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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40年法律制度变迁.民法卷/改革开放40年法律制度变迁

封面

作者:柳经纬

页数:392

出版社:厦门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20

ISBN:9787561571552

电子书格式:pdf/epub/txt

内容简介

本书旨在通过全面回顾总结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民商事法律的制度变迁,系统梳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进程中的变迁逻辑、生成规律和实现路径,以唱响我国法学界献礼改革开放40周年主旋律和不错音,为我国法学界和实务界在新时代更好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展完善贡献力量。

目录

第一章 综述

第一节 引言

第二节 民法恢复阶段(1978-1984)

第三节 民法体系化探索阶段(1984-1992)

第四节 民法转型与升级阶段(1992-2012)

第五节 民法法典化阶段(2012-)

第六节 民法之展望

第二章 民法典编纂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第一、二次民法典编纂

第三节 第三次民法典编纂

第四节 第四次民法典编纂

第五节 第五次民法典编纂

第六节 民法典未来之展望

第三章 法人与非法人组织制度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法人基本制度

第三节 营利法人

第四节 非营利法人

第五节 特别法人制度

第六节 非法人组织

第七节 法人与非法人制度之展望

第四章 物权与财产权制度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财产基本法律制度

第三节 物权法律制度

第四节 其他法律规定的物权制度

第五节 其他财产权

第六节 物权与财产权制度之展望

第五章 合同与债权制度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经济合同法律制度

第三节 涉外经济合同法律制度

第四节 技术合同法律制度

第五节 统一合同法律制度

第六节 合同法相关司法解释

第七节 其他法律关于合同的规定

第八节 债权制度

第九节 合同与债权制度之展望

第六章 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婚姻家庭制度

第三节 继承制度

第四节 监护制度

第五节 收养制度

第六节 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之展望

附录:改革开放40年民法制度变迁大事记

后记

节选

  《改革开放40年法律制度变迁·民法卷》:一、公司法人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50年颁布了《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暂行条例》第3条规定,企业的组织方式分为两类,甲类是独资及合伙,乙类是公司;公司的类型包括无限公司、有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1951年,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发布《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实施办法》,对无限公司、有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的设立条件、公司章程等作了具体的规定。由于《暂行条例》适用于私营企业,随着社会主义三大改造的完成,建立了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暂行条例》及其实施办法早已名存实亡,1986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废止部分财贸法规的通知》,明确予以废止。改革开放后,最早对公司作出规定的是1979年制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该法第4条规定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以及注册资本制度,“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合营者的注册资本如果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还规定了公司的董事会、利润分配等公司制度的内容。此后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也有关于公司的规定,如:1988年的《私营企业条例》第6条也规定了私营企业分为三种形式,即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这些法律都只是对公司制度的简单提及,尚不足以构成公司法律制度,但也从另一方面反映出改革开放后,我国的各种经济发展急需一个现代企业制度,这就是公司制。1993年《公司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公司制度的全面确立。(一)《公司法》的制定早在1983年,国家经委、国家体改委就开始组织公司法的起草工作。1985年,国家经委成立公司条例起草小组,于1986年1月完成《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1992年,国家体改委制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和《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为当时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试点改革提供了具体的规范。1993年12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公司法》。1994年6月,国务院颁布了《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3年《公司法》共计11章230条,内容包括总则、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公司债券、公司财务会计、公司合并分立、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等,全面系统地规定了公司法人制度。(二)公司的类型1993年《公司法》规定,公司类型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第2条),公司是企业法人(第3条);有限责任公司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第20条);股份有限公司无股东上限,但要有5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第75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三)公司财产关系公司的财产来自股东的出资。1993年《公司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制,要求公司的注册资本要达到最低资本限额。其中,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以生产经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第23条);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第78条)。公司对由股东投资形成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1993年《公司法》第4条还规定“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四)公司治理机构1993年《公司法》第6条规定:“公司实行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公司的治理机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执行董事)和监事会(监事)。1993年《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职责作了具体的规定,明确了各自的权限范围。公司是法人,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公司治理应体现法人自治原则。为此,1993年《公司法》对公司章程及其内容和效力等作了具体的规定,要求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第11条第1款)。为了规范董事、监事、经理的行为,1993年《公司法》对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资格及其职责和义务与责任作了具体规定。上述这些规定形成了较为健全的公司治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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