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教育社区
www.teccses.org

律师与公证实务

封面

作者:宣善德主编

页数:386页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20

ISBN:9787562094487

电子书格式:pdf/epub/txt

内容简介

本教材主要内容包括: 律师的概念和种类、律师执业许可和执业范围、律师执业的权利和义务、律师的职业道德、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律师执业的基本原则、律师事务所、律师管理体制及刑事诉讼中的律师辩护与代理、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的律师代理及律师的非诉讼业务等。还包括公证员、公证机构、公证的基本原则和效力及公证监督管理体制、公证法律责任、公证程序及公证的具体实务等。

作者简介

  宣善德,男,安徽肥西人,1983年毕业于安徽大学法律系,现任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副教授,兼职律师,安徽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安徽省金融法制研究会常务理事,安徽省公证协会理事,合肥、滁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历任安徽省司法学校教务主任、安徽省政达律师事务所首任主任、安徽警官职业学院政法管理系负责人、安徽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首届委员。从事专职、兼职律师近30年,曾主编《合同法概论》、《律师公证与仲裁制度》(包括第一版、第二版),副主编《涉外经济法概论》,参编全国司法学校统编教材《合同法教程》,参编《律师辩护与代理方略》等六部教材,并发表论文十余篇。    曹玉东,男,安徽肥东县人,1997年毕业于安徽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现在安徽警官职业学院任教,兼职律师,二级心理咨询师,中级职业指导师。曾担任《大学生心理健康》副主编、参编《公正与律师制度》教材。

目录

第一编 律师实务
第一章 我国律师制度概述
第一节 我国律师的概念、种类和任务
第二节 我国律师法及其调整对象
第三节 我国律师制度沿革
第二章 律师执业许可和执业范围
第一节 律师执业许可概述
第二节 法律职业资格
第三节 律师执业的条件和程序
第四节 律师执业范围
第三章 律师执业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律师执业的基本原则概述
第二节 遵守宪法和法律原则
第三节 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原则
第四节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第五节 接受监督原则
第六节 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原则
第四章 律师事务所
第一节 律师事务所概述
第二节 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三节 律师事务所的管理
第五章 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 律师的权利
第二节 律师的义务
第六章 律师管理体制
第一节 律师管理体制概述
第二节 律师管理的机关和组织
第三节 律师协会对会员的惩戒处分
第七章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规范及法律责任
第一节 律师职业道德
第二节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第三节 律师法律责任
第八章 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及申诉中的律师业务
第一节 民事诉讼中的律师业务
第二节 行政诉讼中的律师业务
第三节 各类申诉案件中的律师业务
第九章 刑事诉讼中的律师业务
第一节 刑事诉讼律师业务概述
第二节 刑事诉讼中的律师辩护
第三节 刑事诉讼中的律师代理
第十章 律师非诉讼业务
第一节 律师非诉讼业务概述
第二节 律师办理调解业务
第三节 律师办理仲裁业务
第四节 律师办理无争议非诉讼法律事务
第五节 法律顾问
第十一章 法律咨询与代书
第一节 法律咨询
第二节 律师代书

第二编 公证实务
第十二章 公证制度概述
第一节 公证的含义和特征
第二节 公证的任务
第十三章 公证的基本原则和效力
第一节 公证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公证的效力
第十四章 公证员
第一节 公证员的资格和公证员职务免除
第二节 公证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节 公证员的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
第十五章 公证机构
第一节 公证机构的设置
第二节 公证机构的执业范围和执业区域
第十六章 公证监督管理体制与公证法律责任
第一节 公证监督管理体制
第二节 公证法律责任
第十七章 公证程序
第一节 公证的普通程序
第二节 公证期限、拒绝公证和终止公证
第三节 公证费用和公证档案
第四节 公证的特别程序
第十八章 法律行为公证
第一节 合同公证
第二节 其他法律行为公证
第十九章 法律事实和法律文书公证
第一节 法律事实公证
第二节 法律文书公证
第二十章 涉外公证
第一节 涉外公证概述
第二节 涉外公证程序的特别规定
参考书目

