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法律规范适用精解编选组
页数:1515
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
出版日期:2020
ISBN:9787510922428
电子书格式:pdf/epub/txt
内容简介
本系列丛书在帮助国家工作人员查阅执法办案法律依据的同时,也为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在执法、司法过程中向社会公众开展普法宣传提供了宣传讲解资料,是各类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普法的重要工具书。 其中,《行政法律规范适用精解(套装上下册)》是法律规范适用精解丛书的行政与国家赔偿分册,即《行政法律规范适用精解》,旨在既帮助广大读者便捷地查阅、理解和适用行政与国家赔偿的相关法律规范,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又有利于国家工作人员在执法办案过程中依法行使权力,履行工作职责。 《行政法律规范适用精解(套装上下册)》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内容新,编排合理:全书收录了截至2020年5月1日前公布的行政相关法律文件,涵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部门规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与行政诉讼案件办理相关的司法解释和司法文件,做到了法律规范内容新。此外,《行政法律规范适用精解(套装上下册)》参照了《行政办案速查手册》的编选体例,全书分行政法编、行政诉讼程序编、国家赔偿法编三部分,对法律规范进行分类收录,行政法编按行政管理类别进一步细化分类,行政诉讼程序编按行政诉讼程序顺序编排,方便读者快速查阅不同类别的法律依据。同一类别法律规范按效力级别排序,同一级别法律规范按公布时间倒序编排。 2.精释法律,指导适用:在部分法律规范后面附有全面的解读文件,以帮助读者阅读理解与参考适用法律规范。法律规范后专设的【相关解读】模块,引用了公开发表、出版的法律解读类文件:如全国人大立法说明、政府部门发布会上的答记者问、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相关法律文件解读图书中的解读文章等来源法律解读。既方便国家工作人员学习各项行政法律规范,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断增强在法治轨道上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有助于他们快速查找法律依据,及时化解行政诉讼争议。同时,也方便行政诉讼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查阅使用,切实增强应诉能力。
目录
一、总类
二、公安管理
三、司法行政
四、民政
五、土地资源
六、城乡建设
七、环境保护
八、资源与能源
九、教育
十、文化、出版、广播影视
十一、劳动
十二、安全生产
十三、医药卫生
十四、食品安全
十五、海关
十六、税收
十七、工商
十八、应急管理
行政诉讼程序编
一、综合
二、受案范围
三、管辖
四、诉讼参加人
五、证据
六、法律适用
七、审理和判决
八、执行
国家赔偿法编
节选
《行政法律规范适用精解(套装上下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四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第八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九条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第十条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第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第十二条 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规定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前款规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四条 除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第十三条的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第三章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第十六条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