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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改革开放40周年成就展--上海长宁法院卷

封面

作者:米振荣

页数:219

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8

ISBN:9787510923753

电子书格式:pdf/epub/txt

内容简介

  《人民法院改革开放40周年成就展.上海长宁法院卷》收录了长宁法院改革开放以来在审判执行、队伍建设、司法改革、司法保障、理论研究等方面取得的突出成效,以及该院审理的重大典型案件、先进个人和先进事迹,重点介绍了长宁法院在全国具有一定影响的T作经验,尤其是少年审判、诉调对接、要件审判方法、执行机制改革、互联网审判等,全面地展现了改革开放以来长宁法院的发展变化和取得的成就。

目录

第一章 谱写人民司法事业的长宁华章
——改革开放以来长宁法院的发展变化与取得的成就
第一节 机构和人员
一、机构设置及其历史沿革
一、人员状况
二、荣获荣誉一览表(集体)
第二节 体制机制改革
一、审判执行机制改革情况
一、服务保障机制改革情况
第三节 审判执行工作情况
一、刑事审判
一、民事审判
二、商事审判
四、少年家事审判
五、行政审判
六、执行工作
第四节 队伍建设
一、思想政治建设
一、业务能力建设
二、法院文化建设
四、廉政制度建设

第二章 改革开放以来产生重要影响的标志性事件
第一节 中国大陆首家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
一、少年刑事审判改革开创新举措
一、少年家事审判改革创新机制
二、法治宣传教育制度争创新品牌
四、未成年人审判的对外交流情况
第二节 诉调对接“长宁模式”的工作探索
一、初创阶段:委托人民调解模式的探索
一、发展阶段:诉调对接平台的升级
二、完善阶段: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深入
第三节 为孩子挽回幸福和阳光的“法庭学堂一”为孩子父母学校
一、让爱与责任稳住孩子们的栖身港湾
二、“情理+法律”趁热打铁弥矛盾,“课后回访”精耕
细作护家庭
二、与时俱进的理念与手段,恒久不变的初心与决心
第四节 互联网案件集中审理的“长宁模式”探索

第三章 改革开放以来产生的重大典型案件
第一节 民事案件
一、赵某某诉项某某、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二、饶某某诉上海某典当行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
第四章 改革开放以来涌现的先进典型
第五章 改革开放以来产生重要影响的工作经验、工作方法
附录 改革开放以来的重大成果
后记

节选

  《人民法院改革开放40周年成就展.上海长宁法院卷》:  2010年,制作《行政执法法律风险要点提示书》,全面梳理了易发生纠纷的行政执法环节,增强行政机关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2011年,搭建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平台,通过撰写行政审判白皮书、制发风险告知书、推进行政领导出庭应诉等举措,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2013年,撰写《长宁区行政领导出庭应诉审查报告》等3份白皮书,进一步推动完善区政府行政领导旁听庭审制度。  2016年,作为全市法院首批行政案件集中管辖试点法院,行政庭撤销建制。  (二)审判组织改革情况  1986年,各审判站与地区公安派出所、房管所、城建部门和司法助理员等普遍建立了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横向联系,明确各自职责,对涉及各部门工作范围的纠纷,在诉讼前,由各部门先行处理;遇到疑难复杂,涉及面广的纠纷,一起协商,促使纠纷得到及时解决。  1989年,对合议庭职责权限作出规定,使合议庭工作进一步实行制度化、规范化,并与干部考核、考评、晋升等相结合。  1993年,制定《审判委员会工作规程》,使其工作规程更加规范化。  1995年,成立审判委员会。  1998年,制定了《主任法官负责制若干规定》,全面推行主任法官负责制。1999年9月和12月又分别制定了《主任法官负责制若干规定(二)》和《主任法官负责制若干规定(三)》,对审判程序的确定、简易程序审判及转换、普通程序分工及审理、案件审理中的指导和监督等作了具体规定。  2000年6月,制定《主任法官(审判长)、独任法官选任办法》《关于主任法官(审判长)、独任法官考核、奖惩的若干规定》《关于确定院、庭长办案质量的规定》《关于综合部门审判人员至审判庭办案的规定》等4项规定。  2001年,完善合议庭和独任法官负责制,进一步明确和理顺独任法官、合议庭与院、庭长、审判委员会的关系,初步形成合议庭成员间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监督制约的机制;庭长对合议庭审判工作的组织、管理、协调、指导和监督进一步加强。院、庭长通过亲自办案、旁听案件审理、检查案件质量、加强业务指导等方式实现对审判工作的管理。  2003年,制定《审判长、执行长、独任法官选任及考核办法》,对选任及考核的基本原则、组织领导、配置、选任条件、选任程序、职责、任期与考核、免职与惩戒、待遇等又作了补充规定。主任法官负责制是为对法院现有审判力量资源进行重新组合配置,实现优者上,平者让,劣者下的公开竞争机制,其核心是实行合议庭和独任法官负责制,除重大、疑难案件需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外,其他案件均由合议庭和独任法官作出裁决。  2006年,加强审委会组织建设,优化审委会人员构成,完善审委会议事规则,充分发挥审委会负责讨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抽查6个月以上未结案件,评查发回改判案件,总结审判经验、监督法官审判活动的职能作用。分管副院长和庭长通过日常管理、案件评查和定期听取承办法官或合议庭的工作汇报,实施有针对性的监督管理.确保审判权的正确行使。  2015年,制定《关于审判人员职责的规定(试行)》,细化了合议庭成员和独任法官审理案件的职责;推进审委会工作机制改革,制定《审判委员会工作实施细则》,限缩审委会讨论案件范围,明确院、庭长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授权之外,不得审核签发未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确保法官依法独立办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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