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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请求研究

封面

作者:朱建敏著

页数:188页

出版社:武汉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20

ISBN:9787307219748

电子书格式:pdf/epub/txt

内容简介

本书以民事诉讼运行原理与我国民事诉讼运行机制的完善为立论基点, 分别研究了民事诉讼运行的内在机理及各具体制度良性运作应有的逻辑起点与妥当路径。

作者简介

朱建敏,男,汉族,1980年8月生,江苏海安人,党员。教育经历为:1998年至2010年,先后在武汉大学法学院取得法学学士、硕士、博士学位。工作经历为:2005年7月硕士研究生毕业,通过公务员招录考试进入湖北省不错人民法院工作,历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 2020年4月开始从事专职律师工作,现为湖北得伟君尚(湖北自贸区武汉片区)律师事务所不错合伙人。参与很高人民法院审判理论重大调研课题一项,承担并执笔完成省不错人民法院重点调研课题叁项。在《中国法学》、《法律适用》、《中国审判》、《人民法院报》等刊物发表业务文章20余篇,其中两篇被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转载。

目录

引言
一、研究理由与意义
二、研究现状

第一章 诉讼请求内涵辨析及其分类
第一节 诉讼请求的概念
一、国内有关诉讼请求的概念及其评析
二、域外关于诉讼请求的各种表述
第二节 诉讼请求与诉
一、诉的各种定义
二、诉的本质探究
三、诉讼请求与诉之关系界定
第三节 诉讼请求与诉讼标的
一、诉讼标的学说简述
二、诉讼请求与诉讼标的关系之争
三、诉讼请求与“诉讼上请求”
四、诉讼请求与诉讼标的之关系界定
第四节 诉讼请求的分类
一、确认请求、给付请求与变更请求
二、主位请求与备位请求
三、本诉请求、反诉请求、参加之诉请求、上诉请求、再审之诉请求

第二章 诉讼请求的功能及其确定
第一节 诉讼请求的功能
一、表明起诉目的
二、指引诉辩方向
三、限定案件审理及裁判范围
第二节 诉讼请求的确定
一、诉讼请求确定概述
二、诉讼理由与诉讼请求确定
三、选择性诉讼请求探析

第三章 放弃及变更诉讼请求
第一节 放弃诉讼请求
一、放弃诉讼请求的内涵及分类
二、放弃诉讼请求与撤诉
三、放弃诉讼请求的要件
四、放弃诉讼请求的效力
第二节 变更诉讼请求概述
一、变更诉讼请求及相关概念辨析
二、变更诉讼请求的类型
三、变更诉讼请求的价值
第三节 变更诉讼请求的条件
一、德、日以及我国台湾地区诉之变更条件概述
二、对我国变更诉讼请求规则的评析
三、一审程序中变更诉讼请求的条件
四、二审程序中能否变更诉讼请求
五、再审程序中能否变更诉讼请求
第四节 变更诉讼请求、释明及中间判决
一、两则案例引出的问题
二、告知变更诉讼请求与释明
三、告知变更诉讼请求与中间判决

第四章 反驳及承认诉讼请求
第一节 反驳诉讼请求
一、反驳诉讼请求、反驳与抗辩
二、反驳诉讼请求与反诉
第二节 承认诉讼请求
一、承认诉讼请求的性质及特点
二、承认诉讼请求的要件
三、承认诉讼请求的效力

第五章 合并诉讼请求及其处置
第一节 合并诉讼请求的含义及其类型
一、合并诉讼请求与诉之合并
二、合并诉讼请求的学理类型
三、我国民诉法上的合并诉讼请求
第二节 诉讼请求之单纯合并
一、诉讼请求单纯合并之具体情形
二、诉讼请求单纯合并之要件
三、诉讼请求单纯合并之审理与裁判
第三节 诉讼请求之预备合并
一、诉讼请求预备合并之含义及其合法性
二、主位诉讼请求与备位诉讼请求之关系
三、主位诉讼请求与备位诉讼请求之审理与裁判
四、法院裁判及当事人上诉之效力

第六章 漏判诉讼请求及其补救
第一节 漏判诉讼请求概述
一、漏判诉讼请求之概念辨析
二、漏判诉讼请求之判断与识别
三、漏判诉讼请求与诉讼请求的可分性
第二节 漏判诉讼请求之补救
一、漏判诉讼请求补救制度概要
二、对相关补救制度的评析
三、补充判决制度程序问题辨析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节选

