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樊宏涛,罗文波主编
页数:388页
出版社: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20
ISBN:9787564235727
电子书格式:pdf/epub/txt
内容简介
本教材突出“应用型”特色, 以案例教学法为核心。在内容遴选上, 教材亦突出了“应用型”的特色, 参考了国内高校财会类专业的培养计划, 以及各类畅销经济法教材 (含CPA及会计职称考试用书) 的内容体系。本书在编写过程中恰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 这在我国法治化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 我们也对相关内容进行了更新。
目录
第一章 通用法律基础知识
第一节 法是什么
第二节 法律关系
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节 代理制度
第三节 诉讼时效的基本理论
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
第一节 普通合伙企业
第二节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第三节 有限合伙企业
第四章 公司法
第一节 公司的法人人格
第二节 公司的设立
第三节 公司的组织机构
第四节 股权
第五节 公司法的其他问题
第五章 合同法
第一节 合同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第五节 合同的担保
第六节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七节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八节 违约责任
第九节 主要合同
第六章 物权法
第一节 物权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物权变动
第三节 不动产的物权变动
第四节 动产的物权变动
第五节 所有权
第六节 一物-卖
第七节 善意取得与拾得遗失物
第八节 共有与相邻关系
第九节 用益物权
第十节 担保物权
第七章 破产法
第一节 破产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
第三节 管理人制度
第四节 债务人财产
第五节 破产债权
第六节 债权人会议
第七节 重整程序
第八节 和解制度
第九节 破产清算程序
第十节 关联企业合并破产
第八章 金融法
第一节 证券法律制度
第二节 保险法律制度
第三节 票据法律制度
第九章 知识产权法
第一节 知识产权概述
第二节 专利法律制度
第三节 商标法律制度
第十章 财政法律制度
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
第二节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第三节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第十一章 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第一节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第二节 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第十二章 反垄断法
第一节 反垄断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垄断协议制度
第三节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制度
第四节 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制度
第五节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规制制度
第十三章 民事诉讼与仲裁
第一节 民事仲裁
第二节 民事诉讼
参考文献
节选
《简明经济法教程》: (一)认定 1.非货币财产出资未经评估的处理 (1)先评估,后认定。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2)评估时点。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无权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 2.非货币财产出资财产权利未切实转移 (1)已交付,未办理权属变更。 ①应变更。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 ②自实际交付财产时即可享受相应的股东权利。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已办理权属变更,但未交付:应交付,实际交付后方可享有股东权利。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有权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 3.股东对所出资的非货币财产不享有完全的处分权 (1)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或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先补正,后认定。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2)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予以认定。 4.以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 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司法机关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 (二)未尽出资义务的法律责任 1.责任范围 股东未尽出资义务时,该笔出资所产生的利息损失也属于股东等责任人的赔偿范围。 2.未尽出资义务的股东应当承担的责任与抗辩 (1)补足责任。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①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②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无权提出相同请求。 (2)违约责任。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股东权利的限制。①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完全)未履行出资义务,经公司催告缴纳,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出资,公司有权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公司解除股东资格的,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 (4)抗辩。①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②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依照规定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股东不得以其为名义股东进行抗辩;公司股东如果属于被冒名出资,有权以被冒名为由进行抗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