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薛宁兰,谢鸿飞
页数:636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2020
ISBN:9787521611106
电子书格式:pdf/epub/txt
内容简介
本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条文阐释评注的方式,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条文进行逐一解读。其体例与内容包括:,历史由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与旧法间的承继与修订关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起草和审议过程中的修改情况进行梳理,为读者厘清每个条文的发展沿革、修订或增减的内在理由,以更准确地把握现行法的规范含义及现实依据。第二,规范目的或功能。对特定条文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场景进行辨析,对其所欲解决的实际问题进行厘清,以期为读者阐明该条文在法律规范体系中的意义与作用,便于法律实务中精准检索并有效适用。第三,规范内容。对特定条文的规范内容进行系统阐释,包括对相关法律概念的解读、构成要件的分析、法律效果的明确等,以期为读者展现该条文很为全面具体的准确含义及适用规则。第四,举证责任。对法律条文在法律适用上所涉及的证明负担在当事人之间如何合理安排进行详细阐释,以增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适用性。第五,其他问题。对特定条文在理解和适用上可能存在的争议进行分析,并就如何减少及消弭争议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或建议。同时运用体系化思维方式,分析如何协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与其他各分编、法律、行政法规之间的关系,以期为读者提供更多的法律判断思考路径与法律冲突解决方案。
作者简介
薛宁兰,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多年致力于婚姻家庭法学研究,发表诸多重要学术论文;作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法典编纂工作项目组成员及著名婚姻家庭法学者参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与继承编的立法研讨,提出了诸多建设性意见。 谢鸿飞,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研究生导师、民法研究室主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多年致力于民法学研究,在民法总则、物权法、债权法等领域研究成就卓著;作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法典编纂工作项目组秘书长及民法学者全程深度参与民法典编纂,对民法典诸多条文的确立与完善贡献了智慧。
本书特色
民法领域迄今鲜见的宏大学术工程,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民法学者携学界同道共同完成的厚重学术作品
目录
第一千零四十条【调整对象】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基本原则】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性规定】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婚姻家庭法伦理】
第一千零四十四条【收养的原则】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亲属、近亲属、家庭成员的范围】
第二章 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自愿】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禁止结婚的亲属】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结婚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婚后成为一方的家庭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无效婚姻的情形】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胁迫婚姻及其撤销】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疾病婚姻及其撤销】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五十五条【夫妻法律地位平等】
第一千零五十六条【夫妻姓名权】
第一千零五十七条【夫妻参加各种活动的自由】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夫妻抚养、教育和保护子女的权利义务平等】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夫妻扶养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条【日常家事代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一条【夫妻相互遗产继承权】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有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范围】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约定财产制】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内析产】
第二节 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子女间的扶养费请求权】
第一千零六十八条【父母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九条【子女对父母婚姻权利的尊重】
第一千零七十条【父母子女相互遗产继承权】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
第一千零七十三条【亲子关系异议之诉】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祖孙之间的扶养义务】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兄弟姐妹间的扶养义务】
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协议离婚的条件】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登记离婚的程序期间】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离婚登记】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程序与裁判标准】
第一千零八十条【婚姻关系解除的时点】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军人配偶要求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情形】
第一千零八十三条【复婚登记】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的亲子关系与未成年子女抚养】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的子女探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离婚家务劳动补偿】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
第一千零九十条【离婚经济帮助】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离婚损害赔偿】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以及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
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被收养人的范围】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送养人的条件】
第一千零九十五条【特定情形下的监护人送养】
第一千零九十六条【抚养义务人的同意】
第一千零九十七条【共同送养及其例外】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的条件】
第一千零九十九条【亲族收养的条件豁免】
第一千一百条【收养子女的数量限制及其适用豁免】
第一千一百零一条【夫妻共同收养】
第一千一百零二条【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年龄差距】
第一千一百零三条【继亲收养的条件豁免】
第一千一百零四条【收养同意】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的程序】
第一千一百零六条【被收养人的户籍登记】
第一千一百零七条【收养规范不适用于抚养关系】
第一千一百零八条【优先抚养权】
第一千一百零九条【涉外收养】
第一千一百一十条【保守收养秘密】
第二节 收养的效力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收养的拟制效力和解销效力】
第一千一百一十二条【养子女的姓氏】
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无效收养行为】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养子女成年前解除收养关系】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养子女成年后解除收养关系】
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收养关系解除的法律效力】
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收养关系解除后的权利义务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