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朱一青
页数:242
出版社:厦门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20
ISBN:9787561570944
电子书格式:pdf/epub/txt
内容简介
我国知识产权跨境交易反避税目前亟须解决的不仅是立法问题,更重要的是具体运作层面的困境,包括司法理念与司法介入、知识产权评估技术、解决方法等。本书提出我国应对从立法目的、司法介入、执法等多方面来解决知识产权跨境交易避税危机,平衡各方权利义务,冲破制度上的障碍,优选限度地靠前税法接轨。
作者简介
朱一青,女,法学博士,现为集美大学诚毅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知识产权法。曾从事企业法务与纳税服务工作,具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迄今已在包括CSSCI和中文核心等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二十余篇:主持省部级课题1项、市厅级课题3项;参与国家社科基金和省部级社科基金等多项课题研究。
目录
一、选题背景
二、研究价值
三、国内外文献综述
四、研究思路与方法
五、创新与难点
第一章 知识产权跨境交易反避税基本理论
第一节 知识产权跨境交易反避税的概念界定
一、知识产权跨境交易反避税的概念
二、知识产权跨境交易反避税相关概念区别
三、知识产权跨境交易相关税种论争
第二节 知识产权跨境交易反避税的原则和理论依据
一、知识产权跨境交易反避税的原则
二、知识产权跨境交易反避税的理论依据
第三节 知识产权跨境交易反避税的历史沿革与立法模式
一、知识产权跨境交易反避税的历史沿革
二、知识产权跨境交易反避税的立法模式
第四节 知识产权跨境交易反避税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知识产权跨境交易反避税的现状
二、知识产权跨境交易反避税存在的主要问题
本章小结
第二章 知识产权跨境交易避税的表现形式及外部影晌
第一节 知识产权跨境交易避税的表现形式
一、主体层面:从知识产权跨境交易避税实施主体视角考察
二、方法层面:从知识产权跨境交易避税具体方法视角考察
第二节 知识产权跨境交易避税的外部影响
一、知识产权跨境交易避税对各国税权分配以及平衡机制的影响
二、知识产权跨境交易避税对私权利与公权力界限的影响
三、知识产权跨境交易对中介机构的两-险与举证责任的影响
本章小结
第三章 知识产权跨境交易反避税调查的启动标准与具体运作
第一节 知识产权跨境交易反避税调查的启动标准
一、知识产权跨境交易避税认定与反避税的特点
二、知识产权跨境交易避税调查启动的理论质疑
三、典型国家关于知识产权跨境交易反避税调查启动标准的规定以及评析
第二节 知识产权跨境交易反避税调查的具体运作
一、集团内部交易具体运作的核心问题
二、成本分摊安排应对知识产权跨境交易避税的路径分析
三、公式分配法应对知识产权跨境交易避税的路径分析
本章小结
第四章 知识产权跨境交易反避税的司法救济
第一节 知识产权跨境交易反避税司法的国际经验
一、知识产权跨境交易反避税司法机关的职能演变
二、知识产权跨境交易反避税司法机关的思路演变
第二节 知识产权跨境交易反避税司法的国际态度
一、损害赔偿确定方法对司法的回应
二、BEPS规则对司法原则的影响
第三节 知识产权跨境交易司法反避税之权利视角
一、知识产权评估对反避税的影响
二、知识产权避税工具性的权利基础
三、知识产权权利视角司法反避税的具体运用
四、税法理论应对知识产权避税的限制
第四节 知识产权跨境交易反避税的专门法院权限平衡
一、专门法院对知识产权跨境交易反避税的司法审查
二、专门法院对知识产权跨境交易反避税的功能互补
三、专门法院对知识产权跨境交易反避税的司法管辖权先决问题
本章小结
第五章 我国知识产权跨境交易反避税制度的构建
第一节 我国知识产权跨境交易反避税制度的现状与存在问题
一、我国知识产权跨境交易反避税制度的现状
二、我国知识产权跨境交易反避税制度存在的问题
三、我国知识产权跨境交易反避税制度的构建意义
第二节 我国知识产权跨境交易反避税的参与主体与利益协调
一、我国知识产权跨境交易反避税的参与主体分析
