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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让与担保法律研究

封面

作者:徐佳咏

页数:281

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

出版日期:2020

ISBN:9787510929717

电子书格式:pdf/epub/txt

内容简介

目前,国内以股权让与担保为视角的硕士研究论文为数不多,相关博士论文研究更是空白。本书以股权让与担保为研究主题,从引言到结束语共分六章,从一般到具体,从实践到理论,围绕股权让与担保设立、履行、终止全过程展开全面问题探讨,就股权让与担保对内与对外关系及其效力进行深入问题研究,以期为中国构建股权让与担保法律制度提出积极可行之建议。

作者简介

  徐佳咏,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学士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硕士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  曾在上海法院系统工作近十年  在法学核心期刊发表论文数篇  主要专业研究方向为民商法

目录

引言
第一章 股权让与担保基本范畴
第一节 股权让与担保基本法律特征
一、让与担保之一般定义
二、股权让与担保之定义与基本法律特征
三、关于股权让与担保基本法律特征之反思
第二节 股权让与担保基本法律类型
一、依据公司形态所作区分
二、依据股权性质所作区分
三、依据移交占有与否所作区分
四、依据登记与否所作区分
五、依据担保股权行使所作区分
六、依据担保标的物处分方式所作区分
七、依据第三人是否介入所作区分
第三节 股权让与担保基本价值与风险._
一、股权让与担保之社会价值
二、股权让与担保之法律风险
第四节 当前我国股权让与担保之纠纷表现
一、股权让与担保纠纷当事人
二、股权让与担保纠纷案由
三、股权让与担保纠纷管辖
四、股权让与担保纠纷主要争议

第二章 股权让与担保制度渊源与比较
第一节 股权让与担保制度渊源
一、罗马时代
二、大陆法系
三、英美法系
四、中华法系
五、担保物权之国际发展
第二节 股权让与担保之性质探讨
一、所有权构成说
二、担保权构成说
三、所有权构成说与担保权构成说之争
四、股权让与担保性质探讨应予考量之因素
第三节 股权让与担保制度比较
一、与股权质押与股权抵押之比较
二、与股权转让与股权回购之比较
三、与股权代持与股权信托之比较
四、与明股实债与以股抵债之比较

第三章 股权让与担保协议及其效力
第一节 股权让与担保之协议
一、协议当事人
二、协议形式
……
第四章 让与担保股权之行使与回购
第五章 让与担保股权处置和优先受偿
第六章 股权让与担保和利益相关者
结束语——中国股权让与担保法律制度之构建
参考文献

节选

  《股权让与担保法律研究》:  1.关于所有权构成说之坚持与反对  在坚持所有权构成学说者看来:所有权构成说能更好地把握让与担保通过让与标的物所有权提供担保的实质,可谓名实相符。让与担保被称之为“手段超过目的”之担保,即所谓“让与”之手段超过“担保”之目的,但这并非指担保物的价值超过债权额,而是指担保权人对担保标的物所享有的权利过度或者说更高、更强。原本就一般担保物权而言,其担保手段仅是享有优先受偿权,并不能限制标的物所有权人对其权利的处分,其实质不过是担保标的物上之负担不因对标的物之处分而改变,即担保权附随于标的物之上。让与担保则不同,它是担保人将所有权让渡给担保权人,使担保权人有了限制担保人处分担保标的物之权利。本来从担保目的出发,仅需优先受偿权已足,但担保人却将最强之权利即所有权让与担保权人,故此才有所谓“手段超过目的”之让与担保。并且,手段和目的在让与担保全过程中之不同阶段所起的作用实际也是有所不同的,即让与担保中所有权让与作为手段,其实际效力只能持续至目的达到时为止。就担保过程而言,即并非担保终局之情形下,所有权应具有完全的对外效力,担保权人对标的物所为之处分行为均应视为有权处分,而担保人所为之处分行为则应为无权处分,以此凸显手段即所有权让与的作用;就担保实行而言,即在担保终局情形下,当债权到期未受清偿或担保提供人破产等情形时,担保本质发挥作用,目的优先,应对担保标的物进行清算,担保权人此时仅享有优先受偿权。此即所谓担保过程体现让与之手段,而担保实行则凸显担保之目的。所以,在以所有权构成说为基础理论的让与担保中,担保权人被让与的所有权的消极权能应是首位的,它用来保护担保权人的利益,并防御来自担保人和第三人的侵害;而所有权的积极权能,如处分权等,则因担保权人以不占有标的物为常态,其处分实际上是受限的,限制程度和最终结果与债权届期清偿与否紧密相关。所有权构成说,实际就是以求得经济目的之公平为基点,在过程中强调形式和实行时注重实质的一种信托理论,以此实现所有权之相对化。  反对所有权构成学说者则认为:从以德日为代表的大陆国家关于让与担保法律构成的发展趋势看,即体现了从所有权构成向担保权构成的转变。这种转变趋势,如果从让与担保中“让与”和“担保”两个因素相互冲突的视角予以考察的话,则该趋势可谓是“担保”因素逐渐战胜“让与”因素的发展结果,或者说是担保实质对法律形式的胜利。作为让与担保理论展开之发端,所有权构成说因能兼顾让与担保制度发生的历史起源而使让与担保不至于和信托行为的历史关系产生脱节,加之具有简洁明快的“所有权绝对转移+债权的约束”之构成,因而成为德国学界及判例之通说,并且也曾经被日本奉为通说。但是,该法律构成极其偏重让与担保所有权转移之法律形式即“让与”的因素,而过于轻视让与担保之实质因素即担保性,从而使担保人的地位极其微弱。所以,除非该说能够在理论上强化让与担保人的地位,否则其理论必将因不适应让与担保制度发展之趋势而被淘汰出局。尤其是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来看,让与担保亦当然不是真正的转移标的物之所有权,而是要设定这样一种担保物权:既能够满足其融资且不暴露经济状态的渴求,又能够回避典型担保物权的设定所须例行之公示程序及其实行所须履行的强制程序,以节约交易之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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