  《民事诉讼请求研究》:  诉讼请求之预备合并是诉讼请求合并的另一典型方式。诉讼请求预备合并突破了诉讼请求必须明确确定的一般原则,因此,其在合法性、主位备位诉讼请求之关系、审理裁判等问题上均存在较多争议,在具体程序问题上较诉讼请求之单纯合并亦更为复杂,本节拟对其涉及的主要问题逐一进行探讨。  一、诉讼请求预备合并之含义及其合法性  诉讼请求之预备合并,是指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同一原告对同一被告提起主位诉讼的同时,提起备位诉讼,在主位诉讼无理由的情况下,可就备位诉讼申请法院审判的诉讼合并形态。②例如,在买卖合同纠纷中,若标的物所有权已移转于买方,此时双方就协议的效力或标的物是否有瑕疵产生争议,买方拒绝给付价金。卖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优先判决买方给付价金,如果给付买卖价金的请求被判无理由,则请求法院判令买方返还标的物。德国民事诉讼法学理论对诉讼请求之预备合并问题有较多研究,在德国民事诉讼法学历史上,是否承认诉讼请求预备合并之合法性,有一个从否定到肯定的发展过程。德国民事诉讼法旧学说对诉讼请求之预备合并持否定态度,其理由主要有两个,一是诉讼请求的预备合并破坏了诉讼程序的安定性;二是造成被告不利的诉讼地位。旧学说认为,诉讼行为不得附条件,当事人一经提起诉讼则发生诉讼系属的法律效果,其不得将系属之效果任意往后延缓从而使诉讼程序处于不安定状态,①另外,在通常诉讼中,原告起诉、法院受理案件后,被告针对原告诉讼请求有权要求法院为本案判决,以结束诉讼。因此,很多国家和地区民诉法均规定,如果被告已经对原告的诉请作出了答辩,就有权获得其应诉应得的诉讼成果。若允许原告提起备位诉讼,则在主位诉讼被确定为有理由的情况下,备位诉讼失去效力,这亦使得被告针对备位诉讼所作的诉辩归于无效。②  但在德国民事诉讼实务上,诉讼请求之预备合并通常均被默认为合法,德国法院关于该问题较早的判例认为,为防止主位诉讼请求被驳回而遭致败诉,而预备提起备位诉讼请求,备位诉讼请求合法。③1932年,德国帝国法院迈出了更大步伐,其对相互之间无排斥关系的主位诉讼请求和备位诉讼请求作出了判决,该判决要旨为:即便多个诉讼请求之间无相互排斥之关系,原告也可以利用预备合并之诉提起诉讼主张。④今天,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关于诉讼请求预备合并之合法性问题,基本继受了帝国法院前述判例所持观点。德国在实务上之所以未采纳旧学说所持见解,其解释理由是,“诉讼行为之效果,因诉讼外之将来未定事实发生或不发生,致成为长久未定之状态。若诉讼行为所附之条件,系以诉讼内之将来未定事实为其内容,此际,该诉讼行为之法律效果,不致长久成为未定状态。所以诉讼行为附诉讼外将来未定事实为条件者,固应禁止,但若所附者系诉讼内将来未定事实为条件者,不在禁止之列也”。①诉讼请求之预备合并,原告提起主位诉讼请求自始未附有条件,虽然备位诉讼请求以主位诉讼请求之判决结果为条件,但备位诉讼请求所附之条件,系以诉讼内将来未定之事实为条件,不至使诉讼长久处于不确定状态。因此,法律上对诉讼请求之预备合并并无加以禁止之理由。在日本,现今民事诉讼法学理论也承认诉讼请求预备合并的合法性。②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学者认为,在下列三种情形下,有诉讼请求预备合并之必要,“一是事实不明者;二是举证困难者;三是判断不明者”。③在这几类情况下,原告对案件事实经过,对依这些事实所产生的法律效力等问题,在起诉时很可能还不甚清楚。究竟应以甲诉讼请求提起诉讼,还是以乙诉讼请求提起诉讼,一时难以作出明确判断。如果待到事实查清楚后再行起诉,则很可能又会耽误期限,超过诉讼时效,故允许提起预备合并之诉,不仅有利于原告诉讼方便,客观上也有利于实现诉讼经济原则。  综上,笔者以为,应当承认诉讼请求预备合并之合法性。在诉讼请求预备合并情况下,备位诉讼请求所附条件并不会长时间处于不确定状态,并且如果能在程序上作出较为妥当安排,诉讼请求预备合并亦不至于令被告处于不利的诉讼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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