二、利益协调:最大化整体效率下知识产权跨境交易征税权的分配
第三节 我国知识产权跨境交易反避税制度的立法与运作
一、我国知识产权跨境交易反避税制度的立法完善路径
二、我国知识产权跨境交易反避税制度的行政运作
三、我国知识产权跨境交易反避税制度的司法运作
本章小结
结论
参考文献
后记
节选
《知识产权跨境交易反避税研究/厦门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文库》:二、方法层面:从知识产权跨境交易避税具体方法视角考察(一)制度架构第一,利用各国税收制度差异建立公司结构和营业模式。涉及知识产权的跨国公司,通过利用各国税收管辖权漏洞形成的法律空白,包括利用协定与国内法结合时出现的法律漏洞,搭建避税架构。最常见的包括国际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对税收居民身份的不同认可条件,存在的差异经过一定筹划程序,完全可以使企业不符合任何一个国家的居民纳税人标准,达到“双边均不纳税”的效果。全球知名的高科技公司往往通过规避荷兰或者同时规避荷兰和爱尔兰的居民纳税人标准来避税。第二,通过成本分摊协议,分割知识产权的法律权利和知识产权的经济权利。企业的核心价值以商品中蕴含的知识产权作为主要载体,研发能力直接影响知识产权价值的高低,因此判断一个企业的潜力也更注重科技因素。通过成本分摊协议调整知识产权的归属,将价值巨大的知识产权转移到税负较低的国家的子公司,由此产生的相应利润也留在子公司所在国,通过对知识产权法律所有权的改变从而改变经济利润的分配,达到避税效果。正是由于集团公司通过人为剥离知识产权的法律权利和经济权利,使得知识产权在集团内部交易中的风险与经济权利享有者结合,法律权利享有者规避纳税义务。同时通过成本分摊协议,跨国公司可以人为调节利润,最大限度地寻找双边均不纳税的可能性,降低集团整体税负。第三,设立避税地离岸公司作为控股主体进行避税安排。避税地或者离岸金融中心都是跨国公司选择设立控股公司的首选,通过在形式上达到当地法律要求而获得合法身份。离岸公司不进行与生产制造有关的任何实质性经营活动。母公司利用离岸子公司的特殊身份,对集团内的其他子公司进行投融资或者知识产权许可,包括商标、专利和著作权等的特许权使用,将利润转至低税国家或地区。通过形式上的特许权使用费合同,母公司及避税地之外的子公司向导管公司支付大量的特许权使用费。这种行为利用专利特许权使用费很常见,利用商标特许权使用费操作更为简便。但实际上,品牌的影响力主要在支付商标使用费的子公司当地,建设品牌的营销投入也主要发生在支付商标使用费一方,但该子公司仍然向境外导管公司支付价值可观的特许权费用。第四,利用全球价值链结合跨国生产模式避税。该模式下,跨国公司会进行关联公司的全球布局,将生产功能、营销功能或研发功能分别归属于不同国家的不同子公司,这些子公司并不能获得由知识产权带来的超额利润,因为知识产权的法律所有权仍然属于母公司。母公司一般设在低税国,获得全球范围内的关联子公司所支付的大量的特许权使用费。在全球价值链模式下,跨国公司通过转让定价等工具,不仅可以跨国转移利润,甚至可以将某一销售大区的利润都集体转移。这样留给发展中国家的机会非常有限,无论获得技术支持,还是获得税收支持,都难以实现,却承担了相应较大的生产风险。因为发展中国家的子公司难以获得知识产权的排他或者独占许可,无法自主更新技术,生产行为仅仅处于价值链低层,价值增值有限,税基增加有限。第五,境内子公司虚构或者虚增特许权使用费。这一点也是利用了跨国公司对知识产权的全球布局战略。虚构或者虚增不合理特许权使用费难以被及时发现,特别是违反独立交易原则而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例如,有些企业支付给境外关联方的特许权支付费用并不能给自己带来经济利润流人;有些跨国公司针对已经拥有的知识产权,先通过分离所有权的操作,然后再向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因为权利人掌握着最全面的价值信息,对知识产权的价值最为知悉,对方难以举证特许权使用费支付不合理。在账务处理中,权利人掌握着向关联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主动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