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邱平荣
页数:404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21
ISBN:9787300284439
电子书格式:pdf/epub/txt
内容简介
本教材能够使读者较为详细地了解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从事经济或管理工作所必需的法律法规,优选限度地满足经济、管理类专业学生对与自己专业有关的法律知识的需求。
本教材比较全面地介绍了经济法基础理论知识、企业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市场管理法律制度、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以及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的知识。同时还充分注意与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全国统一考试内容相统一。
作者简介
邱平荣 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理事,安徽省知识产权研究会常务理事,安徽省法学会民商法研究会副总干事,安徽省知识产权专家讲师团成员,安徽工商管理学院兼职教授,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多年来,主要致力于经济法、知识产权法的教学和研究,主持安徽省经管类专业重点课程《经济法》的建设工作,曾获安徽财经大学首届教学名师奖;主持多项省级教学研究课题,先后获得安徽省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和二等奖。此外,还主持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及安徽省教育厅科研项目6项,参与多项省部级科研项目研究工作。先后在《政法论坛》《法学》《法制与社会发展》《政治与法律》等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三十多篇。主编或与他人合作出版著作4部。
目录
第一章 经济法概述 1
第一节 经济法的概念和特征 1
第二节 经济法的地位和体系 6
第三节 经济法律关系 8
第二章 相关法律制度 14
第一节 法人制度 14
第二节 经济法律行为 16
第三节 代理 20
第四节 财产所有权 24
第五节 债权 29
第六节 诉讼时效 33
第七节 经济仲裁与经济诉讼 37
第三章 企业法律制度概述 46
第一节 企业与企业法概述 46
第二节 企业基本法律制度 48
第三节 企业破产基本法律制度 54
第四章 公司法律制度 75
第一节 公司与公司法概述 75
第二节 公司的设立 91
第三节 公司股东与公司组织机构 103
第四节 公司资本与股份 111
第五节 股权(份)的转让与限制 115
第六节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117
第七节 公司的合并、分立、增资、减资以及解散和清算 119
第八节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121
第九节 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 122
第五章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130
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 130
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 135
第六章 外商投资法 149
第一节 外商投资法概述 149
第二节 投资促进 151
第三节 投资保护 154
第四节 投资管理 156
第五节 法律责任 160
第七章 合同法律制度 162
第一节 合同法概论 162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166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171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175
第五节 合同的担保 181
第六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187
第七节 违约责任 192
第八章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197
第一节 产品质量法概述 197
第二节 产品质量监督与管理 200
第三节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205
第四节 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 207
第九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213
第一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213
第二节 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 217
第三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223
第四节 消费者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 224
第十章 竞争法律制度 231
第一节 竞争法概述 231
第二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233
第三节 反垄断法律制度 240
第十一章 工业产权法律制度 250
第一节 工业产权法概述 250
第二节 商标法 255
第三节 专利法 272
第十二章 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 291
第一节 国有资产管理法概述 291
第二节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法律制度 298
第三节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法律制度 301
第四节 国有资产评估法律制度 304
第五节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法律制度 308
第六节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法律制度 314
第十三章 金融法律制度 319
第一节 金融法概述 319
第二节 银行法 323
第三节 证券法 329
第四节 保险法 337
第五节 票据法 342
第十四章 税收法律制度 354
第一节 税法概述 354
第二节 我国现行税法的基本规定 356
