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傅信平
页数:223
出版社:中国检察出版社
出版日期:2021
ISBN:9787510225239
电子书格式:pdf/epub/txt
内容简介
贵州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探索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先后办理了多起具有代表性、典型性的案例,探索创造了许多可供借鉴、可供复制的经验做法,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取得明显成效,赢得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充分肯定。 为了及时将贵州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实践经验总结提炼
目录
第一章 检察公益诉讼概述
第一节 检察公益诉讼的概念与性质
一、检察公益诉讼的概念
二、检察公益诉讼的性质
第二节 检察公益诉讼的建立与发展
一、检察公益诉讼的发展历程
二、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确立的政策背景
三、检察公益诉讼是时代发展的必然反映
四、检察公益诉讼是法律监督的本质要求
第三节 检察公益诉讼的目标、原则、理念和职能定位
一、检察公益诉讼的目标
二、检察公益诉讼的原则
三、检察公益诉讼的理念
四、检察公益诉讼的职能定位
第四节 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中需处理好的七大关系
一、大局与履职之间的关系
二、保护与发展之间的关系
三、监督与共赢之间的关系
四、拓面与深耕之间的关系
五、统筹与分散之间的关系
六、培育与宣推之间的关系
七、办案与培训之间的关系
第二章 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检察公益诉讼
第一节 概述
一、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概述
二、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检察公益诉讼概述
第二节 立案
一、线索收集评估
二、立案条件
第三节 调查核实
一、调查核实权的来源和保障
二、调查计划
三、调查方式
四、调查重点内容
第四节 诉前程序
一、诉前检察建议
二、民事公告
第五节 提起诉讼
一、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二、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第三章 食品药品安全检察公益诉讼
第一节 概述
一、食品药品安全概述
二、食品药品安全检察公益诉讼概述
第二节 立案
一、线索收集评估
二、立案条件
……
第四章 国有财产保护检察公益诉讼
第五章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检察公益诉讼
第六章 英雄烈士保护检察民事公益诉讼
第八章 检察公益诉讼的贵州经验
节选
《检察公益诉讼研究——贵州司法实务样本》: 6.环境损害类型及其具体数额的确定。生态环境损害类型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应急性处置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服务功能损失,检验、鉴定及其他合理费用。 第一,应急性处置费用。应急性处置费用是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期间,为减轻或消除对公众健康、公私财产和生态环境造成的危害,各级政府与相关单位针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而采取的行动和措施所发生的费用。与其他三项费用适用于大多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类民事公益诉讼不同,应急性处置费用只适用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期间。 在确定应急性处置费用的具体数额时,包括损害确认和损害量化两个步骤。损害确认时应当对污染清理、污染控制、应急监测、人员转移安置等费用的合理性进行判断,确定其是否真正属于应急性处置期间,为减少进一步的损害或者必须采取紧急性措施所支出的合理性费用。损害量化时,应注重审查调查阶段所调取的对水污染、大气污染、油品泄漏等严重污染行为进行应急化处理例如紧急疏散、抢险救援、油污围堵时所支出费用的单据或者发票,并在此基础上予以计算得出。 第二,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是指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为使生态环境的物理、化学或生物特性及其提供的生态系统服务恢复到基线状态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制定、实施修复方案的费用和监测、监管等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难以确定或者确定具体数额所需鉴定费用明显过高的,可以结合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范围和程度、生态环境的稀缺性、生态环境恢复的难易程度、防治污染设备的运行成本、被告因侵害行为所获得的利益以及过错程度等因素,并可以参考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意见、专家意见等,予以合理确定。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一般需要通过鉴定程序或者专家意见等方式来确定。 实践中,通过采用环保部《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Ⅱ版)》中的虚拟治理成本法来确定生态环境修复费用。虚拟治理成本法的适用条件为:环境污染所致生态环境损害无法通过恢复工程完全恢复、恢复成本远远大于其收益或缺乏生态环境损害恢复评价指标的情形。虚拟治理成本法的具体计算方法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环境损害评估技术规范》。 第三,服务功能损失。服务功能损失是指生态环境损害发生至生态环境恢复到基线状态期间,生态环境因其物理、化学或生物特性改变而导致向公众或其他生态系统提供服务的丧失或减少,即受损生态环境从损害发生到其恢复至基线状态期间提供生态系统服务的损失量。生态环境修复费用考虑的是生态环境交换价值的恢复,而服务功能损失费用考虑的是生态环境使用价值的追回。实践中,由于受污染环境的复杂性、功能的多样性,服务功能损失往往难以准确计算。但鉴于此项损失客观存在,因此在确定侵权主体所应承担的赔偿费用时,综合考虑生态环境的服务功能例如是否承担着防风固沙、水源涵养等重要生态功能,予以酌情考虑。 第四,检验、鉴定及其他合理费用。该部分费用主要包括:委托专业机构或者专家人员对污染物的种类或属性、某种污染物是否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是否属于有毒有害物品进行检验的费用;对生态环境基线的确定、生态环境损害的确认、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间的因果关系判定、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或恢复目标的确定、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方法的选择、环境修复或生态恢复方案的筛选、环境修复或生态恢复费用的鉴定或评估费用;委托专业辅助人对专业性问题进行解答的咨询费用,合理的律师费以及为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在确定上述费用时,主要依据鉴定机构开具的发票、收据、单据以及银行转账记录等。 7.环境资源损害后果的鉴定评估。相比于其他领域的案件,环境资源损害后果的鉴定评估是重点,也是难点。主要在于鉴定评估费用高、周期长,有的损害后果难以找到对应的鉴定评估机构,或没有相应的国家标准。最高法《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12月29日修正,以下简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解释》)第23条规定:“生态环境修复费用难以确定或者确定具体数额所需鉴定费用明显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范围和程度,生态环境的稀缺性,生态环境恢复的难易程度,防治污染设备的运行成本,被告因侵害行为所获得的利益以及过错程度等因素,并可以参考负有环境资源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意见、专家意见等,予以合理确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