产权是基于作品的创作而产生的。 (1)使用权。所谓使用权是指著作权人使用作品的权利。使用权包含的内容十分广泛,我国《著作权法》既采用了列举式规定,又采用了概括式规定,在其第十条列举了12种作品使用权,同时又作了兜底规定即规定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按照《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人享有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摄制、改编、翻译、汇编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