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邹海林、朱广新
页数:928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2020
ISBN:9787521610666
电子书格式:pdf/epub/txt
内容简介
本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条文阐释评注的方式,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条文进行逐一解读。其体例与内容包括:,历史由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与旧法间的承继与修订关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起草和审议过程中的修改情况进行梳理,为读者厘清每个条文的发展沿革、修订或增减的内在理由,以更准确地把握现行法的规范含义及现实依据。第二,规范目的或功能。对特定条文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场景进行辨析,对其所欲解决的实际问题进行厘清,以期为读者阐明该条文在法律规范体系中的意义与作用,便于法律实务中精准检索并有效适用。第三,规范内容。对特定条文的规范内容进行系统阐释,包括对相关法律概念的解读、构成要件的分析、法律效果的明确等,以期为读者展现该条文很为全面具体的准确含义及适用规则。第四,举证责任。对法律条文在法律适用上所涉及的证明负担在当事人之间如何合理安排进行详细阐释,以增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适用性。第五,其他问题。对特定条文在理解和适用上可能存在的争议进行分析,并就如何减少及消弭争议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或建议。同时运用体系化思维方式,分析如何协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与其他各分编、法律、行政法规之间的关系,以期为读者提供更多的法律判断思考路径与法律冲突解决方案。
作者简介
邹海林,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研究生导师;长期从事民商法学研究,在担保物权法、债权法、保险法、破产法等领域研究成就卓著;作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法典编纂工作项目组成员及民商法学者参与民法典编纂,提出了诸多建设性意见。
朱广新,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研究生导师、民法研究室副主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作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法典编纂工作项目组成员及民法学者参与民法典编纂,提出了诸多建设性意见。
本书特色
民法领域迄今鲜见的宏大学术工程,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民法学者携学界同道共同完成的厚重学术作品
目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侵权责任编的调整范围】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原则】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无过错责任原则】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债法上的妨害排除请求权】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狭义共同侵权行为】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教唆、帮助他人侵权】
第一千一百七十条【共同危险行为】
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充分条件之数人分别侵权】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非充分条件之数人分别侵权】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过失相抵】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受害人故意】
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第三人的原因】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甘冒险】
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自助行为】
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条【一般规定和特别规定的关系】
第二章 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人身损害赔偿范围】
第一千一百八十条【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侵权责任请求权主体的特别规定】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侵害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数额的确定】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财产损失计算方式】
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侵害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公平责任原则】
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条【赔偿费用支付方式】
第三章 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害的监护人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委托监护中的监护人和受托人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意识致害的侵权责任和公平补偿责任;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的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责任、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劳务关系中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定作人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自己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通知一删除规则】
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反通知—恢复规则】
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网络服务提供者帮助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教育机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损害的过错推定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教育机构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损害的过错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第三人在教育机构造成人身损害的侵权责任;教育机构的补充责任和追偿权】
第四章 产品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二条【生产者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三条【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连带责任和相互追偿权】
第一千二百零四条【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对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追偿权】
第一千二百零五条【预防性产品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六条【产品追踪观察义务】
第一千二百零七条【惩罚性赔偿】
第二册
第五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八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一般规则】
第一千二百零九条【有因使用型主体分离责任规则】
第一千二百一十条【登记所有人与实际所有人分离型责任规则】
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挂靠型主体分离责任规则】
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擅自驾驶型主体分离责任规则】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责任保险的赔付顺序】
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条【拼装车或已达到报废标准机动车致损时的责任主体】
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条【盗抢型主体分离责任规则】
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驾驶人肇事逃逸情形下受害人的救济途径】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好意同乘情形下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减轻规则】
第六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医疗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和责任主体】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违反告知说明义务的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条【紧急诊疗授权】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违反适当诊疗义务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诊疗过失的推定】
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医疗产品责任与输血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不承担诊疗过失责任的情形】
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病历资料的制作、保管和提供义务】
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对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护】
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禁止不必要检查】
第一千二百二十八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权益保护】
第七章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一般规定】
第一千二百三十条【举证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条【共同侵权】
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惩罚性赔偿】
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条【第三人过错】
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生态环境修复】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赔偿项目】
第八章 高度危险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条【高度危险责任的概括条款】
第一千二百三十七条【民用核设施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八条【民用航空器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条【占有、使用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条【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一条【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二条【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条【高度危险作业区域管理人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四条【高度危险责任的赔偿限额】
第九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动物损害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时动物致损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禁止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动物园的动物致人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遗弃、逃逸的动物致人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条【第三人过错的动物致人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饲养动物守法要求】
第十章 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致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物件保有人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五条【堆放物致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妨碍通行物品致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林木致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施工致害责任和窖井等地下设施致害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