节选

  《律师与公证实务》:  四、审判阶段的律师辩护  律师接受委托后,应注意审查该案是否属于受案法院管辖,如发现人民法院管辖不当、侦查机关管辖不当等情形,应及时以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退案或移送。如经审查确属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应该做好如下工作:  1.审阅起诉书和本案指控犯罪的材料。如在审查起诉阶段没有查阅、摘抄、复制案件的全部诉讼材料的话,那么在审判阶段,律师应到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  承办律师在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时,如人民法院没有主动将检察机关的起诉书交付承办律师,律师可以索要不属于复印材料范围的起诉书。律师获得包括起诉书在内的案件全部材料后,应当认真查阅案件材料,了解分析案情。案件材料应当包括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者照片等,缺少上述材料的,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人民检察院补充。  审判阶段的律师认为必要时,可向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的承办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请求提供有关材料(主要是起诉意见书),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的律师一般应予以配合。  律师查阅案件材料应当着重了解以下事项:①被告人的自然情况;②被告人被指控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后果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法定、酌定情节等;③被告人无罪、罪轻的事实和材料;④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的自然情况;⑤被告人的基本情况;⑥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合法、齐备;⑦技术性鉴定材料的来源、鉴定人是否具有鉴定资格、鉴定结论及其理由等;⑧同案被告人的有关情况;⑨有关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证据本身及证据之间的矛盾与疑点;⑩相关证据能否证明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及情况,有无矛盾与疑点;被害人的自然情况,尤其是某些特殊案件,如有奸淫幼女情节的强奸案件等,被害人的年龄直接决定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因此要予以特别关注,必要时应调查;被害人的言行在案件发生过程中是否有过错,这直接关系到量刑;卷宗证据材料是否有《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两个《规定》)规定的非法证据情形;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2.会见被告人。在审判阶段,律师会见在押被告人时,应当携带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会见被告人专用证明和律师执业证。  律师会见被告人,应事先准备会见提纲,认真听取被告人的陈述和辩解,发现、核实、澄清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中的矛盾和疑点,询问被告人是否还有新的证据或是否能提供调查核实的新的线索。  律师会见被告人应该着重征求被告人对起诉书的看法,也就是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罪的事实、证据、适用法律有无异议。询问时重点了解但不限于如下情况:①被告人的身份及其收到起诉书的时间;②被告人是否承认起诉书所指控的罪名;③指控的事实、情节、动机、目的是否清楚、准确;④起诉书指控的从重情节是否存在;⑤被告人的辩解理由;⑥有无从轻、减轻、免予处罚的事实、情节和线索;⑦有无立功表现;⑧是否存在超期羁押及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等情况;⑨如是共同犯罪,对起诉书所认定的委托辩护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包括被告所列的顺序)是否有异议;⑩是否有两个《规定》规定的非法证据情形;等等。  会见时,承办律师应告知被告人其对辩护工作的准备情况和初步的辩护意见,有分歧时应注意沟通,如果分歧较大,律师可以坚持自己的观点,将分歧部分交予被告人自行辩护;还要听取被告人自行辩护的意见,询问其本人对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和看法。  承办律师应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应注意的事项,尤其是要告知被告人最后陈述的主要内容可能与量刑具有一定的关系。  3.调查和收集证据。在审判阶段,律师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律师向证人调查、收集证据,证人不同意作证的,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其出庭作证。律师根据案件需要也可以直接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时律师可以参加。  律师调查和收集证据的具体方法,参见前面所述相关内容。  开庭前,律师应将收集的证据材料进行复制,举证时将原件提交法庭。  4.开庭准备工作。律师在开庭之前,针对案件的管辖、审判组织、审判方式等方面的问题,可以与人民法院交换意见和看法;尚未成年的被告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出庭;对应当出庭的证人、鉴定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传唤证人出庭质证,应制作上述人员名单,注明身份、住址、通讯方式等,并说明拟证明的事实,在开庭前提交人民法院;不应公开审理的案件,可以建议法庭不公开审理。  律师在开庭之前,应当撰写辩护词和准备发问提纲、答辩提纲等书面材料。律师开庭前准备的发问提纲、辩护词、答辩提纲等材料,开庭时应根据庭审实际情况及时作出修改和补充。  ……

下载地址

立即下载

(解压密码:www.teccses.org)

Article Title:《律师与公证实务》
Article link:https://www.teccses.org/124224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