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杨馨德
页数:219
出版社: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20
ISBN:9787564235604
电子书格式:pdf/epub/txt
内容简介
本书立足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实际,针对当前我国的消费现实,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对消费者问题与消费者保护立法、消费者保护法基本理论、消费者及其权利、经营者的义务、消费者利益的国家保护、消费者组织、商品与服务质量法律制度、消费者安全保障法律制度、消费者保护法中的法律责任、消费者争议等知识点进行了全面系统的阐述,吸收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研究的近期新学术成果,在重视传统学科理论的基础上增加了具体的操作性和使用性。适合法学专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课程的教学使用,同时可供参加自学考试及统一司法考试学习使用。
目录
第一章 消费者问题与消费者保护立法
第一节 现代消费者保护立法的由来和特点
第二节 美国、英国、日本消费者保护立法概况
第三节 消费者保护的国际立法
第四节 我国消费者保护立法概况
本章习题
第二章 消费者保护法基本理论
第一节 消费者保护法概述
第二节 消费者保护法的价值取向
第三节 消费者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节 消费者保护法的体系
本章习题
第三章 消费者及其权利
第一节 消费者
第二节 消费者主权与消费者权利
第三节 我国消费者的权利
本章习题
第四章 经营者的义务
第一节 经营者义务概述
第二节 经营者的具体义务
本章习题
第五章 消费者权益的国家保护
引言
第一节 消费者权益立法保护
第二节 消费者权益行政保护
第三节 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
第四节 消费者权益社会保护
本章习题
第六章 消费者组织
第一节 消费者组织概述
第二节 消费者协会
第三节 国际消费者保护组织
本章习题
第七章 商品与服务质量法律制度
第一节 产品质量法概述
第二节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第三节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第四节 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判定
本章习题
第八章 消费者安全保障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产品责任法律制度
本章习题
……
第九章 消费者保护法中的法律责任
第十章 消费者争议
附配套法规
参考文献
节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明教程》: 二、消费者权利 什么是权利?对此主要有资格说、利益说及法力说三种学说。权利一般是指某人或某一群体所享有的从事某种行为的正当或合法资格,这是权利的资格说;权利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这是权利的利益说;权利的本质是可以享受特定利益的法律上之力,所谓“法律上之力”,是由法律所赋予的一种力量,凭借此种力量,既可以支配标的物,亦可以支配他人,这是权利的法力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明教程》采用的是权利的利益说,据此,我们可以给消费者的权利作如下定义:消费者的权利就是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依法享有的受法律保护的利益。 需要指出的是,对于消费者权利,我们不能简单地将其理解为一种民法上的民事权利,因为民事权利是平等当事人之间基于法律的规定或者约定而产生的。在传统民法中,民事主体之间在法律上不存在弱者与强者的区分,民事关系的一方主体对另一方主体造成了损害,通常是按照赔偿实际损失的原则而获得救济的。与一般的民事权利相比,消费者权利具有以下特征: (1)消费者的权利是消费者所享有的权利,也就是说,消费者的权利是与消费者的身份联系在一起的。这一方面表现为,只有在以消费者的身份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才能享有这些权利。因此,购买机器设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就不能享有消费者保护法所规定的各项权利。消费者的权利是以消费者资格的存在为必要条件的。另一方面,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都享有这种权利。即消费者的权利又是以消费者身份的存在为充分条件的,一旦人们以消费者的身份出现,他就毫无例外地享有这些权利。 (2)消费者的权利通常是法定权利。按照权利发生的依据,可以将权利分为法定权利和约定权利。前者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的,如选举权、诉权、劳动权等;后者则是由当事人依法约定而产生的,如合同中当事人所享有的各项权利等。消费者的权利通常是法定权利,作为法定权,它具有强制性,任何人不得剥夺,经营者以任何方式剥夺消费者权利的行为无效。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同时,作为法定权利,其内容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消费者依法享有这些权利,任何人未经消费者同意,都不能对其权利进行限制。 (3)消费者的权利是法律基于消费者的弱势地位而特别赋予的权利。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消费者保护法中规定的消费者的各项权利在传统上大多属于交易当事人自治的范围。为了充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现代国家将这些权利法定化,消费者权利充分体现了法律对消费者特殊保护的立场。 三、消费者权利的由来和发展 消费者权利的概念是随着消费者运动的发展而产生并逐步得到认同的。在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阶段,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奉行不干预的“守夜人”政策。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由基于当事人地位绝对平等而制定的民商法进行调整。消费者作为交易当事人,其享有的权利与义务根据契约自由原则,按照一般交易习惯来确定。有特殊要求的,则由其与经营者协商而确立。在消费者对市场的依赖性不大、产品结构功能不甚复杂、消费者与经营者实力上势均力敌的条件下,按照这一原则,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在一般情况下并不会导致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事件频繁发生。由法律直接规定消费者的权利不仅没有迫切的必要性,而且会造成对契约自由原则的破坏,影响市场的自由竞争,阻碍经济的发展。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消费者境况日益恶化,引发了消费者运动的兴起。在这一过程中,人们逐步提出对消费者进行特殊保护的“消费者主义”、消费者权利等思想。所谓消费者主义,其基本的主张就是对一切与人类生活有关的事务进行检讨,人类的一切活动都应有利于人类生活的幸福、自由和安全,有利于人类的公共福利。随着消费者运动的高涨,“消费者主义”及“消费者主权”的思想受到普遍的拥护。经营者为了争取更多的“货币选票”,以占据竞争中的有利地位,亦常常喊出“消费者是上帝”“顾客至上”等口号。消费者的利益保护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重视。 回顾历史,“消费者权利”的概念最初是由美国总统肯尼迪提出来的。1962年3月15日,肯尼迪总统向美国国会提出了一份“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国情咨文”。在这篇咨文中,他指出,消费者具有四项权利,即:获得安全商品的权利、正确了解商品的权利、自由选择商品的权利以及就与消费者有关的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由于这篇咨文首次概括了消费者的四大权利,因此在国际消费者运动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1983年“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做出决定,将每年的3月15日作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1969年美国总统尼克松又提出消费者在其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时具有要求获得适当赔偿的权利,即消费者的索赔权。消费者索赔权的提出,丰富了消费者权利的内容,使消费者权利的体系更加完善。1963年日本政府在一份题为“关于保护消费者的咨询答复”的文件中提出消费者有三项权利,即:要求商品和服务具有通常人们所期待的质量、内容且安全卫生的权利;要求商品和价格以及其他交易条件必须是由自由、公平竞争决定的权利;要求商品、服务的质量、内容、价格及其他交易条件的表示、广告真实且能为消费者正确认识的权利。1968年日本首先制定了《保护消费者基本法》,规定了对消费者各种权利进行保护的措施,从而使消费者权利成为受法律保护的、不得为其他任何人随意剥夺的法定权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