第三节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365
第十五章 对外贸易法律制度 372
第一节 对外贸易法概述 372
第二节 对外贸易基本法律制度 375
第三节 反倾销法与反补贴法 382
第四节 对外贸易法律责任 386
节选
要点提示●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经济法的本质特征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第一节 经济法的概念和特征一、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一)经济法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经济法是一个年轻的法律部门。它的产生与发展是一个历史过程,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并随着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发展而发展,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在以自然经济为主的奴隶制社会和封建社会里,由于人们之间的经济关系相对比较简单,所以没有对法律进行细致划分,实行诸法合体,但其中已含有相当数量的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诸如土地、手工业、环境、税捐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当然,我们不能将这种法律规范认为是经济法。当人类社会进入资本主义社会,商品经济逐步发展,人们之间的经济关系变得日益复杂,经济生活在社会生活中占据了重要地位时,相继出现了最能体现自由资本主义的个人本位、意思自治、平等交往、自由竞争等客观要求的民商法,如《法国民法典》和《法国商法典》等。到了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垄断资本家为所欲为,滥用自己竞争优势损害竞争机制以及他人和社会利益,甚至直接操纵国家机构,资产阶级的经济民主遭到破坏,一大批中小企业破产,经济危机频繁发生,同时爆发了侵略战争,资本主义制度面临着生死存亡的危险。此时,民商法律制度及其基本原则无法适应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经济关系的要求,资产阶级不得不在恢复和保持无形的市场调节之手的同时,伸出国家调节之手,对经济生活进行直接、具体的干预,对一些新的经济关系以及原来属于民商法调整的部分经济关系进行调整,一大批维护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限制垄断的法规相继出现,例如美国在1890年颁布的《保护贸易和商业不受非法限制与垄断之害法》、加拿大于1889年颁布的《禁止限制性贸易合并法》和1909年德国制定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有关国家制定的反倾销法等,现代意义的经济法便由此产生。由此可见,现代意义的经济法是在生产进一步社会化、商品经济进一步发展成为现代市场经济的条件下,由国家以自己的意志和力量,直接参与和强力干预经济生活的产物。经济法概念的提出,以及其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始于20世纪初的德国。最初的经济法是经济统制法,它与战备、战争等特殊经济政治需要密切相连。早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德国为了迅速发展经济,参与世界竞争,采用了各种手段包括法律手段促成垄断。战争爆发后,包括德国在内的许多参战国家为了战争的需要,制定了一系列对重要的物资、市场、分配实行强制管理的法律。战后,战败的德国为了振兴经济,继续沿袭战时的一些经济统制,制定了内容广泛的经济法,如《卡特尔规章法》(1919年)、《煤炭经济法》(1919年)等。这些法律明显摆脱了传统民法所确立的私法自治原则,以法律形式确认了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但它们又不同于传统公法中的行政法,具有鲜明的经济性特点。德国法学家将这类法律命名为“经济法”。同样,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各国为了恢复与发展经济,也都非常重视经济立法,从而出现了一批经济法律法规,经济法理论也得到很大发展,并日趋科学、成熟与完善。经济法的产生是历史的必然,战争环境、经济危机等非常态社会因素只是其产生的直接影响条件,只有市场经济才是经济法产生与发展的真正土壤,或者说是前提条件。正因为如此,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一些国家一方面废除了一些为应付战争或经济危机的临时立法,另一方面加强了克服市场经济本身副作用的经济立法,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经济法体系。(二)我国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我国的经济法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被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和法律学科提出并确定下来的。在此之前,我国曾颁布了大量的经济法律、法规,但它们大多具有经济行政法的性质,还不是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因为从新中国成立到经济体制改革之前,我国实行计划经济体制,这种经济体制实质上是一种行政经济体制。在这种经济体制之下,单纯的财产关系不可能从行政关系中分化出来获得独立的意义,从而不可能产生传统的民法。另外,全社会的一切经济关系或经济活动均由政府直接支配,调整包括经济关系在内的全部社会关系的手段和依据,主要是行政手段和部门行政法规,因此,不可能出现现代意义的经济法。但是,从1978年经济体制改革以来,我国的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其实质性的进程就是遵循市场化取向。市场经济在我国的确立,为我国经济法的形成和发展创造了条件。自1993年以来,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已初具雏形,在原有经济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又制定和颁布了一些法律和法规,如《中国人民银行法》《预算法》《商业银行法》《公司法》《票据法》《担保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价格法》《广告法》《对外贸易法》等,并对有关经济法律进行了修改。经济法对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起着引导、规范和保障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